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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青浦区建筑节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QB41040002017055

主动公开

青建管〔2017〕135号

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7.09.0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特编制了《青浦区建筑节能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建筑节能管理若干规定》
 
 
 
 
 
                            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7
 
 
 
 
 
 
 
 
 
 
 
 
 
 
 
 
 
 
 
 
 
 
 
 
 


 

 

青浦区建筑节能管理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3号)及《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加强建筑节能措施的具体落实,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相应规定,具体如下。

 

一、相关定义
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统一各管理部门的认识,明确下列名词在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的定义:
(一)工业配套建筑
工业配套建筑,工业用地内为企业生产配套的非生产性、仓储类建筑,如宿舍、办公、总部经济、研发等均视为公共建筑,按照公共建筑标准进行建筑节能相关设计、施工。
(二)大型公共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 2万平方米 的公共建筑。
(三)单体建筑
地下室及其地上所含括的全部建筑视为一个建筑单体。
(四)可再生能源
太阳能光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均为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如热电冷三联供这种高效节能的供能形式也在此范围内。
二、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以下节能措施、技术:
(一)绿色建筑
1、新建民用建筑及工业配套建筑均应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或以上星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2、单体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和单体大于1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或以上星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3、新城及西虹桥区域应编制区域绿色建筑规划,对各自区域内新供应的地块进行整体绿建规划。新建民用建筑中,三星级绿色建筑所占比例不低于35%,二星级和以上星级绿色建筑所占比例不低于50%
4、全区地标性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5、区内创建二星级或以上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应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6、区内创建运营阶段绿色建筑的项目,应申报绿色建筑运营标识;
7、政府性投资项目应起到引领带头作用,如学校、医院、机关办公大楼等项目应创建运营阶段绿色建筑。
(二)装配式建筑
除下述范围以外,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应全部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1、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新建公共项目;
2、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新建居住建筑;
3、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新建工业厂房、配套办公、研发等项目;
4、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
5、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
(三)分项计量
社会化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2万平方米 的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性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3000平方米 的公共建筑,应安装能耗监测系统,并与区能耗监测系统平台进行联网,同时确保数据上传稳定、准确。
(四)可再生能源应用
6层(含6层)以下住宅及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作为热水源,并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设计。
(五)BIM技术(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2万平方米 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应用BIM技术,其中经论证不适合应用BIM技术的除外。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起到引领带头作用,委托第三方BIM技术应用咨询公司进行项目的全过程BIM技术应用监督、管理,应选取相应项目作为试点进行运营阶段BIM技术应用。
社会化投资项目,宜聘请第三方BIM技术应用咨询公司进行项目的全过程BIM技术应用监督、管理。
(六)能效测评
新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竣工验收通过之后、办理竣工备案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并根据能效测评结果在建筑的明显位置张贴能效评价标识。
(七)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未达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房屋修缮或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项目享受政府补贴的,应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
(八)其它
国家、市、行业规定的其它强制性要求实施的建筑节能措施。
三、实施要求
各项目方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切实落实相关建筑节能措施。
(一)在土地供应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的有关BIM技术应用、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的条款,组织开展相应建筑节能措施。
(二)在项目立项或者工可环节,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相关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绿色建筑策划方案及BIM技术应用方案,明确实施内容。
(三)在工程招标或者发包环节,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单位实施建筑节能措施的要求,抽取相应专家参与评标。
(四)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环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建筑节能措施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同时建设单位应提交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等节能措施的设计专篇及BIM设计模型,以供建筑节能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五)施工图审查环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建筑节能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及时出具审查报告,由审查人员签字,并盖章确认。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有变更的应按原有程序重新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上应标明绿色建筑星级等级、BIM技术应用内容、装配式建筑面积、结构形式、预制率等信息。
(六)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环节,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开/峻工)、能效测评检测计划、BIM技术应用方案等建筑节能资料,以供后续监管所用。
(七)在项目施工环节,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不得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在竣工验收环节,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BIM竣工模型、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能耗监测系统等相关建筑节能措施的竣工资料,邀请相应专家进行节能专项验收,验收报告中应当增加建筑节能方面的验收意见。
(九)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提交BIM竣工模型、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能效测评报告等相关建筑节能措施的竣工资料以及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同时应明确项目运营阶段分项计量设备的维护主体、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并在后期运营过程中确保数据上传的稳定、准确。
(十)在运营环节,重点针对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可利用BIM竣工模型信息,建立基于BIM模型的运营管理平台,实施智慧高效管理,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十一)对于办公、学校、医院等自建自营项目,及自持的商业、办公、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于项目策划阶段即可考虑创建运营阶段绿色建筑,于建筑运营阶段,实施科学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做到节能减排。
四、管理要求
青浦区建筑节能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各管理环节中建筑节能措施的监督管理,确保节能措施的落实。
(一)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区规土局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区建管委意见。区建管委对项目明确提出是否实施相应建筑节能措施的意见。对应实施相应建筑节能措施的,区规土局按照征询意见,将相关实施要求纳入出让合同。
(二)在工程报建环节,区建管所对建设单位填报的有关建筑节能信息进行审核,确保项目按区内相关规定计划实施相应建筑节能措施。
(三)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环节,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由区建管委根据项目情况,查看各节能措施设计落实情况,并出具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整改意见。
(四)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区审图中心应当组织进行抽查,年度抽查项目不应少于总建设工程项目的10%。重点对是否按相应合同、规范及整改意见落实建筑节能市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环节,区建管所应要求工程项目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确认项目对应实施的建筑节能措施进行了设计并经审图通过。
(六)在项目首次会议中,对该项目应实施的建筑节能所示,区监管部门应予以提醒。在就相关建筑节能措施的实施要求进行说明的同时,检查相应的建筑节能措施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说明。
(七)在工程施工环节,区质监站应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切实落实建筑节能措施。
(八)在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增设建筑节能竣工备案环节,要求建设单位提交BIM竣工模型、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等建筑节能措施的相关竣工资料。同时核准应与区能耗监测系统平台联网的建设项目,数据上传是否稳定、准确。未按要求落实相应节能措施的项目不予办理建筑节能竣工备案,进而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九)安装了分项计量装置并与区级能耗监测系统平台联网的机关办公建筑单位,负责确保建筑的数据上传稳定、准确。区机管局应对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分项计量装置的规划建设及维护工作进行总体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实施节点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