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者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决定下达日期 |
处罚种类 | 罚款数额(万元) |
1 | 沪0118环罚〔2024〕55号 | 上海信安鸿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 上海信安鸿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刘娟 | 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罚款 | 0.9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4/9/5 |
3 | 沪0118环罚〔2024〕57号 | 上海韵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 上海韵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顾青青 | 排污单位逃避监管排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罚款 | 10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4/9/10 |
4 | 沪0118环罚〔2024〕58号 | 上海蒸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 上海蒸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戴雪虎 | 违反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罚款 | 20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4/9/10 |
5 | 沪0118环罚〔2024〕59号 | 上海永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 上海永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黄家友 | 出具虚假报告、数据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罚款 | 17.6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4/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