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 2021 年及“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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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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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323号)和《202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环办综合函〔2021〕487号)的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市2021年及“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相关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抓手,要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并重,进一步压实责任,推动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十四五”期间总量减排工作主要考核重点工程项目减排量,具体指标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核算范围
按照“可监测、可报告、可考核”的原则,将与总量减排密切
相关的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任务纳入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类型。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为2021年各区、各单位通过实施产业结构升级、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城镇污水治理、再生水循环利用、规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等七大类重点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之和。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为2021年各区、各单位通过产业结构升级、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源头替代、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氮氧化物深度治理、能源清洁化替代、交通运输轨道化及车和油品清洁化等七大类重点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之和。2020年4季度完成的其它减排项目,如果未在2020年度核算过减排量,可纳入本年度核算。对于涉及2个及以上类型的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根据不同类型在国家重点减排工程信息化调度系统(以下简称减排系统)中分别填报、分别核算。
三、核算方法
主要核算重点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不需核算其它新增排放量。重点工程减排量是依据重点减排工程的具体工艺参数、工程设计值、平均运行负荷等基础指标,计算其实施前后污染物减排能力的差值。但是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涉及到的重点工程减排量,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管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的适用范围和有关要求,需在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中相应予以扣减,并上报国家减排系统;其他行业的总量指标削减替代政策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制定。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依据重点减排工程完成情况确定,与环境统计数据保持相对独立。监测数据应满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及监测规范要求。具体项目的核算方法详见生态环境部《202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
四、审核方式
重点减排工程需按国家要求在减排系统中上传佐证材料,未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计算其减排量。编制环评报告书(表)并依法实施环保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需提供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作为证明材料。对于存在不符合填报要求、佐证材料缺失等问题的重点减排工程,原则上不予认可其减排量。对于环境执法监管中发现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擅自停运治理设施、超标排放以及监测数据、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违法行为的,相关重点减排工程不计算其减排量。对于存在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数据和佐证材料故意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的,不计算其减排量,情节严重的实行倍量扣减。
五、指标分解原则
“十四五”及2021年下达给各区、各单位的总量减排任务,主要依据所承担的污染治理任务及其减排潜力确定,以重点工程减排量的形式下达。原则上,将以中心城区、郊区、计划单列区(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上海化工区)以及市管企业上报的“十四五”区级减排方案和减排项目为基础,兼顾公平、公正原则,类比同等区域的减排比例来确定下达重点工程减排量任务;对于承担全市污染治理任务和产业发展特殊功能的区域分别计划单列,单独考虑重点工程减排量任务。具体指标任务下达文件另行发函。
六、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国家已建立并不断完善减排系统,各类信息的填报需使用环保专网进行。各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工程减排信息和佐证材料填报;宝钢股份、宝武碳材、上海石化携带有关重点工程减排信息及佐证材料电子版到我局集中填报并上传减排系统。我局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减排工程数据填报,汇总审核各区、各单位报送材料。有关环保专网的网址、账号、核算使用的系数手册、核算技术指南及信息汇总表等相关资料可通过公共邮箱(用户名:sepbzlc@163.com,密码:23115619,请勿修改)查询下载。
(二)时间节点2021年12月20日前,各区、各单位在减排系统完成2021年固定源重点减排工程材料(数据和佐证材料)提交工作;根据国家及我局审查意见需补充和修改的,于12月31日前进行补正。
逾期未有效提交材料的,将不予认可减排量,请提前做好重点减排工程的基础数据和佐证材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