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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第一批)的通知 2026-02-13

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经信委《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第一批)的通知》(沪经信企〔2026〕82号)要求,为做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新旧政策衔接,现开展2026年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本批次培育工作按原政策执行(下一批起,将按新政策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申报方式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申报企业:3月1日前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完成线上填报,并导出由系统生成的《2026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1份),于3月3日前报送至注册地主管单位(详见附件1)。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线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2.各属地单位:3月6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及企业申报表递交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K06惠企综合窗口(外青松公路6189号),联系人:陈老师59715181。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1.申报企业:3月1日前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完成线上填报,并导出由系统生成的《2026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2份),于3月3日前报送至注册地主管单位(详见附件1)。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线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

2.各属地单位:3月6日前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5)及企业申报表(2份)递交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K06惠企综合窗口(外青松公路6189号),联系人:陈老师59715181。

三、动态管理

(一)企业资质复核

优质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企业只需按照自身所获得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2023年公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复核工作将另行通知。

(二)发展动态报送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简单更名、跨市迁移及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进行情况填报。



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