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青浦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无
主动公开
无
无
2021.04.13
2021年青浦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二O二一年三月
目录
7. 加油站系统油气污染监测、油气回收联网在线监控及油品质量抽查工作 49
附表6 2021年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质量评估监测断面(4+2个) 67
附表7 2021年青浦区9个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息公开断面 67
附表16 2021年上海市废气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任务分工 72
附表17 2021年青浦区一类污染物监督性监测企业名单及监测方案 73
附表18 2021年危险废物及电子废物处置企业单及监测方案 73
附表19 2021年长江经济带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企业名单 74
附表22 2021年青浦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名单及监测任务分工 74
附表27 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期路检路查方案 78
第一章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2021年,本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继续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第八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为重点,围绕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国控)、市考、市级、长江经济带、进出水考核、区级和镇级等各类断面,继续加强饮用水源地、上游来水、中小河道和底泥监测,持续开展水质自动监测和运维,加强水质自动监测业务化管理,不断完善本区水环境监测网络,为本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估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保障。
1.1.1 地表水水质常规监测
地表水水质监测方法参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
1.1.2 监测范围
1、 国控(含国考)断面
5个国控断面(其中黄浦江-淀峰、太浦河-太浦河桥、华田泾-沈砖公路桥、东大盈港-人民桥和淀山湖-淀山湖中)。断面见附表1。
2、 市考断面
油墩港-北青路桥、油墩港-纪鹤公路桥、淀浦河-318国道桥、淀浦河-南港大桥、西大盈港-芦湾桥、新通波塘-凤溪桥、新通波塘-方家窑桥、东大盈港-东大盈港桥、徐泾港-京华路桥、北横港-练西大桥、老通波塘-北青公路桥、上达河-汇金路桥、北胜浜-金泽水厂、朱枫河-章练塘路练祥桥和新塘河-新盐仓浦桥等15个市考断面。断面见附表2。
3、 市级断面
为保障断面监测数据的延续性,未纳入国控及市考的原市级断面,设置市级趋势断面。其中包括其他国家考核断面3个(华田泾-沈砖公路桥和东大盈港-人民桥、淀山湖-淀山湖中);黄浦江上游来水断面1个(太浦河-太浦河桥);省界断面3个(急水港-急水港桥、太浦河-汾湖大桥和大蒸港-大蒸港桥);在用水源地2个(黄浦江上游-金泽进水口和黄浦江上游-金泽出水口);黄浦江断面1个(黄浦江-淀峰);淀山湖断面13个(淀山湖-急水港桥、淀山湖-大朱厍桥、淀山湖-游泳场、淀山湖-千墩港口、淀山湖-白石矶桥、淀山湖-淀峰、淀山湖-赵田湖中心、淀山湖-湖心北区、淀山湖-湖心东区、淀山湖-四号航标、淀山湖-湖心南区、淀山湖-西闸、淀山湖-网箱渔场) 断面见附表3。
4、 区级及镇级断面
本区根据水污染防治计划要求,设置区级和镇级断面,断面已包括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发文的《2021年全市河湖水质监测计划》中生态环境部门已有区、镇级断面,其中区级断面14个(拦路港-东方红大桥、太浦河-金泽水文站、油墩港-野马浜桥、范塘-和尚泾桥、界泾港-青安路桥、金泽塘-金南路桥、泾南河-徐泾中路桥、蟠龙港-盈港东路桥、青浦城河-公园路青浦桥、青浦城河-环城河吊桥、上达河-陈家浜桥、崧塘-业前路桥、西大盈港-西大盈港桥和杨泾江-杨泾桥);镇级断面7个(朝阳河-绿舟路桥、任联港-莲金路桥、窑河-陈章路桥、张墅泾-重固大街桥、长塘河-嘉松中路桥、朱家角市河-廊桥和朱浦江-金田路桥)断面见附表4。
5、 长江经济带断面
2021年,涉及青浦区长江经济带断面仅1个,为淀浦河-嘉松公路桥断面,属于区界断面(松江-青浦),由监测中心承担监测任务。
长江经济带监测断面表
序号 | 监测断面 | 断面属性 | 所属区 | 责任区 |
1 | 淀浦河-嘉松公路桥 | 区界(青浦区-松江区) | 青浦区 | 青浦区 |
6、进出水断面
各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进出水断面,除与市考断面重合的断面外,其余断面由区里负责监测,频次和项目同市考断面。
1.1.3 监测项目
本区地表水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共24个(《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其中重点监测项目11个,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挥发酚、石油类、总磷和总氮,淀山湖的必测项目还包括透明度和叶绿素a;一般监测项目13个,包括:氟化物、硒、氰化物、砷、汞、铜、六价铬、镉、铅、锌、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和粪大肠菌群。其他必测项目2项:电导率和浊度。部分断面增测浊度、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氮、铁、锰、透明度、叶绿素a、亚硝酸盐、盐度、硅酸盐等。
(1)国控断面每次监测常规24项、电导率和浊度。部分断面增测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氮、铁、锰、亚硝酸盐氮、盐度、透明度、叶绿素a、硅酸盐等。
(2)市考断面1月、4月、7月和10月监测常规24项、电导率和浊度,其余月份监测11个重点项目加电导率。部分断面增测铁、锰。
(3)市级断面7月监测常规24项、电导率和浊度,其余月份监测11个重点项目、电导率和浊度。部分断面每月监测常规24项、电导率和浊度。部分断面增测氯化物、盐度、透明度、叶绿素a、铁、锰等。
(4)区级断面7月监测常规24项、电导率和浊度,其余月份进行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7项和电导率、浊度监测。镇级断面监测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7项和电导率、浊度。湖库点位增加总氮指标。部分断面根据各自地表水污染特征增设监测项目。
(5)省界断面和淀山湖断面监测项目见附表3。
(7)长江经济带断面每次监测常规24项、电导率和浊度。
1.1.4 监测频率
2021年,本区主要河道(包括黄浦江、淀山湖等)的采样日期见下表。
2021年地表水采样日期参照表
日期 | 星期 | 农历 |
1月4日 | 星期一 | 十一月二十一 |
2月1日 | 星期一 | 十二月二十 |
3月1日 | 星期一 | 元月十八 |
4月1日 | 星期四 | 二月二十 |
5月10日 | 星期一 | 三月二十九 |
6月3日 | 星期四 | 四月二十三 |
7月7日 | 星期三 | 五月二十八 |
8月3日 | 星期二 | 六月二十五 |
9月6日 | 星期一 | 七月三十 |
10月8日 | 星期五 | 八月初三 |
11月4日 | 星期四 | 九月三十 |
12月6日 | 星期一 | 十一月初三 |
(1)国控断面黄浦江-淀峰,每月监测1次,在高平、低平采集水样;华田泾-沈砖公路桥、东大盈港-人民桥、淀山湖-淀山湖中,全年监测2次(1月和7月),只在落平时采集水样;太浦河-太浦河桥断面全年监测2次(1月和7月),在高平、低平采集水样。
(2)市考断面每月监测1次,市区河流每个采样日分别在低平、高平采集2个样品,受闸门控制,但不受潮汐影响的河流每次监测采集2个样品,采样间隔不小于2小时;郊区部分河流每次只在落平时采集水样。
(3)市级(未纳入市考的其他点位)地表水常规监测断面每月监测1次,每次分别在低平、高平采集样品(淀山湖13个测点、太浦河-汾湖大桥等断面每次采集1个水样)。
(4)区、镇级断面每月监测1次,每次样品采集同市考断面。
(5)长江经济带断面每月监测1次,每次只在落平时采集表层1个水样。
(6)进出水断面每月监测1 次,每次样品采集同市考断面。
1.1.5 地表水水质专项监测
1.1.6 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对全市应急取水口开展水质监测,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安排监测任务,清单见附表5。
应急:青浦区太浦河原水取水口,松江区斜塘松江二水厂取水口,奉贤区黄浦江奉贤第三水厂,金山区黄浦江金山一水厂,嘉定区新娄塘河华亭取水口,闵行二水厂取水口,崇明区南横引河鼓浪屿桥(城桥新水厂)、南横引河奚家港交汇口(陈家镇水厂)、南横引河堡镇港光明桥(堡镇水厂),由相关区监测站承担监测任务。
(2)监测项目和频率
常规项目29项加电导率和浊度:应急取水口每月监测1次,每次在落平采集1个样品。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36项特定项目见下表:根据《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及本市实际(本市增加丁基黄原酸、二氯甲烷和1,2-二氯乙烷3项),应急取水口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第一个月监测),每次在落平采集样品。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VOCs和SVOCs:应急取水口7月监测1次。每次在落平采集样品。
2021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36项特定监测项目
序号 | 项目 | 标准值(mg/L) | 序号 | 项目 | 标准值(mg/L) |
1 | 三氯甲烷 | 0.06 | 19 | 二硝基苯 | 0.5 |
2 | 四氯化碳 | 0.002 | 20 | 硝基氯苯 | 0.05 |
3 | 二氯甲烷* | 0.02 | 21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 0.003 |
4 | 1,2-二氯乙烷* | 0.03 | 22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 0.008 |
5 | 三氯乙烯 | 0.07 | 23 | 丁基黄原酸* | 0.005 |
6 | 四氯乙烯 | 0.04 | 24 | 滴滴涕 | 0.001 |
7 | 甲醛 | 0.9 | 25 | 林丹 | 0.002 |
8 | 苯 | 0.01 | 26 | 阿特拉津 | 0.003 |
9 | 甲苯 | 0.7 | 27 | 苯并(a)芘 | 0.0000028 |
10 | 乙苯 | 0.3 | 28 | 钼 | 0.07 |
11 | 二甲苯 | 0.5 | 29 | 钴 | 1 |
12 | 苯乙烯 | 0.02 | 30 | 铍 | 0.002 |
13 | 异丙苯 | 0.25 | 31 | 硼 | 0.5 |
14 | 氯苯 | 0.3 | 32 | 锑 | 0.005 |
15 | 1,2-二氯苯 | 1 | 33 | 镍 | 0.02 |
16 | 1,4-二氯苯 | 0.3 | 34 | 钡 | 0.7 |
17 | 三氯苯 | 0.02 | 35 | 钒 | 0.05 |
18 | 硝基苯 | 0.017 | 36 | 铊 | 0.0001 |
注: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丁基黄原酸为本市要求监测项目,其它33项为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监测项目。
1.1.7 底泥监测
(1)监测范围
国控断面5个:黄浦江-淀峰、华田泾-沈砖公路桥、东大盈港-人民桥、淀山湖-淀山湖中和太浦河-太浦河桥;市级饮用水源地2个:黄浦江上游-金泽进水口、黄浦江上游-金泽出水口;省界断面3个:急水港-急水港桥、大蒸港-大蒸港桥、太浦河-汾湖大桥;淀山湖:13个断面;应急取水口1个:太浦河取水口;长江经济带断面1个:淀浦河-嘉松公路桥。其中,省界断面大蒸港-大蒸港桥、太浦河取水口和淀山湖13个断面由本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具体见附表3。
(2)监测项目
底泥监测项目包括:pH、铜、铅、镉、汞、铬、砷、锌、铊、铍、银、镍、锑、硒、有机质、总有机碳、硫化物、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
(3)监测频率
在3~4月份监测1次。
1.1.8 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质量评估
(1)监测范围
纳入第七轮三年行动计划的6个断面,由本区监测站负责监测。
东大盈港-东大盈港桥、淀浦河-南港大桥、油墩港-318国道桥、新通坡塘-凤溪桥、大蒸港-漕芳泾桥(参考点)、北庄河-练塘水厂(参考点);其中未纳入国控、市考的3个参考断面由本区监测站负责监测(附表6)。
(2)监测项目和频率
7月监测常规24项、电导率和浊度,其余月份监测11个重点项目加电导率(涉及国考、市考断面每月监测常规24项、电导率和浊度)。
每月监测1次,每个采样日分别在低平、高平采集样品。
1.1.9 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息公开断面监测
(1)监测范围
本区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息公开的9个断面(黄浦江-淀峰、淀山湖-急水港桥、淀山湖-四号航标、油墩港-318国道桥、大蒸港-漕芳泾桥、大蒸港-大蒸港桥、淀浦河-南港大桥、太浦河-丁栅大桥和太浦河-太浦河桥),其中未纳入国控、市考、市级、水源地和三年行动计划的4个断面由本区监测站负责监测(附表7)。
(2)监测项目和频率
7月监测常规24项、电导率和浊度,其余月份监测11个重点项目加电导率(涉及国控、市考断面每月监测常规24项、电导率和浊度)。
每月监测1次,每次样品采集与市考断面相同。
1.1.10 进出水断面监测
(1)监测范围
太浦河-丁栅大桥、太浦河-太浦河桥、淀浦河-南港大桥、淀浦河-318国道桥。
(2)监测项目和频率
监测项目和频率按各断面原属性开展监测。
1.1.11 配合市河长制办公室要求做好全市河湖水质监测工作
(1)监测范围和任务分工
根据《2021年全市河湖水质监测计划》,水务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市河湖水质消黑、消劣水质监测工作。
市控断面(根据市河长办统一命名为市控)中,做好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现有断面监测;新增市控断面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务分工(环保为单月),断面共计104个,根据市河长办要求统一另行安排监测。
区控和镇控断面(根据市河长办统一命名为区控和镇控)中,做好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现有断面监测;新增区控和镇控断面,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区河长办要求统一另行安排监测。
“三查三访”(水质检查、第三方巡查、舆情核查、工作暗访、热线查访、市民巡访)问题河湖,根据“三查三访”提供的问题河湖清单,合理布设断面。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务分工(环保为单月监测),每次约30个断面。根据市河长办要求统一另行安排监测。
列入国家整治名录的67条河道。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布设的断面,共计288个断面。
区控及以下断面监督监测,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务局每年对各区承担的监测断面中共抽取10%(各承担5%)进行监督性监测,分工后生态环境部门断面约180个,抽取工作基本覆盖到每个街镇。
全区原有监测断面37个,新增监测断面188条(其中包含区控断面67个,镇控断面121个,其中湖库断面18个)。
(2)监测项目及频率
市区镇管河湖。已有监测断面按照本监测计划执行,其他新增断面需满足以下要求:市控、区控断面:每月1次,河道监测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6项,湖库增加总氮1项。
“三查三访”问题河湖。由市水务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访查结果组织开展1次水质监测,结果为劣V类的河湖由各区河长办负责后续跟踪监测。河道监测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6项,湖库增加总氮1项。。
列入国家整治名录的67条河道。监测透明度、氧化还原电位、溶解氧、氨氮等4项。5月和8月由市水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各做1次);3月和10月由各区河长办组织监测。
