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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 2019-11-15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7号公告)

二、备案主体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负责申报。

同一产废单位有多处危险废物产生设施的应分别通过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备案。

三、备案方式

产废单位(涉密单位除外)应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海环境网站:http://sthj.sh.gov.cn/网上办事大厅/固废管理行政办理事项/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流程请见附件: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四、备案机构

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按照各自管辖权限范围(以危险废物产生设施所在地为准),负责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生态环境局委托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办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办理工作。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涉密单位和社会源产生的感光材料废物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纸质备案,备案后的管理计划一份存档,一份交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一份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按季集中移交负责该单位日常环境监管的市环境监察总队、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每季度将社会源产生的感光材料废物的转移数据录入信息系统。

五、年度首次申报

新建产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产生前,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现有产废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完成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首次申报工作。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备案后,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备案表及备案代码。产废单位应通过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备案表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盖章留存。

▲ 属于市内转移的情形,产废单位还应在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前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转移计划。

六、变更申报

产废单位应及时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变更:

(一)产废单位基本情况、生产产品、主要工艺等内容发生变化。

(二)拟转移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处置去向、利用处置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按如下要求开展进行变更:

1.属于市内转移的情形,产废单位应在管理计划内进行变更,同步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转移计划;

2.属于跨省转移的情形,产废单位应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批准后完成管理计划变更。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备案后,产废单位应通过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备案表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盖章留存。

七、备案确认

备案受理部门应在产废单位提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后,对管理计划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点击确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填报不完整的,备案受理部门应在信息系统写明理由并退回,产废单位应及时修改后重新申报。

涉及市内转移的,备案受理部门应在产废单位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点击确认转移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