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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管理委《青浦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6〕5 号

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6.12.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建设管理委拟订的《青浦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青浦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
“城中村”改造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推
进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社会工程。为
进一步加快我区“城中村”改造步伐,根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
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3〕3 号)
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转批市建设管理委等十一部门《关于本市开展
“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
就进一步推进“城中村”地块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
会精神,以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节约集约土地、保障
村民权益为目标,采取多种方式,通过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社
会参与、市场运作等形式,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
行”,和“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加快推进。积极开展“城
中村”地块改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空间布局,完善
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
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改造范围及模式
(一)改造范围
“城中村”改造地块,是指在城镇建成区或城镇规划区范围
内,集体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全部或大部分转
为城镇户口,被城镇建成区包围或基本包围的自然村。本意见适
用的改造范围为区域位置分布在城区周边、老城镇地区,处在城
市化包围之中;土地性质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并应占改造地块
面积的70%以上,现状为村民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相互交错;
人口结构为原农村居民大部分或全部转为城镇户口,本地人口与
外来人口数量比例严重倒挂;环境“脏乱差”,违章搭建现象突
出,存在大量社会管理和安全隐患,与周边形态和环境形成反差;
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超负荷运行使用。
(二)改造模式
可采取土地储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公益性项目建设
等方式。
1.采取土地储备方式。区政府通过土地储备方式(市级土
地储备机构不参与),对“城中村”地块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
置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土地形成“净地”后,公开招
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受让人按照规划开发建设。已撤建制村
改造应采用土地储备方式。
2.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方式。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改造主体,可引入合作单位共同改造开发。改造方案在市、区
有关部门指导下,经村民集体讨论确定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合作单位自筹资金改造开发,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比例
必须不少于10%,以成本价回购不少于10%的商业配套用房。
3.采取公益性项目建设方式。“城中村”地块规划建设为公
益性项目的,可通过组织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对“城中村”地
块进行改造,以改善和提高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三、改造项目操作流程
(一)规划储备
为进一步提高“城中村”改造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强化“城中村”改造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各街、镇需对“城中
村”改造地块进行前期规划储备,设立储备1 地块、储备2 地块
两个阶段,按成熟度上报。(相关流程另行制定)
储备1 地块:
完成“城中村”改造地块调查和摸底工作,内容包括:地块
位置、地块面积、土地类型及权属、人口情况、房屋性质等。由
区建管委会同区相关部门把关确认。
储备2 地块:
完成“城中村”改造地块控制性详规调整和编制工作,内容
包括:确定范围内各类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
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由
区建管委会同区相关部门把关确认。
(二)计划申报
相关街、镇要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在储备项目中
选择符合要求的地块报送区建管委,区建管委会同相关部门初审
并完善,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由区政府上报市“城中村”改造
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经市“城中村”领导小组现
场踏勘,市政府明确改造地块后,即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三)改造方案
凡列入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相关街、镇应加快后续工作
的推进,明确实施主体。需要引进合作主体的,应通过公开招标
或进行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凡符合要求的合作主体,应分别
编制初步开发方案,按程序报送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将符合初审要求的开发方
案报区政府。
经区政府批准后,相关街、镇指导实施主体按市标准格式编
制开发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进行初评、审核后上报
区政府。区政府同意后,区建管委邀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
审,待正式批复下达后,启动改造程序。
四、改造的政策措施
(一)为充分调动村民积极性,“城中村”地块改造在征求
村民意愿、大部分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原则上需经过两轮征询方
可实施改造。两轮征询是指“事先征询制度”,第一轮,征询改
造意愿,同意改造户数比例达到90%以上(含90%)的,可启动
改造、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第二轮,征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方案意见,在一定时间内(一般在三个月之内),签订附生效条
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比例达到90%以上(含
90%)的,可进入实施改造阶段。
在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户代表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集
体资产处置等的意见,尽量做到安置房源公开、户型图纸公开,
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对环境
容量、城市景观、综合交通、公共配套等要求充分评估论证,在
满足地区规划技术标准、符合公共利益以及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
下,可对“城中村”改造地块建设规划指标给予适当支持。
(三)对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城中村”改造地块,涉及经营
性土地出让的,市、区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
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区统筹安排,用于“城中村”
地块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地块,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适当降低入网、管网增容等经
营性收费。
(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
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城中村”改造。积极引导社会资金,通
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改造。对符
合规定要求的企业承担“城中村”地块改造的,探索发行企业债
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项目参照
棚户区改造政策,由国家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五)“城中村”地块改造涉及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按照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第71 号令)、青浦区规
定以及《青浦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若干意
见》等执行。实施土地储备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征地
留用资产试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农民长期稳定收
益。坚持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
被征地农民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对被征地人员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
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对符
合“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提供有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鼓
励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加强
社区建设和管理,完成从农村管理到城市社区管理对接,提供各
类公共服务。
(六)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对“城中
村”中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和农龄计算等,
将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给每个成员,组建社区经济合作社、社区股
份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形式的新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内
部收益分配机制,形成增收的长效机制。规范开展村组撤制,做
好民主决策、资产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工作分工及要求
(一)工作分工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成立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建
管委、农委、规土局、房管局、财政局、绿化市容局、水务局、
人保局、公安青浦分局、区征收补偿指挥部及相关街、镇等单位
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和管理委,办公室下设改造协
调组、规划管理组、征地安置组、开发指导组等四个专业小组。
各相关街、镇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推进“城中
村”地块改造。
1.改造协调组:由区建管委牵头,负责对街、镇上报的“城
中村”改造项目,会同区发改委、规土、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实、
筛选后上报区政府;收集、整理和汇总改造项目的相关信息;协
调、配合相关街、镇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做好指导及日
常管理等工作;协调、实施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相关政策
落地及交办的其他任务。
2.规划管理组:由区规土局牵头,负责对接市规土部门,
并配合相关街、镇、公司做好“城中村”改造地块的规划编制工
作。审定“城中村”实施规划设计方案;根据已批准的“城中村”
改造规划方案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负责土地征收和农转用审
批、土地公开交易的指导和相关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街镇完成地
籍调查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证收回等相关工作。
3.征地安置组:由区土地征收补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协
调区内“城中村”改造在征收、动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相关工
作。区规土局主要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依法征收,区住房保障
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征收及安置房房源统筹协调等相关
工作。
4.开发指导组:由区发改委牵头,负责指导开发项目的开
发方案、开发模式的确定;改造项目资金平衡分析、评估;项目
立项及审核监督工作。
各街镇是区内“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城中村”
改造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资金平衡等方案的编制、项目立项、
土地征收、征迁补偿安置、社会稳定以及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
工作。
区农委、区财政局、绿化市容局、水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
推进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城中村”改造工作任务重、责任
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凝心聚力,夯实工作责任。结合各自
职责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坚决有序推进改造工
作。
2.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根据规划要求,研究制定“城中
村”改造工作计划。对拟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地块,要充分做
好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订每个“城中
村”地块改造实施方案,形成“一地块一方案”。
3.加强考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制
度,制定工作规程,确保改造顺利实施;加强民意调查,充分尊
重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意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严肃查
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损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建立信息公开制
度,严格相关纪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改造相关信
息,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广泛利用报刊、电台、网络
等多种媒体渠道宣传“城中村”改造工作。听取民意和呼声,争
取群众支持和理解,积极引导改造区域村民参与,营创良好的社
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