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的通知 2018-06-04
沪环规〔201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国家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修改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名录》、《修改单》和《细化规定》要求编制环评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列入《细化规定》的项目类别,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未列入《细化规定》的,应按照《国家名录》及《修改单》执行。
三、未纳入《国家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对新兴行业,若环保部门认为需要纳入环评审批管理的,由市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四、列入《国家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建设项目,如仅涉及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的,可按照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类型确定环评文件等级。
五、根据环境影响及敏感程度,《细化规定》对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类别提出了水、大气、噪声、工程分析及环境风险专项评价要求。对《细化规定》以外的项目类别,区环保局认为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含调试期)发生变更的,应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细化规定》自2018年5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4日止。我局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中涉及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的要求与本《细化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化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日
附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沪环规〔2018〕4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国家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修改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名录》、《修改单》和《细化规定》要求编制环评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列入《细化规定》的项目类别,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未列入《细化规定》的,应按照《国家名录》及《修改单》执行。
三、未纳入《国家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对新兴行业,若环保部门认为需要纳入环评审批管理的,由市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四、列入《国家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建设项目,如仅涉及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的,可按照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类型确定环评文件等级。
五、根据环境影响及敏感程度,《细化规定》对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类别提出了水、大气、噪声、工程分析及环境风险专项评价要求。对《细化规定》以外的项目类别,区环保局认为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含调试期)发生变更的,应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细化规定》自2018年5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4日止。我局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中涉及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的要求与本《细化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化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 报告书 | 报告表 | 登记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专项评价要求 (报告表) |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
9 | 豆制品制造 | /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 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的 | 工程分析评价 |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 | 全部(包括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 | / | ||
十四、石油加工、炼焦业 | ||||||
33 |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
34 | 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
35 | 炼焦、煤炭热解、电石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36 |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其他 | / | 风险评价(油性涂料、油性染料、油性颜料、油性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 | |
| 半导体材料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
39 | 日用化学品制造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其他 | / | ||
十六、医药制造业 | ||||||
40 |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 ||||||
44 | 化学纤维制造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除单纯纺丝外的) | 其他 | / | ||
45 | 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58 | 炼铁、球团、烧结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
59 | 炼钢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
62 | 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63 | 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
64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 ||||||
67 |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 | 其他(含集装箱(罐)清洗项目;除仅切割组装外) | 仅切割组装 |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
71 | 汽车制造 | 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 其他 | /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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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 其他 | /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金属船舶制造项目;拆船、修船厂 | 其他 | /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 | /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 |
75 | 摩托车制造 | 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 其他 | /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 |
76 | 自行车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 | /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 仅组装的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79 | 太阳能电池片 |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且导致规模增加30%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
86 |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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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火力发电(含热电) | 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新建、扩建;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主体装置技改且导致发电规模增加30%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90 | 生物质发电 | 生活垃圾、污泥焚烧发电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其他 | / | ||
92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燃煤、燃生物质(不包括生活垃圾)、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分布式供能项目折算总容量相当于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 | 其他(电热锅炉除外) | / |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97 | 工业废水处理 | 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 | 其他 | / | 水评价(涉及排放一类污染物的) | |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 ||||||
100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利用及处置项目(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纯物理处置且不含污水处理工程的除外)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
10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 采用填埋和焚烧方式的项目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
104 | 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含建筑垃圾集中处置) | / | ||
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 ||||||
107 | 专业实验室 |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 涉及生物、化学反应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
108 | 研发基地 | 含医药(含生物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 其他 | / |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 | 其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 | 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声评价(三级及以上且涉及第三条(三)中的环境敏感区的等级公路、隧道、桥梁) |
171 | 城市轨道交通 | 主线设施 | 不包括主线的车站建设;停车场、车辆段、定修段等附属配套设施 | / | 声评价(涉及第三条(三)中的环境敏感区) |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 | 新建快速路、干道 | 其他 | 声评价(次干路及以上且涉及第三条(三)中的环境敏感区的城市道路) |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 | 全部 | / | 声评价(涉及第三条(三)中的环境敏感区); 大气评价(涉及风塔的建设项目) | |
175 |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 | 新建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新建、改建(且新增用地)、扩建污水泵站或合流制雨污水泵站 | 其他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 | ||
177 | 化学品输送管线 | 化学品输送管线(除氮气、压缩空气、惰性气体外) | 氮气、压缩空气、惰性气体输送管线 | / | ||
180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 | 有毒、有害及危险品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 其他 | 风险评价 | |
五十、核与辐射 | ||||||
181 | 输变电工程 | 500千伏及以上(站内电气与设备的增设、增容30%以内、更换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 | 其他(站内电气与设备的增设、增容30%以内、更换和100千伏以下除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
注:1、环境敏感区定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确定。 2、单纯混合指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