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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主动公开

2019.01.0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青浦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建设“平安青浦”,全面提升青浦综合竞争力。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对本区产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地下水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核与辐射事故、大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市、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辖区内市级基层应急单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部门协同、资源共享;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五)事件分级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规定的特殊突发事件,可视情提高响应等级。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应急联动机构

青浦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青浦分局),作为本区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重大或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本区具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区级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专业应急联动机构。各联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三)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Ⅲ级、Ⅳ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件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分管领导等主要负责人担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一般就近开设。同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环保局、公安青浦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民防办公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防汛、气象、海事、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各镇、街道以及相关区级公司组成,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补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委员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区农业委员会、区城管执法局、区文化广影视管理局等部门。

(四)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需要,由事发地政府、园区管理部门、区环保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涉及人员生命救助的,由区应急联动中心统一实施救援指挥,现场指挥长由公安青浦分局现场最高负责人担任。区政府、区应急委也可视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定现场指挥长。

(五)职能部门

区环保局是本区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视情提请上级部门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2.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3.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4.针对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对本区产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预测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5.按区政府部署,视情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6.承担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落实区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7.落实市环境保护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专家机构

区环保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专家咨询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三、监测预警

(一)信息收集

区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园区管理部门或区环保部门。区环保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安全监管、交通、海事、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地政府、园区管理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环保部门。

(二)预警级别与发布

1.预警级别

根据各类因素对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表示。

(1)蓝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2)黄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橙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4)红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2.预警发布

依托青浦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分中心,加强与媒体以及电信运营商的沟通协作,整合各部门和单位的预警信息资源,通过电视、广播、手机、微博、电子信息屏、移动终端(APP)等发布手段,及时发送预警信息,实现特定人群、特定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全覆盖。各单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建议上级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对于需启动市级预警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联动中心、市环保局等部门。

(三)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有关区域政府、园区管理部门等单位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2.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并根据需要,转移、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员;

4.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报告与通报

1.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必须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求实为本、依法处置”的原则,及时相互通报,并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以内以书面方式向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区环保局报送。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3.一旦出现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应及时上报市环保局。同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作处置。

(二)响应分级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

1.Ⅳ级响应启动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3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下的;

(3)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本区较小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2.Ⅲ级响应启动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本区较大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3.Ⅱ级响应启动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跨区域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Ⅰ级响应启动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5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域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响应启动

1.Ⅳ、Ⅲ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园区管理部门等立即启动开展先期处置。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和相关联动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对于上级部门已经介入处置工作的,区内各机构和单位应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2.Ⅱ级、I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和相关联动单位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区内各机构和单位应按照上级部门的指挥和调度,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协助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四)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等工作。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事发地政府、园区管理部门等会同区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区环保局要在事发地政府、园区管理部门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区应急联动中心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联动单位协

助区环保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应急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

由区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地下水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应视情请求市环保局的指导和支持。

(2)人员疏散

事发地政府、园区管理部门、区应急联动中心等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

(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

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分类处置

(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政府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

涉及区内饮用水污染的,区应急办、水务部门及事发地政府要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对于涉及跨区域饮用水污染的事件,应及时上报市环保局,按相应的事件等级开展处置。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政府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3)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措施

土壤、地下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政府或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规划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地下水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

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五)信息发布

1.Ⅳ级、Ⅲ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负责。

2.Ⅱ级、I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上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信息发布组或市政府新闻办。

3.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五、后期处置

(一)环境损害评估和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区政府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事件调查工作。

(二)生态环境恢复

事发地政府、园区管理部门等,要根据区环保局要求,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区环保局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公安、卫生计生、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保障

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突发事件专业处置物资保障和

储备信息动态管理,完善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

(三)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环保部门要依托现有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四)经费保障

按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二)预案修订

由区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三)预案报备

区环保局负责将本预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行动依据。区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区环保局备案。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相关单位及职责

附件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附件3:应急资源






 附件1

一、区安全监管局: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有关专业辅助队伍、专家信息和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视情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

二、区公安局: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参与因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明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划定管制区域,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对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现场、重要保护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人立案侦查。

三、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负责现场救援的现场指挥;参与制订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控制方案;负责对事发现场人员、设备实施洗消;在灭火救援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水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四、区水务局: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和评估,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相应对策;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等相关信息资料;负责沿江、沿湖区域雨水管线等的排查,并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区环保局;协调实施河流的调水、配水等水环境污染水利控制措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应急处置和风险监测体系,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报告、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参与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环境污染控制方案,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防控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造成中毒。

