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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境监测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QC4301000-2020-022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20〕51号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0.07.06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的有关要求,按照“突出重点、统一方法,联动监测、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加强示范区重点跨界区域环境监测联动工作,扎实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一体化发展导向,强化生态环境联保共治,建立并完善多方协同的生态环境监测联动机制,保护好一体化示范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二、总体目标

巩固苏浙沪两省一市已有的生态环境监测等协作机制成果,进一步完善重点跨界生态环境联动监测工作机制,充分掌握重点跨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为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稳定改善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全面建立重点跨界区域生态环境联动监测制度,围绕区域生态环境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监测,按照统一的监测时间、统一的监测频率、统一的监测指标、统一的监测方法和统一评价标准的“五统一”原则,并通过统一的平台实现监测数据互联共享,逐步完善生态环境联动监测机制。

三、实施范围

根据一体化示范区和协调区的范围,围绕存在跨界污染风险的水环境和环境空气领域结合环境质量监测、应急监测、在线监测和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监测联动。“一河三湖”水环境质量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

四、主要内容

(一)环境质量监测联动

环境质量监测联动主要从环境空气、地表水及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共有河流河道的监测、背景调查监测等方面来实施。

1.在对地表水环境日常监测结果共享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同步采样、监测及实验室比对。如出现数据异常,应及时通报,并立即着手分析查找原因,妥善解决。

2.可根据需要对跨区域的骨干河流进行联合监测,查找影响河流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因子,提出河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为共同推进跨区域河流综合治理提供数据支撑。

3.可根据需要对一定范围跨界区域内的水质质量、大气环境质量联合开展本底调查监测,根据年度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要素,平衡监测任务,按计划落实。

(二)应急监测联动

示范区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联动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力量整合”原则,经联动监测领导组具体协商确定监测方案,统一协调,协同应对。

1.当一方区域内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并有影响另一方区域环境安全的趋势时,应第一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事故预警,并启动联合监测方案,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2.示范区可根据需要,每年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联动演练,检验应急联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联动队伍的技术能力和反应能力,提高联动效率。

(三)在线监测联动

1.在线监测联动主要立足于现有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建设现状,进一步优化监测指标,突出特征因子,加强设备运维和数据的比对,全面提升自动监测能力水平,实现数据共享。

2.示范区共同开发建设水质和大气环境在线监测信息平台进行相互传递,实现在线监测数据的在线共享、实时交换和信息互查。

(四)信息资源共享

1.共享范围

(1)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基础数据的共享,尤其是太浦河水质监测数据及沿线自动监测数据实施共享。

(2)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共享,主要涉及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

(3)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数据共享,主要涉及跨界污染应急监测的基本数据。

(4)各实验室监测能力及应急监测能力的共享。

(5)其他关于环境监测工作有必要共享的资料等。

2.共享方式

通过统一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小组

组建生态环境监测联动专项工作小组,按照《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统一工作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负责开展三地监测联动工作的协调、管理、实施等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研究解决联动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措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

在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的领导下,监测联动专项工作小组组织专人开展联动监测计划编制,细化监测联动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推动环境质量联保共治取得成效。

(三)加强沟通协调

依托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平台,建立生态环境联动监测计划推进跟踪机制。联动工作小组跟踪调度各项工作内容的实施进展,对实施进度滞后的工作项目及时预警、定期通报,确保各项工作内容按计划落实。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