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青浦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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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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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者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决定下达日期 | |
处罚种类 | 罚款数额(万元) | |||||||||
1 | 沪0118环罚〔2022〕34号 | 上海华新合金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上海华新合金有限公司 | 徐清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罚款 | 19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2/10/14 |
2 | 沪0118环罚〔2022〕35号 | 上海广翔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 上海广翔实业有限公司 | 徐光辉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 | 33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2/10/12 |
3 | 沪0118环罚〔2022〕36号 | 上海欣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 上海欣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李华 | 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 罚款 | 10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2/10/18 |
4 | 沪0118环罚〔2022〕37号 | 上海丽化化妆品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 上海丽化化妆品有限公司 | 陆忠强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 | 20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2/10/18 |
5 | 沪0118环罚〔2022〕38号 | 上海顾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上海顾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陆文兵 | 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罚款 | 45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2/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