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青地海事罚字[2019]000021号 2019-04-04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内容表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号) | 沪青地海事罚字[2019]000021号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浙江众欣航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兴一航运012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案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个人姓名/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 | 浙江众欣航运有限公司 |
处罚事由 | (事实及违反条款) | 2019年4月3日10:00时,上海市青浦区地方海事处太浦河海事所执法人员巡航至长湖申线钱盛水闸附近水域处,对浙江众欣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兴一航运012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船于2019年4月2日,由浙江长兴装载集装箱驶往上海,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应配备二类船长、二类驾驶员、二类轮机员各1名,共3名船员。实际缺少二类驾驶员1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但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罚依据 | (处罚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
处罚结果 | (处罚种类及裁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处罚主体) | 上海市青浦区地方海事处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19年4月4日 |
其他信息 | (如:船员违法记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规定,对履行船长职务的二类船长违法记分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