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长效管理,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处理市场与政府关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申请。
如企业在投标政府采购项目或办理其他事项时需标明中小企业身份,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自行声明企业类型(参考样例见附件2),企业对声明和相应佐证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特此公告。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