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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保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12.09.20

  

QC4301000-2012-035发文字号:青环保(2012116号发文日期:2012-9-20

为进一步健全我局信访体制和信访责任体系、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环保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职责

(一)局信访办作为我局信访工作的管理与实施机构,全面负责信访管理工作,并实施部分信访件的调处。主要职责:1、协调功能:做好与局机关部门、各事业单位的协调、以及区信访办及相关委办局、市局及相关部门的协调;2、承上启下:对窗口受理的相关信访件根据阅批权限送相关领导阅批,根据局领导的批示,负责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或直接参与调处。3、追踪督办:及时掌握案件调处结果,对重点信访件要进行追踪督办,将重点案件调处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4、每月5日前完成信访统计、信访月报工作。5、在每月召开的局信访例会上,对上阶段信访工作进行总结、对重点、疑难信访件介绍、分析,并做好记录。6、负责环境投诉信访窗口接待、受理、登记、回复、报表工作。

(二)法制科负责需开具守法证明的上市企业、产品质量认证企业的信访件的调处。

(三)污防科负责调处通过清洁生产以及正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企业、重点企业的环境污染信访件的调处。

(四)环评科负责调处已通过环评审批同意,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久拖不验的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信访件的调处。

(五)固废站负责调处固废、危废及辐射产生的环境污染的信访件的调处。

(六)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领导批办的信访件和窗口受理的其它信访件的调处。对各部门移交的需立案处理的信访件应抓紧处理。

(七)监测站负责需进行环境监测单位的监测工作。

二、完善机制

(一)信访件的阅批

1、局长阅批:市、区领导直接批示件;50人以上联名信访件;新闻媒体要求书面回复的信件等其它重大信访件。

2、分管副局长阅批:区委、区府信访办查办件、网上查办件;50人以下联名信访件;新闻媒体要求直接回复投诉人及供参考的信件、市环保局要求书面回复的信件。

3、信访办主任阅批:110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件、12369投诉热线等转交的投诉件。

(二)信访件的受理

由环境投诉信访受理窗口按照环保的职能,对属于环保职责范围内信访件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最迟不超过1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根据规定程序流转。对不属于环保受理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其他部门相关办理。

(三)信访件的调处

1、办理时限:根据环境投诉工作制度承诺,信访件应在30日内完成调处。各部门、单位重点信访件应在20日内完成调处,一般信访件应在25日内完成调处,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局信访办。如需延长办理期限,应写出书面报告,由分管领导批准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监测时限:对需要进行监测的单位,监测站应抓紧安排环境监测,重点信访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监测报告、一般信访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监测报告。(不具备监测条件的除外)

3、办理要求:信访件应调查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正确得当,附件材料齐全。

4、部门协调:各部门间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经协调不能调处且污染严重的信访件部门间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移送至相关部门处理。

5、通报制度:局信访办应在每月信访月报中将各部门信访件调处情况、进度进行通报。

(四)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议事的范围:

1)、听取上次议事会议上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汇报。

2)、通报本月信访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

3)、通报领导包案的查处进度。

4)、通报领导批示件、重要信访件的调处情况。

5)、疑难信访件排摸。

(6)、各部门汇报信访调处情况。

2、时间及参加人员:

1)、时间:每月10日前召开一次例会;

2)、人员: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信访办应做好信访例会会议纪要。

3、会议落实:

各科室、部门针对信访例会提出问题、建议应在5天内按会议要求落实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回复信访办。

三、保障措施

(一)部门协作

根据领导批阅要求,涉及到多个相关职能部门的信访件,由局信访办协调,相关部门应紧密合作,共同调处,不得推诿。

(二)联动机制

对反映综合性环境问题的信访件,局信访办应与相关街、镇、职能部门综合联动,逐步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解决信访疑难问题。

(三)完善信访工作奖惩机制

建立信访工作奖惩机制。对于在信访岗位上恪尽职守、奋发有为、成绩显著的同志将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未能按信访年度工作目标完成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附件:信访调处工作流程图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信访工作   意见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9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