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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2023-12-11  来源:青浦环境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收到区环境监测站移送的《关于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移送函》。接到移送函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过程中,有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八)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等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但该公司仍提出了验收合格的结论,存在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自主验收相关工作,未严格把关,致使违法行为成立,企业承担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主体责任,要落实主体责任意识,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严格把关验收流程和内容,不得要求经办人员或第三方服务公司违规操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落实合同要求,加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严守行业底线,向委托方提供专业、科学、规范的服务,如实、客观地为企业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服务,营造良好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

生态环境部门要举一反三,加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抓好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行为,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在做好监管员的同时做好宣传员,强化企业守法底线,摒弃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