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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公司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案 2026-01-05

工地生态执法案例

一起施工扬尘超标案,展现生态环境执法硬措施与治理见效。案件反映环保法规刚性落实,推动施工单位提升防治责任,也为同行业污染治理提供借鉴。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收到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超标数据审核报告》内容显示:2025年7月8日,项目工地某点位存在15分钟均值超标数量:1.0mg/以上,不足2.0mg/m³的有7次;2.0mg/m³以上的有4次,超过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规定的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1.0mg/m³应≤6次/日、2.0mg/应≤1次/日的要求。

经开展后续调查,在项目进行前期土方开挖阶段,该公司未能落实工地施工的扬尘控制要求,在装卸钢板、车辆进出过程中未能有效开展扬尘管控措施,存在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5-1“超标排放扬尘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综合考虑超标次数、排放区域、对周边居民、单位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经案件评审会集体讨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查实扬尘超标排放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充分彰显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约束与治理实效。

案件办理全程严格对标长三角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本案办理,不仅压实了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更推动其完善全流程管控措施、提升精细化治理水平。

下一步,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将持续深化建筑施工领域扬尘污染专项整治,依托在线监测系统精准锁定违法线索、高效查办案件,以常态化、制度化执法推动扬尘污染问题标本兼治,切实守护群众环境权益,助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