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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区建设和交通行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措施的通知

QB44020002020005

主动公开

青建管〔2020〕61号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0.03.24

委属各单位、机关相关科:

  3月23日,市政府决定,自3月24日零时起,将上海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据此,我委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决定,同步调整本区建设和交通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区建设和交通行业各级各单位要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中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继续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突出人员密集场所防控,压实责任,细化措施,奋力夺取本区建设和交通行业疫情防控的胜利。

  二、疫情防控响应等级调整后,境外疫情输入风险依然严峻,各级各单位要坚持降级响应不松劲、警惕疫情不降低、防控要求不减低的原则,做到思想不松、责任不松、措施不松、工作不松,切实做好新阶段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三、各单位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二级响应下的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提出管辖行业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二级响应下的具体措施、要求,要以本单位名义行文下达至管辖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并报委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得直接转发本通知。

  五、根据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现将本区建设和交通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调整如下:

  (一)本区地面公交、省际客运、出租汽车、水路客运、建筑工地、燃气管理、设施养护等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必须佩戴口罩,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必须佩戴口罩。

  (二)调整本区地面公交、省际客运、出租汽车、水路客运、建筑工地等行业的通风、消毒、人员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按上级要求开展测温与防疫抽查等工作。具体措施包括:降低消毒频次,企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逐步恢复省际客运班线和毗邻公交等。

  (三)其他按照市(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的防疫措施。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