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青燃罚字(2018)第7号 2019-02-12
机构代码:8802802009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青燃罚字(2018)第7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上海百斯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大同路211号
邮编 / 电话 13321823023
当事人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在 青浦区重固镇福贸路2777弄32号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对气瓶和相关设备的管理不符合规定 从事的行为,违反了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 四十四 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于 贰零壹玖 年 叁 月 伍 日(大写)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2、于 / 年 / 月 / 日(大写)前履行 /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青浦区人民政府 或者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十二日
签收人: 周健浩 代收 2019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