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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浦区蟠臻路(崧泽大道~天山西路)新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QB41040002021009

主动公开

青建初〔2021〕2号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1.02.24

上海西虹桥商务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青浦区蟠臻路(崧泽大道~天山西路)新建工程初步设计的相关资料及送审申请收悉。经我委征询有关职能部门与相关配套单位的意见,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初步设计。

    二、本工程位于西虹桥商务区,南起崧泽大道,北至天山西路。新建道路全长约430m,规划红线宽度32m,设计车速:40 km/h,道路等级:城市次干路。路面设计荷载:BZZ-100型标准车。

    三、横断面布置与路面结构

    1.道路标准横断面布置:

    3.0m(人行道)+3.5m(非机动车道)+2.0m(机非分隔带)+15.0m(机动车道)+2.0m(机非分隔带)+3.5m(非机动车道)+3.0m(人行道)=32.0m(红线宽度)。

    路面结构形式

    (1)新建机动车道

    4cm  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13,SBS改性)

    8cm   粗粒式沥青混凝土(AC-25C)

    0.6cm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

    透层油

    35cm  水泥稳定碎石(水泥掺量5%)

    15cm  级配碎石

    (2)新建非机动车道

    4cm    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C改性)

    6cm    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

    20cm   水泥稳定碎石

    15cm   级配碎石

    (3)新建人行道

    6cm 同质砖

    3cm  1:3干拌水泥黄砂(42.5级水泥)

    10cm  C20水泥混凝土

    10cm 级配碎石

    四、其他附属配套工程

    道路另涉及雨污水排管、景观绿化、照明、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等附属工程。

    五、工程投资

    本工程总投资6774.8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389.5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52.17万元,预备费142.08万元,前期工程费1219.06万元,公用管线费2572.00万元;资金来源:自筹。

    六、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完成办理环评手续项目内容、规模、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以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为准。建设单位预留相应环保设施资金,并落实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以减轻建设项目对敏感目标的影响,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道路用地范围应严格按照规划道路用地范围实施;横断面边坡及桥梁横断面设计不得逾越用地红线;遇河道、桥梁需进一步征询水务局意见;各类管线需与道路同步实施,并符合规划要求。

    八、请按区绿化市容局绿化科意见优化调整设计。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就供排水管网接入点位置、标高、管径等资料向青浦区排水管理所、西虹桥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核确认。施工前应办理《排水许可证》(施工),严禁将建筑垃圾和未经处理的施工废水排水设施;项目施工期间应对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进行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达到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后方可进入排水设施。

    十、初步同意横断面设计方案,建议增设中央分隔带;涉及相交路口渠化车道、并安装信号灯,采用“SCATS”控制系统,半程倒计时,规格400,采用专用管网管线;禁止飞线、交叉口接入机房;涉及信号灯电源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手续;沿线港湾式车站征询区建管委;完善标志标线及信号灯;征询市交警总队意见。

    十一、道路建设时所涉及的相关通信、电力等架空线同步入地。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相关手续及交底材料等,向管线权属单位办理管线交底卡;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完成后应将相应资料报送区城建所;该道路路段路灯设置应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青浦区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照明设施管理办法》中要求。建设前应办理相应的路灯建设手续。项目竣工前需按规定完成GPS地理坐标位置的收集和灯杆号、控制箱的贴牌工作。竣工验收后将相关资料报送管理部门;综合杆设计要参照《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设计采取一杆方案。

    十二、项目红线宽度32米,在下阶段设计时征询青浦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是否配建公交港湾式停靠站。

    十三、蟠臻路崧泽大道路口规划110千伏蟠臻路变电站项目已开工,请结合变电站建设要求开设口子;结合电力工程,同步实施电力排管工程,并接入变电站。

    十四、根据沪府发【2011】1号文件要求,初步设计在达到规定深度的前提下,应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的具体措施和相关费用。

在后阶段施工图设计时,应严格按区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线配套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优化、调整,未尽事宜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设计规范执行。在办妥相关建设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