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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专项扶持办法(青府办发〔2013〕69号) 2013-08-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浦区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专项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3年8月12日

    青浦区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

    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鼓励本区中小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和上海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下称“市股交中心”)进行股权交易,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扶持办法》(沪财企〔2012〕45号)和《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府发[2013]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扶持资金由区先进制造业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扶持对象

    注册地在本区并在本区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新三板”或“市股交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

    第四条 实施主体

    (一)成立区推进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新三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发改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改委(金融办)、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金融办)。

    (二)区发改委(金融办)牵头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进入“新三板”。区经委牵头负责指导推进中小企业股份制改制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新三板工作。

    (三)各镇、街道、园区等要积极支持区域内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新三板工作,并协助做好企业的推荐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扶持措施

    (一)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市股交中心”挂牌交易,对成功列支挂牌的企业,其在改制及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经区领导小组认定的中介费用的50%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资助。

    (二)鼓励区外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开展挂牌工作,对成功挂牌的企业,除同样适用上述第一条政策外,再给予50万元奖励。

    此外,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本区内已在“新三板”和“市股交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或在区外成功挂牌之后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纳税的,经区推进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新三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扶持程序

    (一)企业申报,经所在街镇、园区推荐后,报送区发改委。

    (二)区发改委(金融办)负责协调市金融办、市股交中心等部门,指导、组织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新三板挂牌工作。

    (三)企业在进入“新三板”或“股交中心”成功挂牌后,符合本扶持办法条件的企业,填写书面申请,经镇、街道或园区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发改委(金融办),再由区发改委(金融办)会同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共同就企业在股改和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进行认定审核,认定通过后上报区推进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新三板工作领导小组。

    (四)经区推进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新三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由推进办统筹安排扶持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本专项扶持资金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 市股交中心或新三板挂牌的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

    (四)中介费用汇总表、规费汇总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材料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融资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除了追究损失外,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二)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即追回扶持款项,并予以通报,取消其在本区各类扶持政策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九条 其他

    (一)如已同时获得区、镇同类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扶持,不重复享受。

    (二)本办法由区发改委(金融办)会同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