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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燃罚字(2019)第1号 2019-07-01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上海同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联系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299号7幢205室

邮编  /  电话 13003241193

当事人于 2019 5 19 日在业锦路新通坡塘桥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 从事的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其中罚款的数额大写)。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于 贰零壹玖 壹拾伍 日(大写)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2、于  /   / / 日(大写)前履行   /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浦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签收人:  陈以政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