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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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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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1 总则
1.1编制目的有效应对本区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空气重污染
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沪府办〔2018〕36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
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1.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青浦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应急办主任担任第一副组长,区环保局、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区有关职能部门、街镇、工业园区、青发集团、淀山湖新城公司、西虹桥公司为成员单位。区工作组按照“统一协调、市区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决策、部署和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2工作机构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主任,区气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区工作组办公室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区工作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空气重污染新闻发布工作。
2.3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1)区环保局:负责区工作组办公室的综合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收集、研判本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对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执法检查。
(2)区气象局:承担区工作组办公室的相应职责。负责制定空气重污染天气预报应急工作方案,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
(3)区经委:制定实施重点工业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督促协调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
措施。
(4)区教育局:制定实施学校及幼托机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5)区公安分局:制定实施燃放烟花爆竹管控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配合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街面管控工作方案。
(6)区建管委:制定实施房屋建设工地、交通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污染码头、建筑施工机械停用、港作机械停用、快速道路保洁、高污染机动车船管控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工地、码头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每年更新,建立应急响应联络体系,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和工地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7)区房管局:制定实施拆房施工和房屋修缮工地扬尘控制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8)区农委:制定严禁秸秆焚烧和农业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会同区环保局组织实施。
(9)区文广影视局:制定实施重大户外文化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0)区卫计委:加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1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上海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指导因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影响造成职工误工问题的处理。
(12)区体育局: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3)区绿化市容局:制定实施道路保洁、渣土车停运、园林绿化工程及林业和园林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4)区城管执法局: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期间禁止废弃物露天焚烧、违法占道经营烧烤和渣土运输等执法检查工作。
(15)区机管局:制定实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6)区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预警期间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本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7)区科委: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空气重污染防范与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做好手机信息发布工作。
(18)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青发集团、淀山湖新城公司、西虹桥公司:配合其他区工作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应措施。
3预警
3.1预警分级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01~200之间且可能出现短时重污染;
(2)黄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3)橙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在301~400之间,或者未来持续两天及以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在201~300之间;
(4)红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400。
3.2预警发布区工作组办公室根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的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向本区发布,通知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期间,根据国家和长三角区域联动的要求,按照程序启动相应等级的预警。
3.3预警响应(1)蓝色和黄色预警:区工作组办公室通知相关成员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橙色和红色预警:在黄色预警基础上,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区工作组办公室增加发布通告的频次。
(3)进入预警期后,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启动区工作组办公室接到“上海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办公室”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后,半小时内口头、一小时内书面向区总值班室汇报;同时在1小时内通知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4. 2 应急响应措施执行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根据空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和巡查。
4.2.1Ⅳ级响应措施4.2.1.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1.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2.1.3强制性措施
(1)化工、印刷、钢铁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工艺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排放。(责任部门:区经委、区环保局、各街镇、工业园区)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
尘工作。(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各街镇、青发集团、淀山湖新城公司、西虹桥公司)
(3)提高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区建管委、各街镇)
(4)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区建管委、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镇)
(5)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
(责任部门:区农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局、各街镇)
(6)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各街镇)
(7)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4.2.2Ⅲ级响应措施4.2.2.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2.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2.2.3强制性措施
(1)化工、印刷、钢铁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工艺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采取限产、限污等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部门:区经委、区环保局、各街镇、工业园区)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铣刨、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青发集团、淀山湖新城公司、西虹桥公司)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
(4)加强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区建管委、各街镇)
(5)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区建管委、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镇)
(6)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各街镇)
(7)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
(责任部门:区农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局、各街镇)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个街镇)
(9)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4.2.3Ⅱ级响应措施4.2.3.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3.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2.3.3强制性措施
(1)化工、印刷、钢铁、有色、建材、医药、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工艺的企业合理
安排生产计划,采取限产、限污或停产等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排放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部门:区经委、区环保局、各街镇、工业园区)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沥青铺装、绿化种植、行道树修剪、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青发集团、淀山湖新城公司、西虹桥公司)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
(4)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冲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区建管委、各街镇)
(5)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
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区建管委、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镇)
(6)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
(7)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
(责任部门:区农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局、各街镇)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各街镇)
(9)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10)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责任部门:区体育局)
4.2.4Ⅰ级响应措施4.2.4.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4.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4.2.4.3强制性措施
(1)化工、印刷、钢铁、有色、建材、医药、家具制造及
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采取限产、限污或停产等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对排放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部门:区经委、区环保局、各街镇、工业园区)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绿化工程、行道树修剪、市政和道路施工及喷涂等室外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青发集团、淀山湖新城公司、西虹桥公司)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
(4)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冲洗和1~2次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部门:
区绿化市容局、区建管委、各街镇)
(5)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停驶5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车外)。(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区建管委、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机管局、各街镇)
(6)在重点交通枢纽、重点商业圈、城市快速道路等处,采取点面结合、设卡检查等方式,针对尾气排放超标嫌疑车辆开展重点整治。(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各街镇)
(7)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
(8)单壳化学品船、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暂停出港(LNG动力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运输生活垃圾的环卫船舶及水域保洁船舶除外)(责任部门:区建管委)
(9)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
(责任部门:区农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局、各街镇)
(10)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各街镇)
(11)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参照本区应对极端天气有关规定,在当日6:00前发布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在当日6:00后至上课前发布预警的,执行Ⅱ级
响应相关措施。(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12)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责任部门:区文广影视局、区体育局、各街镇)
根据具体污染程度,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高污染机动车管控措施。
4. 3 信息公开和报送信息公开:预警和响应期间,区工作组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
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污染状况、来源成因、未来趋势、已采取措施、执法检查情况,以及相应的健康防护建议等。
信息报送:在预警和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
前向区工作组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区工作组办公室将每日情况进行汇总后于16时前向“上海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报送本区当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4.4应急终止在接到“上海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发布应急终止的指令后,由区工作组办公室在1小时内通知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及时解除相应的应急措施。
4.5 总结评估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区工作组办公室。区工作组办公室对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工作做出总结评估。
5.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区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5.2通信与信息保障完善各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5.3经费保障按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所需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6监督管理
6.1演练培训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措施。区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举行的应急演练,一般每两年一次。
6.2公众宣传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6.3行政监督监察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并及时予以通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6.4预案管理6.4.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4.2预案修订区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6.4.3预案报备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将本预案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
作的行动依据。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部门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区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6.4.4预案实施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