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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青浦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区级监督性抽测的工作方案

主动公开

2022.07.15

一、范围和依据

(一)监测范围

本区范围内所有已正式投入使用(正在提标改造的、已完工但未验收和未移交接管的除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抽测比例不少于20%,同时兼顾出水水质较差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监测依据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暂行规定》(沪水务〔2010〕323号)、《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规定(试行)》(沪水务〔2017〕1077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T 1163-2019)》等。

二、方法和内容

(一)监测方法

1.监测频次。对辖区内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性抽测,抽测比例不少于20%,同时兼顾出水水质较差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监测点布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样点应设置在出水口处,原则上每个处理设施出水设1个监测点,监测点数量可依照具体情况酌情增加。

3.水样采集和保存。现场采样人员严格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实施采样。

4.监测方法。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和废水部分)》。排放标准对应设施建设时的设计标准,分别执行《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暂行规定》(沪水务〔2010〕323号)、《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规定(试行)》(沪水务〔2017〕1077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T 1163-2019)》等。

(二)监测内容

1.必测项目: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

2.选测项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动植物油(仅针对含乡村旅游废水的处理设施)、粪大肠菌群(仅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处理设施)。

三、工作要求

(一)各街镇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落实专人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针对出水水质监测结果存在超标现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我局将监测结果通报相关街镇,同时抄送区水务局,督促各责任主体提高运维技术水平,提高日常运维质量,对未达标的设施(特别是多次监督监测均超标的设施)要科学分析原因,尽快落实整改,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三)区环境监测站要确保准确如实反映出水水质情况;对现场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确认并附照片,对于出水口无法出水的设施应予以说明并备注采样位置;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并形成报告报送至区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