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青浦区环境行政不予处罚案件办理信息公示名单 2025-02-18
序号 | 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者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不予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决定下达日期 | |
1 | 沪0118环不罚〔2025〕1号 | 上海新九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案 | 上海新九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 姚向群 | 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十五项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但堆放(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10平方米,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等的; | 不予处罚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