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 管理办法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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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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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为进一步提升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创新突破、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沪府办发〔2023〕20号)、《关于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21号)和《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导则》(沪经信规范〔202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聚焦特色产业方向、打造特优园区运营主体、营造特强产业生态,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加快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以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推动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推进特色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长三角数字干线”。
二、发展目标
通过培育发展建设特色产业园区,做好特色产业大文章,全面打响青浦特色产业品牌,着力提升青浦特色产业的规模、质量与影响力,加快形成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具有综合竞争力的高质量产业集群。
三、产业定位
符合青浦区“大数字、大健康、大商贸”产业方向、青浦区重点打造的现代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3个千亿级产业,时尚消费、生物医药、新材料3个五百亿级产业,低空经济、跨境电商、会展与广告3个百亿级产业以及北斗与低空经济特色产业赛道,聚焦产业链核心和价值链高端环节,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
四、分类管理
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分为“楼宇型”和“区域型”。按照先创建、再认定的顺序进行。市级和国家级特色产业园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楼宇型”特色产业园区
1.创建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区级创建类“楼宇型”特色产业园区:
(1)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相邻或相近连片宗地不超过3块,土地及其建筑必须合法合规,建筑应为品质优良的楼宇或厂房,用于特色产业招商的物业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2)产业符合导向、定位清晰、特色鲜明,特色产业门类1-2个,产业功能以生产制造或生产性服务为主。在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内,工业用地上产业功能应以生产制造为主、研发用地上产业功能应以生产性服务为主,主要功能的规划产业空间占比不低于70%。
(3)符合所在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房屋建筑结构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建筑外形应与城市建筑形态、产业形态、周边环境相协调。
(4)具备企业入驻的基本条件,能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具有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便捷的交通条件,符合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5)运营管理主体必须在青浦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园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经验。
(6)制订形成园区创建方案,包括明确的节点目标和计划措施;已经拥有注册或者意向签约入驻代表性企业:产业功能以先进制造为主的园区不少于3户,产业功能以生产性服务为主的园区不少于10户。
(7)园区名称应当体现产业特色、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认定条件
创建2年内达到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区级认定类“楼宇型”特色产业园区:
(1)园区基本完成建设,按照可用于招商物业面积计算企业入驻率达到50%以上,实地型企业注册落地率达到80%。
(2)特色产业门类下的入驻企业数占园区全部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产业功能以生产制造为主的园区应拥有4户及以上规模以上代表性企业,产业功能以生产性服务为主的园区应拥有12户及以上规模以上代表性企业。
(3)特色产业门类下的入驻企业产值(营收)占园区全部企业产值(营收)的50%以上,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产业用地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达产目标。
(4)运营管理主体拥有产业园区运营的商标(品牌),或设立园区特色产业基金;入驻企业获得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质量品牌等专项资金,给予认定加分。
(二)“区域型”特色产业园区
为支持产业园区实施“二转二”重点区域产业更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区级“区域型”特色产业园区:
1.创建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区级创建类“区域型”特色产业园区:
(1)位于青浦区规划工业园区,包括青浦工业园区,华新工业园区、练塘工业园区、朱家角工业园区、白鹤工业园区、徐泾工业园区。
(2)重点区域四至边界清晰,区域宗地不少于3块且集中连片,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少于70亩。
(3)具有明确的特色产业招商方向,产业符合导向、定位清晰、特色鲜明,特色产业门类不超过3个。产业功能以生产制造为主,以生产性服务和生活性服务为配套,符合所在园区的主导产业定位。
(4)编制重点区域产业更新行动计划方案,聚焦区域的整体统筹和产业的提质增效,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整体实施或分期实施。
(5)明确实施重点区域产业更新的优质投资运营主体,该主体应当具备较强的运营管理能力、产业生态打造能力和企业综合服务能力。
(6)园区名称应当体现产业特色,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认定条件
创建2年内达到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区级认定类“区域型”特色产业园区:
(1)园区基本完成建设,按照可用于招商物业面积计算企业入驻率达到50%以上,实地型企业注册落地率达到80%。
(2)特色产业门类下的入驻企业数占园区全部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产业功能以生产制造为主的园区应拥有4户及以上规模以上代表性企业,产业功能以生产性服务为主的园区应拥有12户及以上规模以上代表性企业。
(3)特色产业门类下的入驻企业产值(营收)占园区全部企业产值(营收)的50%以上,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产业用地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达产目标。
(4)运营管理主体拥有产业园区运营的商标(品牌),或设立园区特色产业基金;入驻企业获得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质量品牌等专项资金,给予认定加分。
五、发展扶持
(一)注册支持
1.支持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引进和注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重点支持发展工业设计、工业软件、工业物流、工业互联网、工业检验检测等工业服务业;其它服务业企业注册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引进和注册商务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企业。该类功能所占面积不超过可用于招商面积的15%,相关企业注册运营应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工作要求。
(二)资金扶持
1.授牌奖励
经评审,获得区级创建类“楼宇型”或“区域型”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奖励30万元,获得区级认定类“楼宇型”或“区域型”特色产业园奖励60万元,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奖励100万元,国家级特色产业园区奖励200万元。特色产业园区授牌升级实行补差奖励。
2.产业规模奖励
对“楼宇型”和“区域型”特色产业园区,按照实地注册的制造业产值和服务业营收分项梯度计算:与上一年度规模以上产值(营收)相比,制造业产值每净增超过1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服务业营收每净增超过1亿元,给予8万元奖励。每个园区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3.数字化赋能扶持
支持“楼宇型”和“区域型”特色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平台,平台功能应以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管理为主。经备案并实施完成后,按照项目决算金额的5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园区至多申报一次,且项目备案后两个自然年内有效。
以上扶持资金和其他区级部门相似扶持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补差”的原则执行。
六、管理机制
(一)评审机构
成立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创建认定与发展扶持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特色产业园区的创建认定的联合评审,成员单位包括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等10个部门。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经委。
(二)申报流程
特色产业园区创建、认定申报按照“街镇(区属公司)推荐、区经委初审、部门意见征询、评审小组联合评审、区经委党组会审定、发文授牌”流程执行。特色产业园区发展扶持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召开联合评审会或邀请相关行业专家评审打分,具体申报要求以每年度申报指南、评审通知为准。
(三)产业监管
建立特色产业园区信息报送机制,各特色产业园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每半年度向青浦区经济委员会报送《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发展信息表》,并按照市、区部门工作要求,报送园区建设相关信息。所在街镇(区属公司)应当与园区运营管理主体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加强园区招商运营、安全生产经营以及产业经济数据统计分析报送管理。
(四)绩效评估
对创建类园区建立达标评估制度,引导各特色产业园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构建园区产业生态,提升园区建设绩效。对创建满两年的创建类园区开展达标评估工作,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不达标的园区给予“摘牌”。对认定类园区建立星级评价制度,对连续两年星级评价综合排名位居后两家的园区给予“摘牌”。对“摘牌”的园区,抄报区相关部门停止享受注册支持。对重新引入园区管理主体的摘牌园区,在运营满一年后,经所在街镇(区属公司)推荐,允许再次申报创建。
七、其它事项
1.各特色产业园区的名称、产业定位、区域范围、载体物业和运营管理主体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
2.支持各街镇(区属公司)建立特色产业园区培育发展工作机制;对于获得青浦区“优秀平台企业”的特色产业园区,鼓励所在街镇(区属公司)给予配套奖励。
3.本办法由青浦区经济委员会解释。
4.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