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区既有公建玻璃幕墙检查的通知
QB41040002021010
主动公开
青建管〔2021〕79号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1.03.30
各相关单位:
近日,本市接连发生多起建筑外墙墙面、装饰物脱落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给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高坠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严格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关于本市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和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防汛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沪汛办〔2021〕4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隐患自查
依据《管理办法》,按照“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原则,全面落实业主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重点做好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工作,建筑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单位需在4月上旬完成自查检查并上报,自查检查分三级:
1.日常自查 业主通过自查或安排物业自查的方式对所属建筑的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查看,对发现的风险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并通过各自账号将自查表上报至“上海市建筑幕墙管理平台”。
2.定期检查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业主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
(1)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2)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3)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
(4)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报告需通过各自账号上传至“上海市建筑幕墙管理平台”。
3.安全性鉴定 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1)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2)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3)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4)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5)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安全性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需通过各自账号上传至“上海市建筑幕墙管理平台”。
二、属地开展全面排摸
各街、镇对辖区内玻璃幕墙建筑进行全面排摸,掌握楼宇清单,了解各楼宇自查情况,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楼宇业主开展自查、完成自查申报、定期检查和超龄检测。更新辖区内楼宇清单,对新增和遗漏项目进行添加上报,对改建和拆除项目进行销项上报。我委在收到上报后在“上海市建筑幕墙管理平台”对楼宇新增或销项,同时更新区内总清单。
属地排查情况按照沪汛办〔2021〕4号文件要求,在5月5日前将情况汇总至我委。
三、区级重点抽查巡查
4月中旬我委将会同区房管局、各街镇及专业第三方对区内重点地区、重点楼宇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玻璃幕墙安全隐患开具整改单并督促业主单位进行及时整改,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和高坠风险消除流程。并在汛期安排专业第三方对全区玻璃幕墙楼宇进行全覆盖检查。同时通过媒体、线上和线下宣贯、巡查宣贯等渠道,加强政策和技术标准宣贯,提升业主和物业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严格落实执法处罚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房管局和街镇按照《管理办法》中的罚则,对拒不执行法规规定的自查申报、应急处置、定期检查、超龄检测的楼宇业主和物业进行处罚,并综合市、区抽查、媒体曝光、投诉等情况加大对问题楼宇的处罚力度,切实加强本区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既有幕墙应急手册&自查台帐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