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 2012-05-18
一、涵义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二、前置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节能评估文件分类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照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同时满足以上两项分类标准的项目,按照第一项执行。
(四)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四、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评估文件分类标准的规定,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其中,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编制。
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应当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五、节能评估文件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评估、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节能措施评估、问题及建议、结论、附件等。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进行编制。
六、节能评审意见内容
节能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三)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节能评估文件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五)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六)评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