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青浦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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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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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者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决定下达日期 | |
处罚种类 | 罚款数额(万元) | ||||||||
沪0118环罚〔2023〕52号 | 上海笙丰冲孔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上海笙丰冲孔制品有限公司 | 吕宏祥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一千元罚款。 | 罚款 | 0.1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8/28 |
沪0118环罚〔2023〕53号 | 上海锦炫集装箱封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上海锦炫集装箱封条有限公司 | 谢伟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一千元罚款。 | 罚款 | 0.2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8/28 |
沪0118环罚〔2023〕54号 | 上海上源印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上海上源印务有限公司 | 钱辉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罚款 | 5.8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8/28 |
沪0118环罚〔2023〕55号 | 上海寻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 上海寻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蒋学其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 | 110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8/28 |
沪0118环罚〔2023〕56号 | 上海兴尊家具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上海兴尊家具有限公司 | 郝达元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罚款 | 9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8/30 |
沪0118环罚〔2023〕57号 | 上海全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 上海全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王峰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 | 36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8/30 |
沪0118环罚〔2023〕58号 | 王峰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 王峰 | 无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 | 8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3/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