区控及以下断面监督监测。河道监测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6项,湖库增加总氮1项。
1.1.12 疏浚底泥监督性抽测
按照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指导意见》(沪水务〔2018〕1109号)要求,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疏浚底泥的监督性抽测工作。监测范围为“一河一策”涉及底泥清淤整治河道,监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规定的11项指标。
1.1.13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按《上海市地表水环境预警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方案》(沪环保总〔2015〕398号)要求,持续完善信息平台建设,自动站运维管理及数据审核要求,整合水质自动监测业务化流程,发挥自动监测网络预警及评估作用。
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的通知》,深化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融合的监测体系,持续做好本区市考断面水站填平补齐与更新工作。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落实上海市地表水环境预警监测与评估体系能力提升项目2021年建设任务的通知》(沪环监测[202160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和自身要求,完善本区水环境预警体系建设。
1.1.14 监测点位
本市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点位分为国控点、长江经济带点、市控点和区控点。根据《关于做好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交接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445号)要求,本区完全由国家运维的国控点共3个(淀山湖-急水港、淀山湖-淀峰和太浦河原水厂);由上海市运维的市控点10个(太浦河-金泽水文站、苏州河-赵屯、太浦河原水厂、金泽水源湖、淀浦河-南港大桥、华田泾-沈砖公路桥、淀浦河-漕盈路桥、东大盈港-天辰路桥、油墩港-北青路桥和新通坡塘-凤溪水厂)、由本区运维的区控点共3个(老通波塘-北青路桥、西大盈港-大盈水厂和徐泾港-徐泾水闸)。
区控点位为各区根据自身要求,完善各区水环境预警体系建设的水质自动站。
国家上收后由国家委托第三方统一负责运维(不包含本市特征因子的水站);全市地表水环境预警监测评估体系建设站和崇明国际生态岛站由市级委托第三方统一负责运维。
1.1.15 监测项目
国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主要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总磷、总氮和高锰酸盐指数。
市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主要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流速流向、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有机碳、水中有机物、水中油、挥发酚、石油类、生物毒性、粪大肠菌群、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等。
1.1.16 运维管理
根据《上海市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验收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考核技术规范(试行)》和《上海市地表水自动站监测数据审核管理流程及审核规则》相关技术要求,持续做好本区水质自动站管理、运维和数据审核工作。
保障急水港国控自动站长期稳定运行,对国控点站房及院子进行定期维护;对部分水质自动站定期进行维修及取水口清淤;按三级审核流程做好自动站数据审核工作;保障国控和市控自动站站房租赁;持续做好“十四五”国控水站和市考水站建设和更新工作。做好全市水站废液妥善处置工作。任务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安排。
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对自动站进行定期标准物质考核;对主要考核指标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等进行月度实样比对;对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挥发酚、挥发性有机物和部分重金属指标进行季度实样比对核查;结合《关于开展国控地表水部分省界断面流量监测工作的通知》(总站水字〔2018〕451号)要求,对部分地表水及水质自动站进行测流及流量率定工作。任务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安排。
1.1.17 质量保证
1.1.18 国控及市考断面采样
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9号)、《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采样技术导则》(2020年10月修订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现场监测技术导则》(2020年11月修订版)等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和现场监测工作。
1.1.19 国控及市考断面实验室分析
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9号)中“四~二十六”相关要求进行。
1.1.20 监测数据处理及上报要求
(1)数据审核管理按照《上海市地表水监测数据审核管理流程》(征求意见稿)进行。数据审核技术要求按照《上海市地表水数据审核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进行。2021年,按全市要求,本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上报继续实行有线传输和报表上报双轨制。有线传输的数据要确保输入数据的准确性,并按照市环境监测中心规定的输入程序和要求进行输入。监测数据自采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报送,无特殊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上级部门对监测工作另行安排的、为保障重大活动调整监测安排的等。如遇此类情况,按照另行通知时间为准),最迟不得超过每月18日(特殊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可适当延期)。对未能按时完成入库的数据,本区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监测中心,说明未能按时完成入库的原因。次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所有纸质报表报送至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
(2)根据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规定,按照数据处理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原始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可疑监测数据和结果,及时查找原因,并在上报数据时予以说明;对于暂时无法查明原因的偏离数据,应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技术协助,共同解决。如果非监测原因导致的数据大幅度波动或超标,应及时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协调溯源,查找导致数据波动的原因。
(3)每月20日前,根据自身质量管理要求,对异常数据进行复核并反馈。
(4)明确填表人、校对人、审核人的职责,加强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存档。上报报表应加盖公章。
(5)根据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本区监测站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化的审核反馈情况,规范报表,重新填写后再行上报。
(6)及时上报本区各类(市、区两级)环境监测数据,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接受市环境监测中心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监督。
(7)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根据每月监测数据审核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对本区监测站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和质量检查工作,以切实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
1.1.21 其他要求
(1)潮汐河道要严格依照不同潮况采样,不得任意缩短采集间隔;平行样品采集要严格按规范进行。
(2)如遇大雨或暴雨造成初期雨水影响河道水质的情况,采样时间适当延后,原则上全市基本实现采样同步。采样时记录当天和前3天的天气状况。如遇现场溶解氧数据异常,需对仪器进行校正后重新测量或用同等仪器进行现场比对,并做好现场水质及周边环境情况记录。
(3)制定本区全年地表水监测质控计划,在实验室自控基础上采取密码平行、密码加标等必要的质控措施。
(4)分析人员上报数据时应同时上报质控数据,本站质量负责人要加强对质控数据的审查,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本站质控数据和原始数据的抽查,对监测数据出现问题较多的单位以及污染较为严重的市、区控监测断面加大监控力度。
(5)加强对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质量控制。按照“上海市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相关技术规范对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运维考核,考核结果报备市环境监测中心质量管理部。
(6)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及时对本区环境监测站完成各项市级监测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1.1.22 任务分工
(1)负责本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评估监测断面、进出水考核断面(除与国考、市考断面重合外)、区镇级断面、应急取水口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
(2)承担特殊要求水质监测的采样任务,包括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及109项以外项目监测、饮用水源地省界断面80项特定项目、底泥等工作的采样任务。
(3)国控、市考断面第三方采样现场监督工作。
(4)负责各辖区内市控水站的数据二审,对接到国控水站数据异常情况进行排查和实验室比对,对自建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质量控制工作。配合各辖区内市级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5)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完成上级下达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6)做好监测数据审核、质量控制、报告编制和数据上报工作。
(7)根据《2021年全市河湖水质监测计划》、区河长办及区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安排,协调新增区级和镇级断面监测任务。
2.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3. 源解析监测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环境监测计划关于开展细颗粒物源解析研究工作的要求,以自然年为单位,将源解析和颗粒化学组分网监测工作纳入环境监测的常规工作。
3.1.1 监测点位
青浦淀山湖,地址为青浦区淀峰村1号。
3.1.2 采样频率和时间
采样频率为每3天1个样品,如遇到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空气重污染过程则加密至每1天1个样品,每次连续采样24h(10:00-次日10:00)。
3.1.3 任务分工
青浦区环境监测在监测中心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作业规程负责采样、样品保存和交接,并对采样仪器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和质控校准。
4. 道路和建筑施工场地扬尘监测
青浦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建筑施工领域颗粒物和噪声在线监测数据审核等相关工作。
5. 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
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本市国控点从10 个调整为19 个。由于原部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市控点调整为“十四五”新增国控点,另外,2021年起撤销原市控评价点青浦盈浦子站, 2021 年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市控评价点子站数量为36 个(含对照点1个,该点不参与评价),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统一承担管理和运维。青浦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子站站房基本条件保障工作和协助数据审核工作。
为科学评估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效果,并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2020继续加强本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现场质保/质控以及规范化工作的监控和检查力度,全面开展市控点第三方审核和质量管理审核,加强各类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力度。
青浦区环境监测站接受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本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本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质保/质控检查力度。
5.1.1 监测点位
2021年,青浦区现有的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点共7个,分别为:淀山湖、青浦夏阳、青浦朱家角、青浦工业园区、青浦徐泾、青浦白鹤赵屯、青浦练塘;其中青浦徐泾为国控点;青浦夏阳、青浦朱家角为市控点;淀山湖为市控参照点;青浦徐泾、青浦夏阳、青浦朱家角为参与分区评价的点。降水监测的国控点1个(青浦区监测站),总悬浮颗粒物测点1个(青浦区监测站,加测铅),硫酸盐化速率和氟化物测点1个(公园路100号区政府大院内)。
5.1.2 监测方法和监测项目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市环境空气污染特征确定2021年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监测点位分布、监测项目及任务分工。
监测方法应统一执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指控技术规范》(HJ817-2018部分替代HJ/T193-2005)、《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量技术规范》(HJ818-2018部分替代HJ/T193-2005)、《环境空气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2017代替HJ/T194-2005)、《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等标准方法。
