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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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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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为加快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18〕3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推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区实际,由易到难、积极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到2020年基本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损害担责
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主动磋商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信息共享
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要求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在我区范围内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上海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开发区以外的陆域)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4.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导致耕地、森林、绿地、滩涂、湿地、渔业水域及其他水资源等基本功能丧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索赔建议或者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以下情形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历史遗留且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本区政府纳入正常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解决,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二)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控制、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及律师代理、诉讼等合理费用。
四、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
(一)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二)赔偿权利人
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区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对赔偿义务人提起诉讼。相关部门或机构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关工作分工如下:区生态环境局统一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开展各自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鉴定评估、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具体工作。其中,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涉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涉及土地资源等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区水务局负责涉及水资源、河道、湖泊、滩涂等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涉及农用地、渔业水域等农业生态环境领域的生态损害赔偿事件;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涉及城市园林、森林、绿地、湿地等林业生态环境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责任,负责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线索发现、报告、参与调查、组织磋商等具体工作。
五、工作内容
(一)启动调查
赔偿权利人或相关部门、机构依职权发现有涉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认为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应当告知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或相关部门、机构认为符合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可以启动调查,并及时告知检察机关。
(二)开展评估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或机构要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损害鉴定,形成调查报告及鉴定评估意见,科学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损害程度、损害成因、修复方案,并根据要求,为司法部门提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报告,鉴定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
的条件、程序开展鉴定。
(三)开展赔偿磋商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相关部门或机构以及相关街镇要及时组织开展赔偿磋商。坚持自愿、平等、公平、合法原则开展磋商,充分保障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第三人、受委托组织磋商的第三方机构和受邀参与的磋商人在磋商中的权利义务,对赔偿方式、损害修复方案、修复时间等进行充分磋商。磋商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或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四)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相关部门或机构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依法监督赔偿义务人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修复机构按照评估、修复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开展修复。修复完成后,相关部门或机构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后评估,对修复评估不达标的,督促赔偿义务人限期修复达标。
(五)落实经费保障和资金管理
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及相关部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以及修改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的,修复费用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协议或判决结果实施货币赔偿的,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生态环境损害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