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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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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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9.06.17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抓手,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推进我国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2019年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11号,新修订的《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此次对《条例》的修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16年初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精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在公开数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体现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果,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条例》共六章56条7141个字,较原《条例》共五章38条4711个字更加具体明确。其中,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内容为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具体职能、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原则及总体要求。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共9条,主要内容为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制。第三章“主动公开”共8条,主要内容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第四章“依申请公开”共19条,主要内容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渠道、答复时限、答复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制度。第五章“监督和保障”共8条,主要内容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写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救济途径。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内容为适用本条例的其他情形及本条例的施行时间。
《条例》修订主要有四方面的亮点:
一、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主动公开。《条例》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设置、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公务员招考等十五类信息,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建立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以此推动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推动政府信息依法公开,使条例明确规定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具有操作性。除《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豁免公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六类: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二、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规定
《条例》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程序,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少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要规范。
《条例》明确了公开申请提出、补正申请内容、答复形式规范、征求意见程序、提交时间起算等内容,并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新《条例》删除原《条例》第十三条“三需要”门槛,即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同时,对于少数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
三、强化便民服务举措
《条例》强化了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四、加大监督约束力度
在监督和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条例》赋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于责任人的法定处分建议权。针对有些人存在的“不公开出不了大事,公开错了就是大事”的错误认识,此次《条例》修改,要让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与保密等法定责任同样的硬约束。行政机关未履行好法定职责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