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青浦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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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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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者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决定下达日期 | |
处罚种类 | 罚款数额(万元) | |||||||||
1 | 沪0118环罚〔2022〕39号 | 上海舒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上海舒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Enrique Nogueroles Monrabal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罚款 | 6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2/10/31 |
2 | 沪0118环罚〔2022〕41号 | 上海悦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 上海悦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纪悦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 | 110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2/11/14 |
3 | 沪0118环罚〔2022〕42号 | 王春兴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 王春兴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 | 12.2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2/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