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青地海事罚字[2019]000133号 2019-10-05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内容表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号) | 沪青地海事罚字[2019]000133号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泰州市华通船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华通油206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案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个人姓名/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 | 泰州市华通船务有限公司 |
处罚事由 | (事实及违反条款) | 2019年10月5日0905时许,上海市青浦区地方海事处大蒸港海事所海事执法人员巡航至杭申线蒸浦大桥附近水域,对泰州市华通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华通油206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船本航次2019年10月5日早上由上海浦东装载汽油驶往浙江杭州,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二类船长1名,二类轮机员1名,普通船员2名,共4名船员。实际缺少普通船员1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但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罚依据 | (处罚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处罚种类及裁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处罚主体) | 上海市青浦区地方海事处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19年10月5日 |
其他信息 | (如:船员违法记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之规定,对责任船长违法记分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