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必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氮、一氧化氮、颗粒物PM10、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五项气象参数,共计13项。
2)青浦区监测站点位必测总悬浮颗粒物和铅2 项。
3)公园路100号区政府大院内点位增测硫酸盐化速率和氟化物,共计2项。
4)降水测点:各点位降水量足够时,逢雨必测pH值、电导率和降水量3项。每月第一场降水分析硫酸根、硝酸根、铵、钙、镁、钠、钾、氯和氟等9项离子。凡第一场降水量不足以进行全分析的,顺延至下一场降水。上报中心的降水监测数据应进行阴阳离子平衡检验。
5)手工降尘监测:监测项目为降尘,每月1个样品。
5.1.3 监测周期和频率
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和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执行,每小时采集1次值达到75%以上时,该小时的监测结果有效,每日不少于20个有效小时平均值,臭氧每8小时不少于6个有效小时平均值,每月不少于27个有效日平均值(2月份不少于25个),每年不少于324个有效日平均值。
2)其他参数采样监测点及降水测点:按要求保证监测周期和监测频率,详见附表8。
5.1.4 质保/质控工作
(1) 自动监测:
2021年,将结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市环境监测中心的指导下,进一步开展和抓好本区已并网运行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的质保/质控工作,结合“事权上收”,在监测中心的技术指导下,加强质量监督、完善运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① 每年1次对区控点的自动站臭氧监测仪开展标准溯源。
② 积极参与监测中心组织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积极参加技术交流与培训会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行如有持续数据异常等非正常情况或突发情况,积极向市环境监测中心请教。
③ 配合市监测中心做好区控监测子站的臭氧标准实施1年1次标准溯源。
④ 配合市监测中心采用第三方审核等形式,按照技术规范定期组织对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抽测和比对监测。
⑤ 按照市监测中心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管理条例和子站社会化服务运行和技术要求的标准落实子站的管理和子站第三方运维的监督工作。
(2)手工监测:
2021年,加强对手工监测监测点位和采样操作规范性的检查以及监测数据合理性的审核工作。对于异常数据,将通过现场检查、实际样品比对分析等各种有效的质保措施对监测结果进行核实和数据异常的原因分析。
5.1.5 监测数据处理及上报
(1)2021年,根据监测中心的要求,本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上报继续实行有线传输和报表上报双轨制。有线传输的数据要确保输入数据的准确性,并按照市环境监测中心规定的输入程序和要求进行输入。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监测数据通过系统报送,第二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所有纸质报表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
(2)根据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规定,按照数据处理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原始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可疑监测数据和结果,及时查找原因,并在上报时予以说明;对于暂时无法查明原因的偏离数据,应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技术协助,共同解决。
(3)在各项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过程中,如遇样品浓度低于仪器检出限时,样品仍计入有效样本数,同时该监测数据以1/2最低检出限的数值上报;如遇样品浓度出现反常高值或低值时,不得轻易地当作异常值舍去,分析人员及数据审核人员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在上报的报表中对该数据加以注明。
(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测得的有效样品数应按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要求,不得少于规定样品数的90%,否则该测点监测数据不得参与年、月均值统计运算,仅作参考值。
(5)在统计监测数据超标率时,应统一执行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监测分析方法确定均应按GB3095-2012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6)为加强监测质量管理,要求把所采集TSP样品,经称重及分析铅后的剩余滤膜按规范要求妥善保存。每季度第1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监测中心质量管理部送上一季度全部剩余滤膜样品及其相应的采样记录单。
(7)明确填表人、校对人、审核人的职责,加强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存档。上报报表应加盖公章。
(8)确保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每月做好数据上报情况记录,确保我区在监测中心组织的数据上报情况在内部评比中排名靠前。
2021年,做好各项监测数据处理和上报的工作,随时迎接监测中心1次/年的检查,并及时纠正监测中心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各类问题,以切实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5.1.6 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及处理
为确保全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2021年,青浦区环境监测站继续严格按照《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审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做好青浦区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各项污染物监测数据审核工作。其中市控站点的数据审核工作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牵头,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协助每日进行市控点位的数据审核工作,及时完成异常数据的反馈和处理。青浦区环境监测站自行承担本区区控站点的数据审核工作。
5.1.7 空气质量信息发布
2021年我区将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空气质量AQI指数发布工作。空气质量日报以空气质量指数(AQI)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定时发布。我区AQI由青浦夏阳、青浦朱家角、青浦徐泾3个分区评价点数据,通过相关规范计算得到,评价因子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PM10、颗粒物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共计6项。区环境监测站负责本区空气质量监测与实时发布。
5.1.8 任务分工
(1) 配合市监测中心做好日常二级数据审核;
(2) 依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6月下发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协助市环境监测中心做好本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国控点子站站房周边环境和安全保障工作,以及站房供电、通讯、租赁协调工作,站房修缮与改迁扩建等运维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3) 参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本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市控点子站站房周边环境和安全保障工作,以及站房供电、通讯、租赁协调工作,站房修缮与改迁扩建等运维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4) 配合市监测中心做好对市控点运维方的质量监督管理;
(5) 承担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区控点自动监测子站运维管理和质量工作;
(6) 承担所属区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工作。
(7) 配合市监测中心做好移动监测,确保同步监测任务顺利完成
(8) 监测数据统一纳入上海市环境质量数据库。
6. 声环境质量监测
7. 概述
2021年,本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以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为主。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出的“十四五”期间噪声工作的新要求和噪声监测发展的新思路,在市环境监测中心的指导下,在噪声监测方面将进一步调整优化本区城市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城市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及城市功能区监测点位,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监测;建立更贴近居民主观感受的噪声监测与评价新方法;调整优化噪声监测要素指标,由监测等效声级向低频噪声监测、噪声频谱分析监测扩展;加强典型噪声源预测与评估,对重点环境噪声源(如建筑施工场地、大型机场等)开展自动监测;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和车载噪声自动监测试点,重点环境噪声源监测信息实时公开;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等环境振动重点污染源开展试点监测。
2021年,本区已完成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网络的建设,本区将采用功能区噪声声自动监测系统开展监测。
2021年全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日期、频次见下表。
监测内容 | 频次(次/年) | 监测日期 | 数据上报日期 |
区域环境噪声 | 2 | 5月、9月 | 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
道路交通噪声 | 2 | 5月、9月 | 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
功能区噪声 | 自动监测 | 全年 | 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上报数据为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0日数据) |
8. 区域环境噪声监测
2021 年,本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7个。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时段白天为8:30至17:30,其中11:30至12:30停止监测;夜间为22:00至凌晨6:00。测点分布见附表9。
9.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2021年,本区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15个,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时段白天为8:30至17:30,其中11:30至12:30停止监测;夜间为22:00至凌晨6:00。测点分布见附表9。
2021年,青浦站应做好与交巡警联合进行的主要交通干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的抽、检查监测工作。
10. 功能区噪声监测
2021年,本区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3个。功能区噪声监测使用噪声自动监测设备24小时昼夜不间断监测,对于在连续监测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可预计的突发性影响,应在备注中加以情况说明。功能区噪声监测要求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前完成。测点分布见附表9。
本区功能区噪声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向监测中心上报该点位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的自动监测数据,如当日数据不符合噪声监测条件,则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
11. 质量保证
2021年我区的声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要在原有基础上有新的提高,积极配合各级质量监督、质量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与指导,严格按照规范和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间和点位进行有效监测。
1)必须严格按照各项噪声监测的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各监测点位不得随意挪动,如确需变动,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的补充、调整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并将新增点位报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环境保护部审批。
2)本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补若干个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区控点),由区生态环境局将新增点位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核认定。原有的监测点位特别是城考点位必须保留不变,对个别因市政规划或动拆迁等因素,造成测点位置无法满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而需进行点位变更的测点,应由区生态环境局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提出点位变更请示,经批复后执行。
3)市环境监测中心每年对所有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进行质量检查,并随机对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进行复测,检查结果通报各区,本区监测站根据通报结果中存在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12. 监测数据处理及上报要求
1)2021年,我区声环境监测数据上报实行有线传输和报表上报双轨制。有线传输的数据要确保输入数据的准确性,并按照市环境监测中心规定的输入程序进行输入。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数据通过系统报送。功能区噪声监测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前完成。第四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报送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噪声数据。第二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所有纸质报表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
