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陆地储罐及装卸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工作的通知
QC4301000-2019-008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9〕16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9.03.04
徐泾镇、华新镇、重固镇、练塘镇,青浦工业园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9年区级任务清单>的通知》(沪环保函〔2019〕29号)的要求,我区将开展陆地储罐及装卸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储存和装卸过程的管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全面深化本区工业VOCs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企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
二、工作范围
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确定青浦区2019年陆地储罐企业名单(附件)。
三、工作要求
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8〕23号),开展陆地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与装载控制工作。
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陆地储罐企业开展VOCs密闭收集处理或回收,安装密闭回收(气相平衡)装置,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应密闭收集返回储罐,或送至回收处理设施。
新建企业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上海市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与装载污染控制要求。
各企业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陆地储罐及装卸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整治工作,并向区环保局提交整治报告,区环保局将对完成情况开展核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陆晓怡 联系电话:69714323
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