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沪0118环罚〔2023〕11号 | 上海田号金属制品厂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 上海田号金属制品厂 | 姚裕华 | 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罚款 | 10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