2)根据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规定,按照数据处理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的原始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可疑监测数据和结果,及时查找原因,并在上报数据时予以说明;对于暂时无法查明原因的偏离数据,应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技术协助,共同解决。
3)明确填表人、校对人、审核人的职责,加强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存档。上报报表应加盖公章。
4)确保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每月做好数据上报情况记录,确保我区在监测中心组织的数据上报情况在内部评比中排名靠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3. 任务分工
所有本辖区的各类环境噪声监测点位按照属地化原则由青浦区环境监测站监测。
14.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5. 淀山湖蓝藻“水华”预警监测
2021年在继续开展淀山湖每月一次常规监测的基础上,自5月起至10月止,对淀山湖实行专项加密监测,并加强人工巡查。积极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结合浮标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8套)、气象在线监测(2套)及多源卫星遥感监测,开展淀山湖蓝藻水华预警监测。同时进一步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建立预警和信息发布的会商制度,做到蓝藻水华尽早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16. 人工监测方案
(1)监测点位
同常规监测,千墩港东口、大朱厍港口、急水港桥、白石矶港口、西闸、淀峰、赵田湖中心、湖心北区、湖心东区、四号航标、湖心南区、游泳场、网箱鱼场共13个监测点。
(2)监测频率
根据淀山湖蓝藻水华暴发规律和周期,确定水质监测频次,其中酝酿期(5月~6月)每月1次,高发期(7月~10月)至少每两周1次;蓝藻水华发生期间每天一次,直至水华消失。
(3)主要监测指标
水温、透明度、pH值、溶解氧、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可溶性磷酸盐和叶绿素a等12 项。蓝藻水华发生期间加测浮游植物和微囊藻毒素。
(4)责任单位
浮游植物和微囊藻毒素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其余指标监测由青浦区环境监测站负责。
17. 现场巡查方案
(1)巡查频次
由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和生态环境局110值班人员负责,每天一次人工巡查。
(2)巡查区域
重点开展对近岸景观带(水上运动场、原网箱渔场等)和历年蓝藻水华高发湖区(湖心东区、湖心北区、游泳场、淀峰等)的巡查,核心区域为急水港桥东北、农委基地对面、网箱渔场、淀峰、游泳场和西闸等周边区域。
(3)巡查记录
编写淀山湖蓝藻“水华”现场巡查记录表,必要时需进行采样。
(4)责任单位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渔政部门另有巡查方案)。
17.1.1 遥感监测方案
以多源遥感影像为依据,结合高发期无人机现场巡测等,开展淀山湖蓝藻水华。
(1)在蓝藻“水华”高发季节(7月至10月),加强淀山湖蓝藻“水华”遥感监测工作,做好多源卫星影像收集和处理工作;
(2)对影像数据进行图像合成、蓝藻“水华”目视识别、面积计算、专题制图等步骤,生成可上报的淀山湖蓝藻“水华”分布解译图;
(3)根据遥感监测结果,结合现场巡视结果,明确淀山湖蓝藻“水华”发生面积、发布区域等,做好淀山湖蓝藻高发期间的专报工作。
17.1.2 自动在线监测方案
利用已经建成的浮标式水质自动监测站(包括:游泳场、急水港、网箱渔场、湖心东区、湖心北区、大朱厍、湖中心、白石矶)和2 个气象自动监测站(淀峰、急水港),开展淀山湖蓝藻“水华”预警监测工作。由监测中心负责。
17.1.3 评价方案
根据淀山湖专项监测结果,采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富营养化状况评价方法,选择叶绿素a、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以及透明度等5项指标计算综合营养状态指数,开展淀山湖富营养化评价,评价方法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17.1.4 报告制度
正常情况下,人工监测结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编写月报,人工巡查结果由青浦区生态环境部门编写周报,并结合自动监测数据,分别于每月30 日和每周五同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青浦区政府。
一旦人工巡查发现蓝藻水华,青浦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报告青浦区政府,请区政府及时部署蓝藻打捞等应对措施,并通知监测单位进行现场监测;同时另行专报市生态环境局,并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青浦区政府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17.1.5 会商制度
当人工监测或自动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市水文总站、青浦区政府、青浦区生态环境局、青浦区水务局指派专人组成专家会商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机制另行细化),共同研判蓝藻水华发生的可能性,必要时发出预警,请青浦区政府提前部署蓝藻打捞等应对措施。
当蓝藻水华发生后,专家会商小组需根据水文、气象、水质等数据,共同研判蓝藻水华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是否发布相关信息的建议。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专家建议,必要时向市政府新闻办提供信息发布的背景资料。
18. 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根据《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合上海实际编制监测方案,完成现场采样、分析测试,以及数据收集、汇总、整理和报告的编制工作,其中区监测站负责协调采样工作。
18.1.1 土壤例行试点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对全市部分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监控点和风险监控点进行监测,采集0~20cm 表层土壤样品。
(2)监测项目
土壤理化指标:土壤pH 值、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无机污染物:砷、镉、铬、铜、汞、镍、铅、锌等8 种元素的全量。
有机污染物:有机氯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多环芳烃【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 h)蒽和苯并(g,h,i)苝】。
(3)监测频次
2021 年5~9 月完成全部监测及数据报送工作。
18.1.2 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性监测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19~2020 年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函〔2019〕200 号)要求,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信息上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同时通过现有途径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1)监测范围和对象
2021年青浦区新增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待市局文件下发后确定)。
市管企业及园区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监测,区管企业及园区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
对位于工业园区外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对企业周边土壤开展监测;对位于工业园区内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只需对其所在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测。
(2)布点方法
企业周边土壤监测:废气排放影响监测点: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布设废气影响监测点,每个监测点采集表层土壤样品;废水排放影响监测点:沿企业废水排放管线布设废水影响监测点,每个监测点土壤采集深度须达到废水排放管线的深度。
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监测:点位布设参考企业周边土壤监测布点方法。沿主导风向或废水排放去向布设监测点。
(3)监测指标
建设用地监测《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45项基本项目,农业用地监测《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规定的8项基本项目,并监测企业及园区的特征污染物。
(4)监测频次
对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及工业园区至少组织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
18.1.3 地下水试点监测
根据《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化工石化类和涉重类重点污染源和工业园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相应区域地下水试点监测,该项工作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19.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根据《2021年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等,编制2021年青浦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20.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20.1.1 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十四五”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征求意见稿)》等的要求,开展重点和一般监控村庄的监测。重点和一般监控村庄的确定原则如下:
(1)重点监控村庄:主要针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自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丰富的特色保护类村庄,全市选择11个左右村庄作为国家级重点监控村庄。主要监控有生态保护价值和文化传承价值的村庄,保障这些村庄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受破坏并且能得到稳步提升。2021年,青浦区重点监测村庄为:蔡浜村。
(2)一般监控村庄:主要针对作为乡村振兴重点的规模较大、发展较快的集聚提升类村庄、和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城郊融合类村庄,全市选择 30 个左右村庄作为地方重点监控村庄。主要监控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人口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强烈的村庄,评价农村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质量的变化,评估农村环境监管措施的有效性。2021年,青浦区一般监测村庄为:张马村(朱家角镇)、东庄村(练塘镇)、莲湖村(金泽镇)。
20.1.2 监测项目
(1) 环境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 地表水水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 1 中基本项目(共24 项)。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监测断面可不报送粪大肠菌群。
监测点位为:太浦河-丁栅大桥、太浦河-太浦河取水口。
(3) 土壤环境质量
点位布设:在基本农田、园地(果园、茶园、菜园等)、饮用水源地周边各布设1个监测点位,共3个点位,由于本市已基本实现集中供水,因此主要监测4个市级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见下表),由所在区监测站负责;可同时根据村庄环境状况,在重点区域土壤中选取两类,各布设1个监测点位。重点区域土壤包括:工矿企业周边土壤;畜、禽、水产养殖场周边土壤;污水灌溉的农田土壤;大量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场地周围的土壤;长期受工业废气和粉尘影响的土壤;居民区周边土壤;其他疑有污染的土壤。
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有机污染物。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金泽水源湖周边土壤环境由青浦区环境监测站采样。
(4) 生态质量状况
选择部分地区试点开展乡村生态系统的监测。乡村生态系统主要监测不透水用地和生态用地状况、生物多样性(蝴蝶、蜜蜂、 青蛙、两栖动物、鸟类等的种类和数量)、土壤动物和微生物。
20.1.3 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和地表水水质每季度监测 1 次、全年4次;生态状况每年监测 1次;土壤环境质量每5年的第1年监测1次。
20.1.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针对全市已建成并验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区级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区级监测,对处理规模≥20吨/日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全覆盖监测;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对处理规模<20吨/日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要求全覆盖,其他区域监测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1)点位布设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取样,具体见《2021年青浦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选测项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动植物油(仅针对含乡村旅游废水的处理设施)、粪大肠菌群(仅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处理设施)。
(3)监测频次
区级监测:对处理规模≥20吨/日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年2次(上下半年各实施一次),对处理规模<20吨/日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年1次。
(4)监测方法
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和废水部分)》。排放标准对应设施建设时的设计标准,分别执行《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暂行规定》(2010年)、《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规定》(2017年)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T 1163)。
20.1.5 农村水体跟踪监测
