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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浦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2025-04-22

为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有力有序有效做好本区绿色建筑推广工作,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号)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各区和相关委托管理单位推进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工作任务分解目标的通知》(沪建建材〔2025〕1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青浦区建管委正在进行《青浦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工作。现将本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青浦区建管委,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来信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155号,青浦区建管委(建燃科),邮编:201799;电子邮件地址:qpqjgwjrk@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30日。

附件:《青浦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


附件:

青浦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为推进本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扶持范围

(一)区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建筑要求: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

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并在建筑运行期间一直保持数据正常上传。

(二)区级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

建筑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不低于示范项目申请当年《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三)区级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建筑要求: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上。未享受过容积率奖励;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四)区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建筑要求:单体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竣工后,至少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并在建筑改造完成后的运行期间一直保持数据正常上传。

(五)区级既有建筑节能管理示范项目

建筑要求:单体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采用节能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管理模式后至少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并在建筑创新管理期间一直保持数据正常上传。

(六)区级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建筑要求:经核查通过BIM示范方案评审认定的项目。项目应当在设计、施工、运维全过程实施BIM技术应用,且采用经评审通过的集成化的设计、建造、运维管理平台。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七)区级能耗监测装置改造项目

建筑要求:2024年8月1日以前通过审图的区内大型公共建筑,经能耗监测装置改造,符合《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标准》(DG/TJ08-2068-2024)文件要求,可持续、稳定上传能耗数据至市级、区级能耗监测平台的项目。

(八)区级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建筑要求: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九)市级示范项目

建筑要求: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号)文件,获得示范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

(十)其他事项

建筑要求:采取其他绿色节能措施例如: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智能建造、光储直柔、虚拟电厂等创新技术且对建筑能耗降低具有显著提升的示范项目。

三、扶持标准

(一)区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根据不同星级给予每平方米扶持资金50元或100元。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二)区级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

根据《上海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评价等级达到AA或AAA的装配整体式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根据评价等级分别给予每平方米扶持资金30元或50元,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三)区级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经认定符合《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及相关要求,且通过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收的项目,每平方米扶持资金150元,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四)区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单体建筑面积能耗较项目申报前三年的的平均能耗水平下降10%(含)至15%,每平方米给予扶持资金10元;下降15%(含)至20%,每平方米给予扶持资金15元;下降20%及以上,给予每平方米扶持资金25元。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节能改造项目总投资的30%。

(五)区级既有建筑节能管理示范项目

单体建筑面积能耗较项目申报前三年的的平均能耗水平下降10%(含)至15%,每平方米给予扶持资金10元;下降15%(含)至20%,每平方米给予扶持资金15元;下降20%及以上,给予每平方米扶持资金25元。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节能改造项目总投资的30%。

(六)区级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评审等级合格,扶持资金10万元;评审等级良好,扶持资金15万元;评审等级优秀,扶持资金20万元。

(七)区级能耗监测装置改造项目

经能耗监测装置改造,可持续、稳定上传能耗数据至市级、区级能耗监测平台的项目,扶持资金10万元。

(八)区级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利用太阳能光热的,按照受益面积扶持20元/平方米;利用浅层地热能的,按照受益面积扶持2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九)市级示范项目

区内给予2:1配套扶持资金,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

(十)其他事项

对建筑能耗降低具有显著提升的示范项目经专家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国家、市级明确要求地方政府给予政策配套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扶持事项。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应当在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有效期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二)符合申报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一年内,由业主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向区建管委提出验收申请。

(三)符合申报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一年内,由业主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向区建管委提出验收申请。

(四)符合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在改造完成并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后,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五)符合申报既有建筑节能创新管理示范的项目,在采用创新管理并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后,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六)符合申报BIM技术应用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验收申请。

(七)符合申报区级能耗监测装置改造的项目,应当在能耗监测数据持续、稳定上传至市级、区级能耗监测平台一年后,由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八)符合申报区级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

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九)符合市级示范项目扶持标准的,应当在项目取得市级扶持资金后,由原申报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适用简化评审程序或免于评审)。

(十)国家、市级明确要求给予政策配套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事项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附则

(一)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可进行相应优化调整;如遇上级新出政策,可进行条款增补。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中的扶持政策。

(三)扶持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并接受相关的审计。信用状况良好是指申请单位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四)区建管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及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包括现场核查),产生的专家及第三方机构评审费用在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本办法由区建管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