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公开办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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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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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上海市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公开办事制度
上海市青浦区环境监测站,是从事环境监测的公益性科学技术单位,隶属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业务上受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的指导,主要承担青浦区行政管辖范围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工作,包括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土壤、污染源废水和废气、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噪声和振动、油气回收、辐射等以及一些敏感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等。为本区的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技术监督、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为贯彻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服务的方向,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公开办事制度”并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一、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1、凡在青浦区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或释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均为监督监测对象。
2、污染源监督监测的形式为常规性监督和突击性抽查。
3、常规性监督监测频率:详见《青浦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4、突击性抽查监测是配合人大、政府实施环境执法检查以及环保行政部门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而不定期进行。
5、监测程序
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周期和频率。
填写采样单,并由被测单位环保人员核对并签字。
二、排污申报复核监测
1、对国家级、市级、区(县)级重点污染源单位,以及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均实施复核监测。
2、监测程序
监测站根据企事业单位填报的排污申报表,制定该单位的排污申报复核监测方案。
被监测单位应仔细了解监测方案,并在监测实施期间保证生产和治理设施运行正常,配合做好现场工作。
监测人员在实施监测的同时,查看生产记录和治理设施运行台账。
填写采样单,并由被监测单位环保人员或工作人员签字。
三、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1、实施内容
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对水、气、土等环境要素实施基本的应急监测,辐射应急监测根据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的要求实施。
2、应急监测程序
1)区环境监测站在接到区环保应急响应中心的指令后,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单位或指定地点,并携带必要的应急监测装备及个人防护用品赶赴污染事故现场。
2)应急监测小组到达现场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要深入事故发生点,对现场污染情况和污染物种类进行初步调查。现场监测负责人立即制定现场监测方案,监测人员根据方案实施监测和采样。在可以确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质、浓度、污染危害范围的前提下,应立即向应急指挥报告情况。如无法确定污染事故性质、浓度、污染危害范围时,应立即以最快的速度将样品送回监测站实验室。
3)实验室相关分析人员在接到样品后,立即按有关要求进行分析测试,分析结果尽快上报。
4)应急监测小组组长得到监测数据后,应结合现场调查和现场监测的具体情况,立即编写事故监测评估报告,并上报指挥。事故监测评估报告经指挥审定批准后,由办公室上报区生态环境局,并归档。事故监测评估报告仅向区生态环境局或区局指令的部门报送,严禁向无关部门或人员透露监测结果和报告内容。
3、任务分工
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在市环境监测中心的技术服务和支持下,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对水、气、固、辐射等环境要素实施基本的应急监测,辐射应急监测根据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的要求实施。
四、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监测站根据生态环境局下达的年度计划和临时性计划,对本辖区内的水、气、声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编制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报告。
五、环境监测纪律
1、监测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应佩带工作证(胸卡),并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来意。
2、监测人员应热情礼貌、举止文明。
3、监测人员要为被监测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义务秘密。
4、监测人员要严格执行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确定或更改监测点位、项目、周期和频率,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监测数据只能以监测报告的形式公布,在此之前,监测人员不得擅自向被监测单位提供监测数据。
6、监测业务接洽一律在单位进行。
7、监测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向被监测单位介绍污染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不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宴请和加班费、劳务费、加急费等费用,不向被监测单位提出与业务无关的要求。
8、环境监测站和监测人员的行为均受社会监督。各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监测站和监测人员有责任进行投诉。投诉电话:021-59205717。凡经查实,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