为进一步巩固本市河道消黑除劣整治成效,按照《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要求,将从2021年启动农村水体跟踪监测。监测范围主要针对行政村内村民主要集聚区适当向外延伸200-500米范围内,以及村民反映强烈的农村水体。主要跟踪监测指标为透明度、溶解氧和氨氮(总磷为选测项),并以此判断是否存在疑似黑臭情况,跟踪监测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农村水体数的5%。市级环境监测部门将对区级跟踪监测发现的疑似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进行复核。
20.1.6 农村灌溉水质试点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从2021年开始,各相关区要在1000亩灌溉规模以上的农田灌区中选择不少于5个农田灌区开展一次农田灌溉水质监测。监测标准规范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执行。
21. 任务分工
由区生态环境局与区水务部门进行对接,定期更新已建成并验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清单,并及时纳入监测范围;2021年3月底前完成村庄基本信息调查,并编制完成年度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本区环境监测站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及11月20日前报送当季度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河流湖库水质数据;6月底前完成土壤样品采集并送交监测中心;6月底和10月底前报送阶段和全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及报告。市、区两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对设施排放情况进行达标判定,每半年形成监测分析报告报同级生态环境局,由市、区生态环境局及时书面通报同级河长办和水务部门。
22.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由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编制监测计划并执行。区生态环境部门发挥区域优势,协助市辐射环境监督站优化和规范上海市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的布设,使辐射环境背景监测点更具代表性。
第二章 固定污染源监测
1. 重点排污单位监测
根据《2021年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待发),青浦区环境监测站按监管职责,开展监督性监测,2021年青浦区水环境重点排污、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土壤排污、危险废物和其它类型的强化监管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名单见附表10~附表14。
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所有水环境、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至少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实施);已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截止2020年12月31日)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确认排放口的监测工作,近三年未曾开展过监督性监测的主要排放口,原则上年内至少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根据本区自身的监测能力,自行制定一般排放口的监测计划,原则上应当保证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至少开展1次。存在超标现象的,应结合执法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后再次开展监测,监督企业整改到位。
土壤、声、其他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根据专项工作要求确定。其他重点排污单位中畜禽养行业排污单位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98-2018)的限值,对恶臭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任务有本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频次为每年1次,如因动物防疫控制等原因不宜开展监测工作的,应延期再测,年内均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可取消当次监测。
1.1. 监测范围
(1)污水处理厂废水监测、废气监测和污泥中重金属开展监督性监测(青浦共10家,名单见附表15,带“★”为国控污水厂)。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质量抽测和质量监控监测。
(2)废气重金属排放企业监测废气和周边环境监测,青浦4家(见附表16),由青浦区环境监测站自行制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3)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监测,按《上海市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名单》(见附表17)开展废水监测工作。
(4)危险废物及电子废物处置企业监督监测,2021年,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对本区2家(见附表18)危险废物及电子废物重点处置企业开展监督监测。
1.2. 监测点位
(1)废水监测点位设于外排口和一类污染物车间(生产设施)废水排口。
(2)污水处理厂污泥中的重金属监测点位设于污水厂污泥排放口。
(3)污水处理厂厂界和有组织废气监测,厂界监测点设于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设于污水处理厂废气排放口。
(4)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点位为废气净化设备出口(详见GB/T16157-1996)。
1.3. 监测频率
(1)污水处理厂废水每季度开展1次监测;每年监测1次烷基汞,4月安排采样,并于4月底前送样至监测中心;污水处理厂污泥中重金属和废气每季度开展1次监测。
(2)废气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每季度开展1次废气监督监测,每年对周边环境监测1次。
(3)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每年对原国控重金属企业的周边环境监测1次。
(4)危险废物焚烧企业废气每半年监测1次,危险废物自行焚烧和其他企业每年监测1次。
以上类型的排放企业,每次监测时,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
1.4. 监测项目
(1)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市废水基本监测项目为: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总磷、总氮等8项常规污染物及其行业特征污染因子,废气基本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林格曼黑度等4项常规污染物及其行业特征污染因子;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无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监测项目。
(2)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和国家要求,污水处理厂出口监测项目为26项,包括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铜、总锌、挥发酚、总氰化物、总锰、流量;进口监测项目为22项: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总磷、总氮、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铜、总锌、挥发酚、总氰化物、总锰、流量。每年出口监测1次烷基汞。若排污许可证有其它要求的,应一并开展监测。
(3)污水处理厂污泥中的重金属监测,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监测项目包括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总镍、总锌、总铜。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4)污水处理厂废气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评价标准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执行。
(5)废气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监测项目在废气常规监测项目基础上增加重金属项目。
(6)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监测项目见附表17。
(7)危险废物及电子废物处置企业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其中危险废物焚烧企业废气监督性监测按照《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7-2013)中规定的项目进行监测,包括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钒及其化合物以及二噁英。
(8)每次监测做好台帐记录,完整记录被测企业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当天实际生产负荷,并统计年平均生产负荷、年生产日数、年排放时间等基础数据。因企业原因未能实施监测任务的,应要求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责任管理部门备案;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展监测任务的,应及时补测。
1.5. 任务分工
青浦区环境监测站负责本区区级监管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
2. 一般排污单位监测
本区自行制订名单和监督性监测方案并实施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质量抽测。
3. 污染源专项监测
3.1. 长江经济带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
本区环境监测站对本区长江经济带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结果实时更新入河排污口名单,名单见附表19。
(1) 监测项目
污水处理厂、火电行业企业、市管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按环境监测工作计划要求实施监测,其余企业的监测项目为: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总磷、总氮等及其行业特征污染因子。
(2) 监测频次
全年至少开展1次监测。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口,适当增加频次。
3.2. 锅炉和窑炉监测
3.2.1. 锅炉监测
以二污普锅炉调查统计结果为基数,一是对10吨及以上锅炉和生物质锅炉,各区年内应全覆盖监测,10吨及以上和生物质锅炉名单见附表15;二是燃气锅炉,各区抽测比例不低于5%;燃油锅炉,各区抽测比例不低于10%,燃油燃气锅炉抽测数见下表。
燃油和生物质锅炉,监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燃气锅炉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氮氧化物,其中颗粒物监测应采用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方法,必要时可使用高浓度颗粒物采样方法。
2021年燃油燃气锅炉抽测数量表
序号 | 燃油锅炉数 | 燃气锅炉数 | 燃油锅炉抽测台数 | 燃气锅炉抽测台数 |
1 | 82 | 145 | 8 | 7 |
3.2.2. 炉窑监测
一是对生物质炉窑,各区年内应全覆盖监测(附表20);二是燃气炉窑,各区抽测比例不低于10%;燃油炉窑,各区抽测比例不低于20%。
3.3. 二噁英监管企业监测
根据2020年本市二噁英类排放源统计调查结果,对本区废弃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焚烧、钢铁、再生金属等重点行业开展二噁英废气排放监测,2021年对本区1家(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见附表21)监管企业开展监测。监测项目为二噁英,监测频率为每年1次。
其中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测工作由青浦区环境监测站监测负责实施,上海巨浪环保有限公司由市监测中心负责实施。
3.4. 生活垃圾处理场监测
青浦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理单位有青浦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填埋)和青浦综合处理厂(湿垃圾利用)两家(见附表22),由本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
(1)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填埋场监测要求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进行,对渗滤液、地下水、甲烷、恶臭污染物进行监测。
渗滤液、地下水、填埋场区及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和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后,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等指标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其他指标每年至少监测1次。
根据《关于按市、区分工对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的排放进行监测的通知》(沪环保计〔2007〕150号)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的要求,对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垃圾渗滤液实施监测的项目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色度、总氮、总磷、总汞、总铬、总镉、总砷、总铅、六价铬和粪大肠菌群数。
地下水监测项目为:pH值、总硬度(以CaCO3计)、高锰酸盐指数、氯化物、氨氮、挥发酚类(以苯酚计)、金属类(铜、锌、汞、砷、镉、铅、镍、总铬、六价铬、铁、锰)、亚硝酸盐(以氮计)、硝酸盐(以氮计)、硫酸盐、总氮、总磷、总钾、氟化物、溶解性总固体、水位、石油类、氰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
(2)湿垃圾处置利用单位
对湿垃圾处置利用单位渗滤液和恶臭开展监测,全年至少监测1次。
3.5. VOCs专项监测
(1)VOCs专项检查监测
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工作,青浦区对28家VOCs排放重点企业开展监督监测(见附表23)。
(2)重点VOCs 企业监督性监测
根据排放清单中筛选的VOCs 排放量超过10t 的重点企业,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各区环境监测站对其进行监测。
(3)监测项目和频次
VOCs监测企业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和特征污染物,分别按照家具制造、船舶、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印刷、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等重点行业相关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
VOCs监测企业监测频次为排放量100吨以上的企业每半年监测1次;其他企业(排放量10吨以上,100吨以下)每年监测1次。
3.6. 高尔夫球场专项监测
青浦区环境监测站负责银涛高尔夫球场(附表24)的监测工作,监测频次为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包括废水、油烟气、锅炉废气。
