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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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青浦区生态环境局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是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我局涉及八大类共22个业务情形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新办、调整变更、延续、告知承诺、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5个情形,排污许可证核发新办和依申请变更2个情形,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新办、延续申请、变更申请3个情形,关闭、闲置或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1个情形,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新办、依申请变更、补发、部分变更或注销、重新申请、延续6个情形,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新办1个情形,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3个情形,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1个情形。2023年,我局已按要求,全面梳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并落实清单制管理。
二是“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根据《青浦区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方案》要求,我局制定了《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方案》,成立行政审批服务科(环评管理科),与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签订了《入驻政务服务中心事项清单确认书》,2023年按各时间节点完成了22个业务情形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至行政审批服务科(环评管理科),并全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权限授予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全面实现了“两集中两到位”。
三是依法实施行政许可。2023年,我局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八大类22个业务情形的依法合规审批,不断压缩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实现行政审批“双减半”,实现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全程网办”,大大提升了审批效能。
二、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一是行政许可办件量。2023年,我局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32个,其中非辐射类125个(报告书8个、报告表117个)、辐射类7个;核发排污许可证291张(新办25张、变更75张,重新申请113张,延续78张);完成夜间施工审批3个;核发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111件(新办56件,依申请变更11件,延续11件,重新申请17件,注销16件)。
二是公开办理流程。2023年,我局对八大类22个业务情形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完成办事指南的完善修订并在一网通办上公开,所有行政许可全部通过“一网通办”公开办理,开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提高审批效率。我局的行政许可中有13个业务情形实施“即办件”,特别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采取的告知承诺模式,实现了“即来即办”。2023年,结合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长三角一体化环评制度改革、重大项目优化环评、新城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等政策,我局共对74个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实施了告知承诺审批,占比达到56%,6个项目实施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实施2个同类建设项目“打捆”环评审批,大大节省了审批时间,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提供助力。
三、批后监管开展情况
一是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2023年,我局对158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保护事中事后专项执法检查,对32家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开展“回头看”抽查核验。根据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排查工作,共检查辐射审批建设项目18个。
二是污染源分类分级监管。全面实施《青浦区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2-2024年)》,对397家排污许可持证单位和4221家登记单位开展分类分级监管。
三是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审查。2023年,共对397家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的2022年度执行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四是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2023年,对本区257家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全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作为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差异化监督。
五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023年,我区共有11个事项纳入随机抽查范围,通过部门联合,结合对象行业特点,开展不同领域联合执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差异化、精准化的监管。
2023年共实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17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年做出责令改正97份,行政处罚93件,处罚金额1087万元。通过上述各类批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放管服”改革成效,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改革创新情况
一是简化污染物总量来源。根据《关于支持新城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沪环规〔2022〕12号)》,对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排放量小于0.1吨/年(含0.1吨/年)以及氨氮的新增排放量小于0.01吨/年(含0.01吨/年),可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审批部门直接在区域内予以平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排放量在0.1吨/年(不含0.1吨/年)至0.5吨/年(含0.5吨/年)之间的以及氨氮的新增排放量在0.01吨/年(不含0.01吨/年)至0.1吨/年(含0.1吨/年)之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可实施容缺受理,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环评批复前取得相应总量指标并提交审批部门。
二是开展“一件事”再造流程。配合政务中心、卫健委部门开展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一网通办“一件事”的创新工作,相关医疗单位涉及两大部门的项目申请可以在一网通办通过“一次申请,两项审批”同时申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提高医疗诊疗单位许可证申请效率,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办理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创新服务举措。
五、监督制约情况
我局生态环境服务窗口严格接受政务服务群众“好差评”。2023年,我局窗口群众评价均未收到差评,均为好评。
六、2024年工作计划
一是高度重视“一网通办”。认真研究评估指标体系,及时更新办事指南,逐事项逐要素进行自查和复查,确保要素信息完备、准确,提高办事指南的准确度。积极配合“一件事”、“一业一证”工作,不断完善审批流程。按照市评估工作要求和标准,推进“一网通办”各项改革工作,让企业群众有更大的获得感。
二是查摆问题、举一反三。通过查摆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横向对比,采取线上线下同步开展的多样形式加强沟通,通过加强宣传和业务指导,深入企业帮扶,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和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水平。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