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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限的通知 2018-03-27

沪环规〔2018〕1号

各区环保局、有关管委会: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大审批制度改革力度,深化本市环评体制改革,改善本市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时限作出以下优化调整:

一、自2018年3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公示时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时限调整为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公示时间)。

二、市、区环保局及有审批权限的管委会应尽快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的相关办事指南、宣传手册等进行修订,并及时公布。

三、各区环保局及有审批权限的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四、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