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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关于加强行政投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12.12.05

  

索取号:QC4301000-2012-047发文字号:青环保(2012142号发文日期:2012-12-5

为进一步健全我局行政投诉工作的责任体系、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环保行政投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职责

(一)局行政投诉中心作为我局行政投诉工作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行政投诉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协调功能:做好与区行政投诉中心及相关委办局、市局及区相关部门的协调;2、承上启下:对受理的相关投诉件根据阅批权限送相关领导阅批,根据局领导的批示,负责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或直接参与调处。3、追踪督办:加强对受理情况的了解,及时掌握案件调处结果,对重点投诉件要进行追踪督办,将重点案件调处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4、适时组织召开行政投诉工作例会,并做好记录。

(二)行政投诉中心负责对行政投诉件的受理和调处。对管理部门批转的投诉件,应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调处。

二、完善机制

(一)信访件的阅批

1、局长阅批:对于区行政投诉中心网上转来的交办件(要求5天完成调处),由局长阅批。

2、分管领导阅批:对于区行政投诉中心网上转来的转办件、查询件、市环保局纪委、区纪委及局信访投诉中心转来的信访件,由分管领导阅批。

(二)投诉件的受理

由行政投诉中心按照环保的职能,统一受理,根据规定程序流转,不属于环保受理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其他部门相关办理。

(三)投诉件的调处

行政投诉中心受理后,其中有关行政行为的投诉件由行政投诉中心负责调处,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科室,共同参与办理。有关环境问题的投诉件由环境投诉中心负责调处,并将调处结果答复至投诉人,最后将有关调处情况反馈至行政投诉中心,由行政投诉中心统一回复至区有关部门。

(四)建立行政投诉工作例会制度,做好行政投诉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1、例会的内容:

对涉及行政行为和违纪行为的行政投诉件做到每件必报,逐案讨论;实时通报阶段行政投诉工作的落实情况,调处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下阶段的工作计划等。

2、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局党政班子领导;局纪委委员;行政投诉中心主任、工作人员;必要时其他部门、科室相关人员参加。

3、会议任务落实:

已经办结的投诉件要做好结案材料;未办结的疑难案件在会后5天内上报调查调处的进展情况;

行政投诉中心会后形成《行政投诉工作会议纪要》,及时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局各科室单位密切协作

根据领导批阅要求,涉及到相关职能部门的个案,由局行政投诉中心协调,相关单位、科室提出办理意见,根据具体个案情况,必要时由相关科室派员参与现场调处,并根据处理情况提出答复意见。

(二)区相关部门综合联动

进一步加强与市、区相关部门的综合联动,逐步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工作例会,解决行政投诉疑难问题。

(三)完善行政投诉工作奖惩机制

建立行政投诉工作奖惩机制。对于在行政投诉岗位上恪尽职守、奋发有为、成绩显著的同志将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未能按行政投诉年度工作目标完成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附件:行政投诉工作流程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投诉   实施意见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1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