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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保总〔2016〕2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5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