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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彬利用暗管、渗坑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案 2022-06-13

孙某彬利用暗管、渗坑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根据投诉举报事项2022322日,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71510幢地块东北侧厂房内孙某彬经营的一处金属件表面处理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主要从事包含酸洗、发黑工艺的金属件表面处理加工,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含有重金属污染物废水利用暗管排放至车间外未落实防渗防漏措施的露天方形坑内,经采样检测,坑内水样污染物因子:pH2.7(无量纲)、总镍为:65.3mg/L,总铬为:28.6mg/L,总锌为:33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总铬排放限值3倍以上,总锌、总镍排放限值10倍以上存在利用暗管、渗坑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

【查处情况】

孙某彬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孙玉彬涉嫌污染环境罪,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已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本案具有较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一是案件来源于投诉举报事项,一方面反映出群众投诉举报一直是生态环境部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线索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反映出通过环保宣教工作的深入开展,公民环保意识以及对环境违法犯罪的认知明显提升,提示我们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要充分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二是随着近年来执法大练兵活动的持续开展,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素质不断提升,对于违法犯罪活动高发、频发的相关行业、工艺警惕性提高,发现问题更具及时性和准确性,有助于从严从快规范处置此类案件,尽早消除环境污染;三是从生态环境部门在现场调查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介入,到检查次日即完成案件移送,反映出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在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日趋完善,保证了案件移送的高效、准确;四是此类案件的侦办是生态环境部门从严从重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的缩影,在以绿色为底色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意义,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保障示范区绿色发展方向,服务国家战略的坚定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