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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青浦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QC43010002014018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4)77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4.07.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八部委《关于2014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和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环保法〔2014279号)精神,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建交委、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工商青浦分局、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2014年青浦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4年青浦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

2014年青浦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文)及《2014年上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2014年本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和创建国家生态区为目标,以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继续开展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专项检查。探索和创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机制和手段,更好地服务于“经济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中心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本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包括六部分内容: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整治;医药制造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开展沿江、沿河企业的专项检查。

(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1、根据《青浦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检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涂料生产、合成材料、有机化工、设备涂装、电子设备、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行业为重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2)检查时间

20147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①检查涂料生产、合成材料、有机化工、设备涂装、电子设备、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②检查工业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情况和污染排放情况。

③涂料生产、合成材料、有机化工、设备涂装、电子设备、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

检查青浦热电厂脱硫脱硝装置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4)职责分工

区经委负责清洁能源替代相关工作的协调和推进;负责污染严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对属于淘汰的落后企业,依法报请同级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区发改委负责清洁能源替代燃气价格优惠政策协调事宜。

区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大气污染企业的现场检查。

2、面源污染排放检查

1)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扬尘、油烟气和秸秆露天焚烧情况。

2)检查时间

20147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①检查建设工地、码头堆场、混泥土搅拌站等扬尘排放情况和扬尘措施的落实情况

②检查渣土运输车辆是否密闭,是否存在散落、泄露等现象。

③检查餐饮服务业油烟的排放情况。

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行为进行检查,发现的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4)职责分工

区建交委结合文明施工管理,强化项目建设工地扬尘的管理要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区交运局负责码头堆场扬尘监督检查,督促港口码头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渣土运输车辆是否落实密闭等扬尘防治措施,对运输过程中散落、泄露的,有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区农委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落实秸秆禁烧的相关政策措施。

区环保局负责对餐饮油烟的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整治

根据国家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整治的总体部署,集中开展电镀及涉酸等重点行业“回头看”活动。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严格环境准入,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1)检查范围

电镀、涉酸行业重金属污染企业。

2)检查时间

20147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①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版)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②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③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加强对现有电镀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水平进行现场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台帐。

④对近年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金属污染企业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后督察。

4)职责分工

区经委负责协调推进电镀行业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的关停调整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推进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在媒体上公布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对辖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现场监察。

(三)医药制造行业环境污染整治

在去年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的基础上,开展医药制造行业的“回头看”,继续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检查范围

全区医药制造企业,包括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中药类、生物工程类、混装制剂类医药制造企业。

2)检查时间

20147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①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②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

③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

④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

⑤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⑥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

持续做好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后督查。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医药制造企业的现场监察。

区水务局负责加强对已纳管的本市医药制造企业的进出水、污泥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进水浓度异常或出水重金属超标排放的,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环保部门。

(四)继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区已建成的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2)检查时间

20147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①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是否稳定运行,包括水量是否达到处理负荷、进出口流量是否合理、进水波动情况、出水水质情况、化学需氧量去除效率和脱氮除磷情况等。

②检查污水处理厂运行台帐和减排档案是否完善,异常情况、故障检修记录、停运记录情况是否完整等。

③检查溶解氧、污泥浓度和污泥沉降比等运行参数是否正常,污泥产量、药剂投加量和用电量是否满足要求等。

④检查中控系统软件应用功能是否完善,运行参数历史数据及曲线是否完整,相关逻辑性是否合理,系统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以上、运行台帐是否符合要求等。

⑤检查污水厂自动监测系统是否规范、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及标识管理,有效性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是否落实到位,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行为。

⑥检查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超越管、三通管等违规设计,是否有效纳入监管范围。

⑦污泥是否进行妥善处置,严厉查处污泥倾倒入河道、水塘、海洋中及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地方堆放等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负责所辖区域污水处理厂的执法检查。

(五)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市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企业(青浦区范围内)。在用中小水源地周边2×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风险企业。

重点检查27家风险企业以及6家委托装运污水的企业。

2)检查时间

20147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①重点检查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是否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是否违法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②重点检查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是否有“未批先建”的非法建设项目,危险品及危险废物堆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垃圾填埋场(点)、垃圾堆放点,是否存在水产、畜禽养殖等活动;

③重点检查在用中小水源地周边风险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④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和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风险企业存在的隐患,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⑤对检查过的企业进行情况登记(名称、地址、建成时间、从事行业、主要问题、处理意见、整治建议)并汇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形成专项执法检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黄浦江上游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青浦区范围)的现场监察,对区域内在用中小水源地周边风险企业的现场监察。

(六)、开展沿江、沿河企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全区所有沿江、沿河企业。

2)检查时间

     20147月至9

3)具体要求

、重点检查石化企业污水和废气处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包括设施负荷、排入江河的水质、废气排放稳定达标、无组织排放废气情况、在线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台帐是否完善等。

②、重点检查固体废物的收集储存及转移情况,防止在汛期出现环境事故。

③、对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的梳理和排查,并进行现场监察。

区经委负责推进存在重大环境隐患企业的关停并转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区政府继续沿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经委、区建委、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交运局、区绿化市容局、工商青浦分局、公安青浦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领导小组将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督促指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实施全面整治

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司法、建设、交通、工商、安全监管、水务、绿化和市容、城管、公安青浦分局等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区环保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力度经济信息化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公安部门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工商管理的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减少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加强监督指导,完善考核检查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相关责任,跟踪督查,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推进,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适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9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本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督查阶段(10月)

  迎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并做好迎接国务院八部门对本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准备。

  (四)总结阶段(11月)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拟定《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 20141110日前 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