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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7-06-19

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经2017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http://www.sepb.gov.cn/fa/cms/upload/images/doc.gif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