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教育局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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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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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青浦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按照以下流程予以处理。
第一条(受理)
青浦区教育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收到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填写《青浦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属于受理机构职责的由受理机构提出公开意见,涉及其它科室业务工作的及时将《处理单》及《申请书》转送相关科室处理。
第二条(审核)
根据《条例》及《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对提出的公开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相关申请内容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并有明确具体指向。
如申请内容不明确,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无法确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
第三条(办理)
如果申请内容涉及其它科室业务工作的及时将《处理单》及《申请书》转送相关科室处理。本单位承办科室收到《处理单》和《申请书》后,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条例》、《规定》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公开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公开意见分类如下:
①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要附相关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
④申请信息不存在。
第四条(会签)
承办科室提出公开意见后,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如果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科室或部门业务的,主办科室应主动与其他科室或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会签。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承办科室收到《处理单》后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科室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报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受理机构提出公开意见或收到承办科室的公开意见后,由本单位法律顾问提出相应意见,并请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并答复申请人。
第五条(答复)
根据申请人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不同,答复申请人的途径有电子邮件、邮寄、当面领取等。受理机构在答复申请时要注意留存相应工作轨迹,同时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群众需求,努力降低行政争议率。
第六条(备案)
规范办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对通过当面、邮寄、传真方式提交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依申请工作平台。依申请件的补正、延期、意见征询等办理程序,办结结果以及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也要全面及时录入工作平台。受理机构在答复申请人后2个工作日内,要将有关申请材料、《处理单》及告知文书等整理归档。
第七条(转办)
本单位收到区政府信息公开转办单后,根据转办申请书内容,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作出答复建议并提供相应材料,超过5个工作日未答复的要向区政府提交延期答复申请,超过10个工作日未答复的要向区政府书面提交情况说明。
第八条(争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满本单位依申请公开答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