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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QA4307007-2020-001

主动公开

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

2020.05.18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等文件精神,深化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充分发挥成人中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优势,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满足劳动者对提高自身素养的需求,提升就业质量,培养上海城市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人才的迫切要求,现就做好本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学资质

本市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独立设置且具有可持续招生能力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经学校主管单位同意,市教委备案,即可开展成人中等职业教育

二、招生对象

1.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待业人员、转岗再就业人员、复员军人。

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在沪工作的外省市户籍从业人员、来沪人员及其随迁子女。

3.在沪台胞,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的本市初中毕业生。

4.各招生学校不得招收以下人员:

(1)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

(2)初中在校生;

(3)本市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含结业、肄业)

(4)符合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考试条件,且参加考试并被学校当年录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办学形式

成人中等职业教育学习形式一般分为全日制学习和业余制学习两类,一般以业余制学习为主。开展成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不能委托其他学校承办。

全日制成人中等职业教育原则上学习年限为3年,可实行学年制、学分制或单科累计制等教学管理制度。

业余制成人中等职业教育原则上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四、招生工作

(一)实行学校自主招生。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需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备案。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制定年度招生录取实施办法,负责审核录取工作。

(二)实行学员注册入学。学校可对符合招生条件的学员,采用每年春、秋两季录取等办法,也可通过校企合作、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方式招收新生。

(三)专业设置。学校要具备举办专业的教学条件(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增补专业(2019年)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40号),科学规范地设置专业。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身未开设的专业,不得设置为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专业。

(四)举办成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班)对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具体办法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8〕2号)执行。学校要分别根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的要求,进行招生信息上报和新生学籍注册等相关工作。

(五)成人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第180号)规定执行。

五、教学规范

(一)加强举办成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班)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各学校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据成人中等职业教育特点,确定本校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方案,注重学生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的培养,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教学方法改革,深化教师、教材、教法改革,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鼓励学校探索学分制或单科累计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市教委教研室要加强成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

(二)开展全日制成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要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与编制要求〉的通知》(沪教委职〔2020〕5号),认真编制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计划),落实好日常教学规范。

(三)鼓励举办业余制成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班)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探索实行“学分银行”制度。鼓励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采用开放、灵活的学习机制和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四)开展成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所设专业(含新增设的专业以及2012年后备案的专业有所变化)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计划),须报市教委教研室审核备案,备案办法由市教委教研室具体制定。

(五)开展成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所设工科、医科类专业教学总时数不少于2100学时(120学分);文科、农林、财经、管理类专业教学总时数不少于1800学时(100学分)。学分认定、折算和累积办法由市教委教研室具体制定。

六、学籍与资助

(一)本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8〕2号)执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统筹管理成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变动、信息变更等事宜。

(二)开展成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学籍变动原则上在各类同等性质专业和学校中进行,业余制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全日制专业学习。

(三)开展成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要严格实行学历证书管理,凡学生操行评定合格,学完专业教学方案(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结)业条件的,学校应颁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学历证书按学生学习专业、学习年限、学习形式、学制和准予毕(结)业等内容如实填写发放(样张见附件)。

(四)成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4号)要求执行。

本市各类符合成人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学校招生、专业设置、教学和学籍管理等各项工作。对违反招生政策和做虚假招生宣传(简章、广告等)蒙骗群众等违规行为的学校,要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停止同类专业招生。

学校主管单位要加强领导,指导所属学校开展成人中等职业教育,为更多学习者接受职业教育提供便利条件和制度保障。市教委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适时组织对举办成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教学情况进行质量评估和督查。

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