六、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伤病人员的急救转运和收治。

七、区民防办:主管核化救援及重大灾害性事故的处置,负责区内特发性事故的通信保障,保障区级800兆无线应急救灾指挥网络的顺畅;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现场侦检,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

八、区建设管理委:组织开展市政工程(非交通类)、道路交通事故、城镇燃气管线事故、港航及海事相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提供相关运输工具及运输物品的相关情况,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协助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提供应急处置中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

九、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规划本区社会应急处置体系中的物资保障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区重要物资、商品、能源等方面的战略储备,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十、区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一、区农委:负责农村面源、水产养殖等污染的相关排查,并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区环保局;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农业、渔业等造成损害的调查和评估。

十二、区绿化市容局: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林业、绿化等造成损害的调查和评估;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十三、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十四、区经委: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十五、区民政局:负责救灾物资储备,保障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

十六、区规划国土资源局: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测绘资料,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测绘。

十七、区网信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的研判、应对和引导,对混淆视听言论或可能危害社会稳定内容进行有效管控。

十八、事发地政府、园区管理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区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环保局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

人员疏散、污染控制等具体措施落实;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和生态修复工程;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十九、涉事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提供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工艺、化学品信息、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资料;做好应急保障,协助做好污染防控和应急处置。

二十、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附件2

一、污染处置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应急联动中心、公安局青浦分局、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安全监管局、区建管委、区质量技监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水务局,事发地政府、园区管理部门和环境应急专家等参加。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组织切断污染源;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组织建立环境污染现场警戒和管控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区域。

二、应急监测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建设管理委,事发地政府、园区管理部门和环境应急专家等参加。根据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地貌、水文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及监测频次,开展大气、水体、土壤、地下水等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三、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公安局青浦分

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参加。组织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治工作,防控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和饮用水造成中毒。四、信息发布组: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区网信办、区

环保局等参加,负责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五、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局青浦分局牵头,区网信办、区环保局、区建管委、区经委,事发地政府、园区管理部门

等参加。负责受影响地区治安管理,打击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调控。

六、后勤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委、区场监督管理局、区建管委、市通信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公安局青浦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园区管理部门等参加,负责环境应急现场的通讯、交通、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附件3

各镇、街道以及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可根据自身的应急处置需求,按表1配置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

1 应急救援物资配置清单

序号

 

物资名称

 

技术要求或功能

 

配备

 

备注

 

1

 

化学防护服

技术性能符合AQ/T 6107

要求

 

2 套

具有有毒、腐蚀性危险化学

品的作业场所

 

2

过滤式毒面

技术性能符合GB/T 18664

要求

1 个/

类型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确

定,数量根据当班人数确定

3

防化手套

手部用腕部防护

2 套

耐腐蚀

 

4

 

防化靴

事故现场作业时的脚部和小腿部防护

 

2 套

耐腐蚀;易燃易爆场所配备防静电靴

 

5

 

安全头盔

头部、面部及颈部的安全防

1 顶/


 

6

便携式气象

测量风速、风向、温度、湿

度、大气压等气象参数

 

1 台


 

7

气体浓度检测仪

 

检测气体浓度

 

2 台

1 台可燃气体检测仪1 VOC 检测仪

 

8

 

手电筒

 

防爆

1 个/

 

易燃易爆场所

9

对讲机

防爆

4 台

易燃易爆场所

 

10

急救箱或急

救包

盛放常规外伤和化学急救

所需的敷料、药品和器械等

 

1 包

 

物资清单见GBZ 1

11

铜铲

无火花工具

1 把

易燃易爆场所


12

输转泵

吸附、输转各种液体;

1 台

易燃易爆场所应为防爆

 

13

有毒物质密

封桶

 

装载有毒有害物质;

 

2 个

 

防腐蚀、耐高温

 

14

吸附垫、吸

附棉

小范围内吸附酸、碱和其他

腐蚀性液体

 

2 箱


15

集污袋

装载有害物质

2 只


 

16

干沙土、木

屑等

 

覆盖、吸附

 

2 箱

具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的除

17

沙袋

堵漏

20 只


 

18

应急处置工具箱

工作箱内配备常用工具或专业工具

 

*

防爆场所应配置无火花工具

 

注:1.本表所列应急救援物资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的相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进行配置。

2.*表示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本表不作规定。

3. 本表所列应急救援物资,可由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其他单位、机构签订互助协议,并能在这些单位或机构接到报警后 5min 内到达现场,可作为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

4. 其他应急物资,可参考《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物资保障应急预案》附件进行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