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落实轻微免罚工作 2024-08-09 来源:青浦环境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物流园区内有噪声扰民,执法大队对园区内某物流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对该物流公司的西侧厂界进行噪声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界噪声测定结果为51dB(A),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2类区夜间噪声为50dB(A)的排放限值,超标1dB(A),该物流公司存在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物流公司积极整改,针对噪声超标点位积极采取降噪措施,并加强管理,监测站对西侧厂界进行噪声复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界噪声复测达标。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十条,青浦区生态环境局经过案件集体讨论,该物流公司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试行)》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二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含本数)。
典型意义:
为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通过“送法入企”和指导帮扶的形式,加强对企业的普法教育,加大对企业正向引导的力度,对符合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处罚并督促企业及时改正,鼓励、引导企业主动环境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