高尔夫球场位于准水源保护区内的高尔夫球场污水必须纳管排放,其他区域有纳管条件的球场污水也必须纳管排放。高尔夫球场排放的污水应达到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
高尔夫球场如有餐饮业经营内容,排放的油烟气应符合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
高尔夫球场应使用清洁能源,如设有燃气锅炉,废气排放应符合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
3.7. 污染源单列企业监测
对于重复出现在重点排污单位及专项监测名单中的企业,2021年青浦区单列企业监测为上海巨浪环保有限公司和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体监测内容按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监测要求开展监测,具体情况见附表25。
3.8. 污染源数据处理及上报要求
3.8.1. 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上报
上报范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水监测、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气监测、VOCs 专项检查企业监测、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和污水处理厂废水监测等相关数据。
上报时间:各区监测站在监测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在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上报。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在6 月底及12 月底之前登录污染源管理系统,分别完成上、下半年全市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在线审核和上报。
3.8.2. 监测数据上报
1、污水厂污泥重金属监测数据表
上报时间:4 月15 日、7 月15 日、10 月15 日、次年1 月15 日前上报。
上报方式:通过邮箱报送,hjtj@sheemc.cn。
2、污水厂季报数据表
上报时间:4 月1 日、7 月1 日、10 月1 日、次年1 月1 日前上报。
3、危险废物及电子废物处置企业报告
上报时间:11月30日前上报全年监测报告。
上报方式:将监测报告(带电子签章的电子版或扫描件)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邮箱,hjtj@sheemc.cn。
3.8.3. 监督性监测报告归档
为推进文档的无纸化和电子化管理,监测中心对上海市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实施电子文档管理。
归档报告范围:2021 年度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包括监测计划中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和污染源专项监测中的各项任务,归档名单见本实施方案。
电子档案提交时间:2022 年3 月31 日前上报2021 年全部监督性监测报告,将光盘交至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
归档报告具体要求:参照《上海市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电子版)归档要求》。
4. 污染源在线监测
在线监测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和定期比对监测由所属企业负责,排污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具体实施。排污单位需认证做好在线监测设备的年度强检(或校准),及时提交自检报告,确保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负责在线监测站的更新及重建。
青浦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在线监测企业自行比对监测的抽查工作,比对频次不少于1次/年,根据整改情况管理要求,适时加大监测频次。同时应做好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日常审核和报表管理工作,并协助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做好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和监控平台升级改造的技术支持工作。同时,以报告形式(日报、季报、年报)定期向管理部门反映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状况、数据质量、企业的排放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
4.1. 废水和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的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或总有机碳(TOC)、氨氮、pH值和流量;城镇污水处理厂(10家)在线监测(包括进水口排放口)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pH值和流量。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的监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氧量、流速、烟温和静压。旁路在线监测系统监测项目为流速、烟温和静压。
4.2. 焚烧设施在线监测
市区两级监测部门按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焚烧设施企业自行比对监测的抽查工作。
4.3. VOCs设施在线监测
市区两级监测部门按监管职责分工负责VOCs设施企业自行比对监测的抽查工作。
5. 辐射污染源监测
根据《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2019年版)》(环办核设函〔2019〕311号)、《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2001)、《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 681-2013)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 10.2-1996)的要求,监控辐射污染物排放,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依据,预警辐射事故及事件,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5.1. 任务分工
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安排,开展辖区内Ⅳ类和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移动通信基站等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发挥区域优势,协助市辐射环境监督站优化和规范全市辐射污染源监测点的布设,使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物利用设施和电磁辐射项目的监测更具针对性。其余监测工作由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实施。
6. 移动污染源监测和监管
6.1. 在用柴油车路检路查与入户监督抽测工作
继续完善市、区两级机动车污染监测联动机制,强化机动车路检执法检测和冒黑烟抽检,2021 年依据新颁布的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进一步加大对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依托现有设备和人力,通过挖掘、统筹本区监测力量,市区两级监测部门合力完成秋冬季期间不低于本市柴油车保有量80%(根据截止2020 年10月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数据统计,约35 万辆)的柴油车监督抽测任务。
6.1.1. 工作要求
1.建立和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加大路检路查力度。
2.加强用车大户入户监督抽测。对于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柴油车超过20 辆的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3.加大路检路查力度。根据《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逐步建立完善路检抽测工作机制,在对疑似超标柴油车进行排放检测的同时,逐步引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检查、OBD 检查和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检查。利用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
6.1.2. 工作方案
秋冬季期间(1 月至3 月,10 月至12 月),充分利用本市现有的10 套遥感监测仪器及新建4套固定式遥感监测仪器,在地面道口、柴油车车流量较大的非高速道口和市区道路、港区道路设置路检点位,采用遥感监测与林格曼黑度、自由加速法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进行路检路查,试点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检查,同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加强对高污染车、超标车的查处。
本区对于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建立入户监督抽测的监测人员随机、被查对象随机的双随机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
此外,春夏季期间(4 月至9 月)还应每月开展路检及入户抽检,使用《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规定的检测方法,本区每月柴油车监测不少于150 辆次。入户抽检时,探索开展OBD检查和柴油车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检查。
1.秋冬季路检路查工作方案
(1)时间安排
本年度的秋冬季路检路查工作从1 月11 日启动。(详见附表26~28)
(2)工作方式
现场设遥测/目测组与执法监测组,对于遥测、目测发现的高污染车辆,通过对讲机或其他方式告知执法组及配合执法的交警,由交警拦车,并由执法组在自由加速工况下,采用林格曼黑度法或不透光烟度法复检该车尾气排放情况;若复检超标,由交警对其进行处罚,执法组应做好车辆原始记录,并在7 个工作日内出具该车检测报告(报交警部门);若复检合格,予以放行。每个点位工作量要求详见附表26。
采用林格曼黑度法进行复检时需采集全过程视频,至少拍摄车牌号码及排放黑烟情况。对于6 个月内出现2 次遥测超标的车辆,由交警部门予以处罚。
(3)点位设置
监测点位共设青浦大盈1个点位,详见附表27。
(4)人员及设备配置
每个路检路查点位按工作需要配置现场工作人员。市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检测现场的协调和保障,设置联络员1 名。区监测站工作人员负责遥测仪器(2 套)及执法检测,设置现场负责人1 名,监测人员4~5 人。保安辅助执法人员若干人负责林格曼黑度目测初筛及现场协助。公安交警负责对冒黑烟车辆进行处罚。
区监测站按市环境监测中心统一调配工作时间,在指定点位自行开展路检路查,并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5)后勤保障
a)仪器保障
遥感监测仪器共14套,其中监测中心4 套固定式,2套水平移动式,黄浦、嘉定、青浦、金山、浦东、奉贤、松江、徐汇等区监测站各1 套。本方案实施期内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统一调配。设备的使用人应认真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并确保设备的安全。
监测点位所在的区监测站负责提供柴油车尾气不透光烟度仪。若将林格曼黑度法用于执法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符合国标GB3847 的基本设施。
b)监测场地保障
将遥测设备放置在收费站安全岛上,路检设备放置于检查站或其他适合开展路检的开阔场地。
c)仪器供电保障
每个工作点位需要220V 电源1 处,其中遥感监测仪器工控机1 处,不透光烟度计1 处。若附近无电源,请各工作区携带便携式电源供电。
d)人员保障
监测点位所在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区公安部门安排2 名执法人员,其中至少1 名执法人员全程参与,负责现场拦车及执法处罚。
监测点位所在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区公安、交通等部门,落实工作人员现场休息、午餐等后勤保障。现场附近设置室内休息点供工作人员休息,点位附近若无可提供午餐的餐厅,需提前协调落实用餐安排。
现场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参照市内出差等标准,解决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工作人员在现场应穿戴反光背心,并遵守道口安全工作要求。
(6)数据上报
每月15 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报送至国家平台(wf.vecc.org.cn)和市级调度平台(http://101.227.181.154:9998/hkywrtb/LoginPage.aspx)。
2.入户监督抽测工作方案
(1)时间安排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双随机工作模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工作。各区全年对重点场地或重点单位监督抽测不少于20 家次。采取市、区两级双随机模式抽测,全市全年至少对320 家次重点场地或重点单位进行双随机抽测。
(2)点位设置
区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区公安、交通等部门提供本区域内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名录,并根据现场工作情况对名录进行完善。
(3)人员及仪器配置
区生态环境部门按双随机模式自行组织人员对重点场地或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测,与公安交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使用检测仪器需符合相关检测标准的要求,由区监测站负责提供。
(4)数据上报
每月15 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报送至国家平台(wf.vecc.org.cn)和市级调度平台(http://101.227.181.154:9998/hkywrtb/LoginPage.aspx)。
3.其他工作
(1)OBD、柴油和尿素检查工作
结合路检和入户检查,购置OBD 解码设备,开展OBD 检测试点。探索性开展尿素质量快速筛查。结合入户监督抽测工作,利用便携式尿素分析设备对尿素质量进行筛查,疑似超标的样品送有资质机构进行复核检验。有条件时抽取车辆油品及尿素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分析。
(2)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工作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管控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开展柴油车抽检工作,可结合路检和重点监管企业双随机抽检。
(3)加强机动车监测能力建设
鉴于机动车监测任务量日益增长,本区落实专人负责机动车监测工作,加强遥感监测和尾气分析仪等机动车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区级遥感监测网络。
6.1.3. 责任分工
依托现有与公安部门每日更新的机动车数据库,由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供本市柴油车清单及车主信息。并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点位设置、设备和人员调配、工作日程安排,以及数据的收集、统计和确认,并将有效数据上报至国家平台;建立重点场地和重点企业双随机抽测制度;负责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项工作报告编制。
