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领域2022年行动计划》(青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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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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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要求 | 牵头单位 | 配合实施单位 | 局内分工 | 时间安排 | |
1 | 一、构建完整的生态环境三统一制度体系 | (一)分布加快推动示范区标准规范统一 | 持续推进示范区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城镇污水厂、水产养殖业尾水排放等标准的研究,适时开展标准的申请和立项。 |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示范区执委会做好协调 | 污防科、自然生态科 | 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
2 | (二)建立示范区一体化科学大气观测网 | 建设汾湖大气(超级)监测站,统筹淀山湖大气超级站、嘉善大气超级站及吴江区汾湖大气监测站的数据应用,推进超级站大气监测数据信息共享。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区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 监测站 | 2022年9月底前完成 | |
3 | (三)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年度任务 | 落实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22年度任务。统筹优化示范区大气监测网络,增设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交通环境监测站,开展交通环境监测调查,推进机动车遥测及黑烟抓拍系统建设;协同完善河湖水质预警监测系统,增设特征污染因子在线预警监测断面,在淀山湖、太浦河流域等重要水体增设小型简易式实时监测设备系统(微型站)。 |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区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分别实施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示范区执委会指导协调 | 监测站 | 2022年9月底前完成 | |
4 | (四)完善示范区水质自动预警网络 | 完善自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推进实施全面覆盖国考、省考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体系,逐步完善包含市、县跨界断面的自动监测体系。 | 自动监测预警平台由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牵头 | 自动监测体系建设由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区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分别实施 | 监测站 | 2022年6月底前完成 | |
5 | (六)协同强化执法能力、健全政企互动 | 制定执法人员编制标准、统一装备配备和培训交流、编制示范区《第三方服务规范》,建立企业云端通报机制,完善企业咨询服务机制,成立“企业服务联合专班”。 |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 办公室、法宣科、执法大队 | 2022年6月底前完成 | |
6 | (七)推进差异化执法监管 | 建立正面清单和企业免检管理制度,制定正面清单和企业免检管理规定。 |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 法宣科 | 2022年6月底前完成 | |
7 | (八)结合“智慧大脑”建设生态环境数据共享平台 | 加快建设一体化示范区智慧大脑,建立智慧大脑云空间,建设完成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数据共享展示平台,实现示范区生态环境质量一体化信息的联合发布,探索推进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提升示范区生态环境多部门协同治理能力。 | 示范区执委会 | 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部门 | 监测站 | 2022年9月底前完成 | |
8 | 二、全面评估已实施一体化政策的成绩效果 | (九)建立示范区“一河三湖”水生态环境调查评估体系 | 依托现有站网平台开展2021年示范区“一河三湖”水生态调查评估、完善示范区水生态资源和水生态功能跟踪评估指标体系。 | 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 示范区执委会,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生态环境、水利(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 | 自然生态科 | 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
9 | (十)建立示范区生态环境一体化制度实施效果跟踪评估制度 | 对示范区生态环境“三统一”制度、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方案、环评制度改革等已有制度成果落地和实施效果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形成规范化制度。 | 示范区执委会 |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吴江区、嘉善县生态环境和水利(水务)部门 | 自然生态科、环评科 | 2022年9月底前完成 | |
10 | (十一)形成示范区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模式典型案例集 | 全面梳理示范区内实施后各方反应热烈、有效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质量和水平的代表性运作模式及案例,通过归纳提炼,汇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不断迭代更新的典型案例集合。 | 示范区执委会 | 生态环境部太湖东海监督管理局,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吴江区、嘉善县生态环境和水利(水务)部门 | 综合规划科 | 2022年9月底前完成 | |
11 | 三、深化拓展重点难点领域的制度创新举措 | (十二)持续深化细化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源联合保护和一体化管控机制 | 持续深化细化示范区跨界水体联保一体化管控。加快推进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协同优化调整。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上海市水务局、江苏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厅 | 自然生态科 | 2022年9月底前完成 |
12 | (十三)持续推进水源地协同保护立法调研 | 以“分类求同存异,逐步统一共识”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示范区各地方的客观情况和实际诉求,协调推进两省一市共同制定一体化示范区饮用水水源协同保护法规,形成法规草案以及相关调研报告。 |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生态环境、水务(水利)、司法行政、住建部门〕分别牵头 | 示范区执委会、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吴江区、嘉善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 法宣科 | 2022年9月底前完成 | |
13 | (十四) 制定示范区统一的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体系 | 结合示范区两区一县已划定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方案成果,研究制定示范区统一的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体系,严格“两高”项目环境准入。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吴江区、嘉善县发展改革、经信、生态环境部门配合,青浦区人民政府、吴江区人民政府、嘉善县人民政府共同实施 | 环评科 | 2022年9月底前完成 | |
14 | (十五)共建示范区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服务平台 | 集成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乃至全国在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服务方面的先进做法和先进治理服务技术信息,为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治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生态治理市场化平台,充分调动开发联盟成员等市场主体积极性,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法制宣传科 | 2022年6月底前完成 | |
15 | (十六)建设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 构建示范区全方位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逐步提升生态和遥感监测的能力,对重要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开展高分辨率的生态遥感监测评估,以及人类活动遥感动态监测。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示范区执委会、两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实施 | 自然生态科 | 2022年9月底前出台建设方案 | |
16 | (十七)制定出台示范区碳达峰行动方案 | 制定实施示范区碳达峰行动方案,组织编制水乡客厅近零碳专项规划与建设导则。 | 示范区执委会 |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配合,青浦区人民政府、吴江区人民政府、嘉善县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 污防科 | 2022年6月底前完成 | |
17 | (十八)制定示范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 | 形成示范区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研究报告,建立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核算体系,制定出台示范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 | 示范区执委会 | 青浦区人民政府、吴江区人民政府、嘉善县人民政府 | 综合规划科 | 2022年9月底前完成 | |
18 | (十九)开展世界级湖区发展和保护制度研究 | 深化世界级湖区前瞻性重点问题研究,围绕淀山湖建设世界级湖区发展定位,结合示范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核心需求,进一步完善湖区及周边地区绿色发展正面、负面清单,形成世界级湖区建设思路和建议。 | 示范区执委会 |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实施 | 综合规划科 | 2022年6月底前完成 | |
19 | 四、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 (二十)示范区重点水体岸线生态修复项目 | 开工建设元荡生态修复和功能提升(三期)工程、淀山湖堤防达标及岸线生态修复工程(一期)、三白荡水系连通及水生态治理工程(一期)、加快推进太浦河沪湖蓝带计划汾湖段一期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等项目。完成元荡生态修复和功能提升(二期)工程、嘉兴市北部湖荡整治及河湖连通工程(嘉善片)、青浦区新塘港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太浦河后续(一期)等跨界水利工程前期工作。 | 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示范区执委会分别牵头 |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水利(水务)、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苏州市、嘉兴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 自然生态科 | 2022年9月底前完成 |
20 | (二十一)长三角可持续发展研究院成果转化项目 | 围绕长三角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重点研究领域,加快推进绿色低碳、生态保护修复等前沿示范技术及其的高效转化应用和产业化。 | 同济大学、青浦区人民政府、吴江区人民政府、嘉善县人民政府分别实施 | 示范区执委会协调推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部门支持指导 | 综合规划科 | 2022年9月底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