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青浦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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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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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者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决定下达日期 | |
处罚种类 | 罚款数额(万元) | |||||||||
1 | 沪0118环罚〔2024〕9号 | 上海拓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 上海拓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周水芳 | 违反“三同时”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 | 33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4/4/7 |
2 | 沪0118环罚〔2024〕10号 | 周水芳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 周水芳 | / | 违反“三同时”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罚款 | 5.35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4/4/7 |
3 | 沪0118环罚〔2024〕11号 | 骏源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未落实环境自行监测要求案 | 骏源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 徐正 | 未未落实环境自行监测要求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 罚款 | 11.6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4/4/26 |
4 | 沪0118环罚〔2024〕12号 | 上海晨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 | 上海晨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陆萌 | 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罚款 | 0.668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4/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