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青浦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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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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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者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决定下达日期 | |
处罚种类 | 罚款数额(万元) | |||||||||
1 | 沪0118环罚〔2023〕27号 | 上海青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 上海青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何永强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 | 30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6/12 |
2 | 沪0118环罚〔2023〕28号 | 上海语赚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 上海语赚建材有限公司 | 舒唐山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 | 32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6/16 |
3 | 沪0118环罚〔2023〕29号 | 上海和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上海和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孙长辉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备的燃料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1.45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6/13 |
4 | 沪0118环罚〔2023〕30号 | 任彪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任彪 |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 罚款 | 0.5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6/13 | |
5 | 沪0118环罚〔2023〕31号 | 上海先河粮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上海先河粮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曹建安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罚款 | 1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6/16 |
6 | 沪0118环罚〔2023〕32号 | 上海中升星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上海中升星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巩跃辉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罚款 | 20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6/16 |
7 | 沪0118环罚〔2023〕33号 | 上海鸿艳金属制品厂违反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案 | 上海鸿艳金属制品厂 | 蒋学其 | 违反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罚款 | 29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6/16 |
8 | 沪0118环罚〔2023〕34号 | 上海帕波五金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 上海帕波五金厂 | 朱宗礼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 | 20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6/16 |
9 | 沪0118环罚〔2023〕35号 | 好丽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未落实环境自行监测要求案 | 好丽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 林大淳(LIM DEA SOON) | 未落实环境自行监测要求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 | 警告 | 无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6/16 |
10 | 沪0118环罚〔2023〕36号 | 好丽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未落实日常运行管理和台账规定案 | 好丽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 林大淳(LIM DEA SOON) | 未落实日常运行管理和台账规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 警告 | 无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6/16 |
11 | 沪0118环罚〔2023〕37号 | 上海悦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上海悦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茆庆林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罚款 | 17.5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6/16 |
12 | 沪0118环罚〔2023〕38号 | 上海嗨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上海嗨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茆庆林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罚款 | 17.5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6/16 |
13 | 沪0118环罚〔2023〕39号 | 上海安晓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 上海安晓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 杨美云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 | 35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6/20 |
14 | 沪0118环罚〔2023〕40号 | 姚尚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 姚尚虎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 | 8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