本区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区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在柴油车检测点位(包括道口、港区道路)和重点场所、重点企业对超标车辆进行处罚;协调区公安、交通部门协助提供本市重点场地和重点企业清单,并参与重点场所、重点企业的双随机监督监测执法工作;协调区交通部门协助在道口安排柴油车检测场地、工作人员休息等后勤保障事宜;组织区环境监测站落实现场工作人员,完成现场检测任务,每日按要求上报检测数据,对超标车辆进行执法处罚。
6.2.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依据《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原上海市环保局颁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13 号),深入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环保检测服务能力评估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66号)要求,利用机动车排放监控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区级属地化日常监管能力,统性地全覆盖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青浦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汇总表见附表30。
6.2.1. 工作要求
1.督促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
2.对于外地车辆、重型柴油车、专项作业车等排放检验比较集中的、日排放检测量大的、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
3.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可以通过采购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安排专人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市外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对上述重点车辆检验排放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5%以上。
6.2.2. 工作安排
1.市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区级核查人员,在市区两级核查属地化管理机制下,通过日常巡检和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联合监督检查、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全年通过开展新入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能力评估、日常巡查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核查检验机构是否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
3.依托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平台,按照监督检查要求,对系统中异常或疑似违规行为的报警的检测站,以及通过大数据比对筛选对出具可疑结果的车辆,由市环境监测中心每周发布管理提示,及时向各区提示可能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由各区生态环境局要落实专人进行抽查和复核。
6.2.3. 责任分工
市环境监测中心统一协调安排监督核查任务,并加强对各区核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本区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专人,依托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平台,每周不少于两个工作日,通过调取历史检验视频、图片、数据等方式,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联合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6.3.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监测
各区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标准要求,对各自辖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测工作,实施执法监督监测,掌握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包括机械出厂日期、排放阶段、监测烟度值及燃料类型等)。
在按计划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常规抽测工作的基础上,以2020 年底前全国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和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为抓手,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具体监测数量要求见附表29。秋冬季期间,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加强监督检查。
6.3.1. 工作要求
1.青浦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中港作机械46辆、农用机械759辆、市政施工机械43辆、场内机械2458辆,抽测比例不低于4%。
2.秋冬季期间,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区外环内区域每月抽查(测)率应达到50%以上。
3.本市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市销售但非本市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4.重点核实新生产、进口和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环保信息公开(环保信息标签等);污染控制装置;安装定位装置等内容,对部分机型机械的排放情况进行抽测,总数不低于10 台。
6.3.2. 工作安排
本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制度基础上,安排本区环境监测站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监测和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工作。
6.3.3. 责任分工
1.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统一指导。
2.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技术支持。
3.本区生态环境部门按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协调落实并完成各项监测任务。
4.本区环境监测站按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试,并上报检测数据。超标检测报告及时报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7. 加油站系统油气污染监测、油气回收联网在线监控及油品质量抽查工作
7.1. 工作要求
1.推进油气回收治理。上海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快推进上海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等于2000 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区环境监测站共同开展加油站油气在线系统比对监测的抽查工作及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达标情况的抽查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重点油站的油气在线系统比对及油气回收系统的监测抽查,本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区内油站的油气在线系统比对及油气回收系统的监测抽查。市区两级监测部门应做好油气在线监测系统的报警情况的日常巡查并做好油气在线监控平台升级改造的技术支持工作。
2. 加强对内部加油站(库)的油品质量及企业内部用油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利用便携式硫含量检测仪快速检测油品硫含量,探索快速检测法超标情况的处罚流程。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
7.2. 工作安排
1.油罐车密闭性监管
油罐车企业需委托第三方开展密闭性检测,本区生态环境局每年抽查其自检报告,比例不低于20%。
2.加油站监督性监测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加油站的监督抽查与抽测。重点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管理台账、环保设备运行状况、自检报告、油气回收在线报警状态处理等实施现场抽查。同时对油气回收设施达标运行及油气在线设备性能开展监督抽测,要求如下:外环以内的区加油站抽测比例不低于40%,外环以外(涉及外环的)的区加油站抽测比例不低于15%(上述抽测比例包含油气回收设施达标情况及油气在线性能比对两项工作)。青浦区加油站数量和抽测比例见附表31。
(1)抽测项目
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中的规范要求,重点针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中系统密闭性和汽油加油枪高档气液比指标进行抽测,抽测完成后出具监测报告。
油气在线设备流量计比对测试。用手工测试值与在线监控系统显示值一对一进行比对。若在线监控系统记录加油量与加油机显示加油量的相对误差>1%,判定在线监控系统气液比监测性能不合格。若气液比差值在±0.1范围内,该加油枪气液比监测通过测试。若该枪气液比差值不在±0.1范围内,则再进行两次气液比检测,取三次结果的平均值。将三次气液比检测结果平均值与在线监测显示气液比平均值进行比较。若差值在±0.1范围内,则此流量计通过测试。
(2)抽查范围及数量
各区环境监测站每年对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和抽测,本区(外环外)加油站抽测比例不低于15%。
(3)抽查方式及要求
本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进行现场抽测,现场抽测前不做事先通知。现场抽测时为确保加油站正常运营针对该站部分汽油加油枪气液比进行检测。检测时加油站正常营业,仅对检测区域进行隔离。
各区生态环境局于每月15 日前将上一月油气回收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电子版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
3.油气回收在线监控
(1)对于本市油品销售企业汽油年销量达2000吨及以上加油站全面完成安装站内油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开展对已完成在线安装的加油站现场比对,评估在线系统的运行情况。计划年底前完成15座油气在线监控设备比对测试。
(3)完成本市10座汽油储油库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
4.油品及尿素质量抽查
(1)市生态环境局做好与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各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制订的<本市非法加油点专项整改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20〕60号)要求,结合“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针对辖区内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开展专项排查,建立各自的内部加油站监管清单,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油品质量抽查,发现油品超标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加强技术指导,并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抽查,发现油品质量超标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抽查重点对象为港区内部、物流园区、建筑工程、集卡集散地等区域的加油站(库)的汽、柴油油品质量。其中部分内河船舶燃料油品的取样、分析为新增工作。
(2)车辆使用中尿素产品质量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各区市场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抽检并上报。
7.3. 质量保证
继续加强对区环境监测站机动车污染监测、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监测的技术培训,开展机动车环保志愿者培训工作,继续组织开展机动车检测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
8. 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依据《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区环境监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本市有关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运行前后的评估监测等相关工作。
8.1. 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性监测
本区环境监测部门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分类监管要求,以建设单位在“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投产信息为依据,对相关建设项目开展一定比例的事中事后监督性监测工作。
8.2. 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监测技术核验
对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性监测的建设项目,按照比例对其开展的自主验收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核验。
9. 企业自行监测检查
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技术要求,结合行业特点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制订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建立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处理处置量、排放量等台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结果。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统筹安排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市管排污单位的检查,收集汇总各区检查结果,本区监测站接受市监测中心的技术指导;本区监测站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区管排污单位开展具体检查,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本季度检查结果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
