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青浦区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自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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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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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修订)》(环办土壤函〔2021〕527号)要求,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对上海市开展了农村环境整治成效现场检查,并反馈《关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重点任务进展通报的函》(土壤函〔2022〕6号),指出了上海市部分区在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区农村环境环境整治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要加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让良好生态成为乡村振兴支撑点。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实施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组成,是不断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有效措施。
各街镇、各相关单位要齐心协力,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为契机,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水体消黑除劣、农村垃圾治理、畜禽零散养殖规范化等工作为重点,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督检查、村级河道水质监测、村庄清洁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共同扎实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各项工作。
二、全面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自查和问题整改
各相关街镇要按照《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修订)》中的《××镇××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标准》和生态环境部现场检查反馈问题类型,对“十三五”期间已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开展全面自查。现场检查聚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水排放情况、农村水体质量及周边环境、农村垃圾堆放情况、畜禽零散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重点评估行政村环境整治成效、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群众满意度等内容,逐村进行自评打分,汇总突出问题。
各相关街镇要扎实推进自查工作,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建立问题清单,采取有效措施,逐一抓好整改。对于可以立行立改的问题,要第一时间落实好整改工作,于8月30日前完成整改;对于短期内不能完成的整改任务,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工作要务求实效,措施落实到位,整改效果要确保村民群众满意,已整改问题不出现反复。
三、进度安排
请各相关街镇按照大纲要求,总结形成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于8月30日前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区级相关部门后续将组织开展抽查,对于抽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