按照《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环办监测函〔2020〕388号)附件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以及本市相关要求,对2020年新增已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并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截止2020 年12 月31 日),本区监测部门自行监测检查应做到企业全覆盖;对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和持证单位以外2020 年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于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较好的排污单位,监测部门可适当减少监督性监测频次。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执法联动力度,确保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章 应急监测
继续加强应急监测硬件能力建设,加快专业技术人员仪器应用开发能力的培训和培养,保证新增能力的有效应用,充分发挥新增装备在实战中的作用。整体提升应急监测相关软件开发能力,增强技术储备,加强应急监测人员日常培训和演练工作,加强应急监测仪器、人员防护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校正以及定期检查工作。
在现有二级应急联动运行模式下,不断完善市、区二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程序,及时更新修订《青浦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完成相应的能力建设备案和预案的补充修订。将应急监测纳入日常监测管理范畴,使应急监测工作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本区或邻近地区发生的威胁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生态环境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
1. 实施内容
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对水、气、土等环境要素实施基本的应急监测,辐射应急监测根据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的要求实施。
2. 应急监测程序
(1)区环境监测站在接到区环保应急响应中心的指令后,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单位或指定地点,并携带必要的应急监测装备及个人防护用品赶赴污染事故现场。
(2)应急监测小组到达现场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要深入事故发生点,对现场污染情况和污染物种类进行初步调查。现场监测负责人立即制定现场监测方案,监测人员根据方案实施监测和采样。在可以确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质、浓度、污染危害范围的前提下,应立即向应急指挥报告情况。如无法确定污染事故性质、浓度、污染危害范围时,应立即以最快的速度将样品送回监测站实验室。
(3)实验室相关分析人员在接到样品后,立即按有关要求进行分析测试,分析结果尽快上报。
(4)应急监测小组组长得到监测数据后,应结合现场调查和现场监测的具体情况,立即编写事故监测评估报告,并上报指挥。事故监测评估报告经指挥审定批准后,由办公室上报区生态环境局,并归档。事故监测评估报告仅向区生态环境局或区局指令的部门报送,严禁向无关部门或人员透露监测结果和报告内容。
3. 任务分工
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在市环境监测中心的技术服务和支持下,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对水、气、固、辐射等环境要素实施基本的应急监测,辐射应急监测根据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的要求实施。
第四章 质量保障与质量控制
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为加强本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实施的全过程质量保证和监控,市环境监测中心质量管理部不定期组织对本区环境监测站、行业监测站、政府采购中标的社会监测机构等进行现场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抽查抽测,包括对质控数据、原始数据和运维台账的抽查, 抽查形式包括现场采样检查、盲样考核、样品比对、原始运维记录检查等,以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具体安排如下:
(1) 配合监测中心对我区监测站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的巡查和指导,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测能力的维持、仪器设备和人员管理,实验室质量控制实施情况等;
(2) 积极参与上海市环境监测系统内组织的水中主要微生物指标、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或空气中苯系物的质量比对活动;
(3) 按市监测中心要求,做好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含国控断面、市控断面等)进行进行采样、分析质量监督和抽查;
(4) 接受监测中心对本站关于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含扬尘)方面的质量检查,并配合其对社会监测机构实施相关内容的质量监督;
(5) 接受监测中心对本站关于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含土壤详查、土壤例行)方面的质量检查,并配合其对社会监测机构实施相关内容的质量监督;
(6) 受监测中心对本站关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方面的质量检查,并配合其对社会监测机构实施相关内容的质量监督;
(7) 接受市监测中心组织的质量专项抽查。
(8) 定期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所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开展技术复核工作,及时总结技术复核工作开展情况,对复核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确保环境监测报告数据质量。
2. 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日常质量监管工作
2.1. 日常质量监管
青浦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承担区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环境监测或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现场抽查工作。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各自委托工作情况,建立日常质量监管工作机制,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日常质量监管。现场抽查应主要针对现场监测(运维)环节相关工作,覆盖承担委托服务的所有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采购类型,重点抽查同时承担多个监测(运维)项目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每季度报送相关日常质量监管工作情况至市生态环境局。
2.2. 信用评价监管
(1)备案和信用评价信息监控
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系统”,每季度核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备案和信用评价信息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形成季度评估报告,对备案机构存在的问题通过培训宣贯、网络平台解答(微信、邮件、公告)、现场告知等方式予以纠正。
(2)构建信用评价机制
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管理要求,在试点信用评价的基础上,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配合市监测中心建立健全贯穿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编制有关管理和技术文件;建立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覆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经营活动全生命周期的各领域;探索建立区域间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共享协作机制,形成长三角区域内(上海、江苏、浙江)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互认。
每年度配合市监测中心对备案机构全年监测业务活动涉及的基本能力、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竞争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价和行业层面的统计分析,形成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年度报告。
2.3. 双随机、一公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国市监信【2020】111号)要求,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注册在本区内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专项工作
2021年度青浦区重点开展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监测专项监测工作,重点围绕19个市考断面的达标情况及乡镇降尘的改善情况展开,具体情况如下:
1. 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考核
区域环境质量状况(该项指标的考核对象为8个镇、3个街道)包括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
1)考核指标:
水环境质量2项:氨氮、总磷。
大气环境质量1项:降尘。
2)监测时间与频率:
水环境质量考核监测点位为20个市考断面:太浦河-太浦河桥、黄浦江-淀峰、淀山湖-淀山湖中(数据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供)、油墩港-北青路桥、油墩港-纪鹤公路桥、淀浦河-318国道桥、淀浦河-南港大桥、西大盈港-芦湾桥、新通坡塘-凤溪桥、东大盈港-东大盈港桥、东大盈港-人民桥、新通坡塘-方家窑桥、徐泾港-京华路桥、华田泾-沈砖公路桥、北横港-练西大桥、老通波塘-北青公路桥、上达河-汇金路桥、北胜浜-金泽水厂、朱枫河-章练塘路练祥桥、新塘河-新盐仓浦桥,监测频率为每月1次。
降尘监测点分为区域和乡镇降尘测点,每月监测1次,区域降尘具体监测点:夏阳街道(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大楼)、盈浦街道(盈浦街道办事处)、香花桥街道(香花桥街道办事处),乡镇降尘具体测点:练塘(德力西)、徐泾(镇政府)、朱家角(景苑水庄)、华新(镇政府)、赵巷(镇政府)、白鹤(镇政府)、重固(镇政府)、金泽(镇政府)。
2. 环境监测技术培训
为提高本区环境监测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2021年拟在环境监测系统内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具体培训计划见附表32和附表33。
3. 档案管理工作
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将档案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由站部领导直接分管。
对档案管理工作者要求培训上岗,对各科室中层干部进行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培训,提高档案来源的质量。
健全档案管理机制,把档案工作列入监测站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和分工,加强科室间交流,强调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全站职工的档案意识。
通过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人员工作职责等相关制度,明确档案归档的范围、整理要求等,使档案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科学、规范。
附表1 2021年国控及国考监测断面(点位)
序号 | 断面名称 | 水功能区名称 | 所在水体 | 水体类型 | 断面属性 | 责任省份 | “十三五”原有国控 | “十四五”新增国考 |
1 | 沈砖公路桥 | 华田泾上海景观娱乐B用水区\华田泾上海饮用水源区 | 华田泾 | 河流 | 上海市 | √ | ||
2 | 人民路桥 | 东大盈港上海景观娱乐B用水区 | 东大盈港 | 河流 | 入河口 | 上海市 | √ | |
3 | 淀山湖中 | 淀山湖苏沪缓冲区 | 淀山湖 | 湖库 | 省界(沪、苏) | 上海市/江苏省 | √ | |
4 | 淀峰 | 黄浦江 | 河流 | 上海市 | √ | |||
5 | 太浦河桥 | 太浦河 | 河流 | 入河口 | 上海市 | √ |
附表2 2021年市考监测断面(共15个)
序号 | 所属区 | 考核断面 | 河道管理级别 |
1 | 青浦(15个) | 油墩港-北青路桥 | 市管 |
2 | 油墩港-纪鹤公路桥 | 市管 | |
3 | 淀浦河-318国道桥 | 市管 | |
4 | 淀浦河-南港大桥 | 市管 | |
5 | 西大盈港-芦湾桥 | 区管 | |
6 | 新通波塘-凤溪桥 | 区管 | |
7 | 东大盈港-东大盈港桥 | 区管 | |
8 | 新通波塘-方家窑桥 | 区管 | |
9 | 徐泾港-京华路桥 | 区管 | |
10 | 北横港-练西大桥 | 区管 | |
11 | 老通波塘-北青公路桥 | 区管 | |
12 | 上达河-汇金路桥 | 区管 | |
13 | 北胜浜-金泽水厂 | 镇管 | |
14 | 朱枫河-章练塘路练祥桥 | 镇管 | |
15 | 新塘河-新盐仓浦桥 | 区管 |
附表3 2021年市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
区域名称 | 断面名称 | 监测频次 | 监测项目 | 监测中心承担 | 其它分工 |
其他国家考核断面 | 华田泾-沈砖公路桥&、* | 每年监测2次(1月和7月) | (1)每月监测常规24项、电导率和浊度;(2)每年底泥1次。(3)淀山湖中加测透明度和叶绿素a | 重点项目8项分析 | 第三方采样及其他项目分析,本区监测站进行采样监督 |
东大盈港-人民桥&、* | |||||
淀山湖-淀山湖中 | |||||
黄浦江上游来水 | 太浦河-太浦河桥*、# | (1)每月监测常规24项、电导率、浊度、铁、锰;(2)每年监测1次109项及109项以外(VOCs、SVOCs)(7月);(3)每年底泥1次。 | 重点项目8项分析,特定项目分析 | ||
省界断面 | 急水港-急水港桥 | 每月1次 | 特定项目分析 | ||
太浦河-汾湖大桥** | |||||
大蒸港-大蒸港桥 | 本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及其它项目分析 | ||||
在用备用水源地 | 黄浦江上游-金泽进水口 | 每月1次 | (1)每月监测常规24项、电导率、浊度和补充项目5项及特定项目36项; (2)每年监测3次109项及109项以外(VOCs、SVOCs)(3月、7月、10月);(3)每年监测3次抗生素(3月、7月、10月);(4)每年底泥1次。 | 重点项目8项分析,硝酸盐氮及特定项目分析 | 对外招标及其他项目分析 |
黄浦江上游-金泽出水口 | |||||
黄浦江 | 黄浦江-淀峰*、# | 每月1次 | (1)常规24项、电导率和浊度;(2)每年底泥1次。 | 重点项目8项分析 | |
淀山湖(13个) | 淀山湖-急水港桥** |
每月1次
每月1次 | (1)每月监测常规24项和电导率、浊度、透明度、叶绿素a、铁、锰;(2)每年监测1次109项及109项以外(VOCs、SVOCs)(7月);(3)每年底泥1次。 | 重点项目8项分析、硝酸盐氮分析及特定项目分析 |
由青浦区环境监测站监测
由青浦区环境监测站监测 |
特定项目分析 | |||||
淀山湖-大朱厍港 | |||||
淀山湖-游泳场 | (1)7月监测常规24项和电导率及透明度、叶绿素a,其余月份监测重点项目(11个)及电导率、浊度、透明度、叶绿素a;(2)千墩港口每年监测1次109项及109项以外(VOCs、SVOCs)(7月);(3)每年底泥1次。 | ||||
淀山湖-千墩港口 | |||||
淀山湖-白石矶桥 | |||||
淀山湖-淀峰 | |||||
淀山湖-赵田湖中心 | |||||
淀山湖-湖心北区 | |||||
淀山湖-湖心东区 | |||||
淀山湖-四号航标 | |||||
淀山湖-湖心南区 | |||||
淀山湖-西闸 | |||||
淀山湖-网箱鱼场 |
注:带*为“十三五”原有国考断面;**为“十三五”原有国控断面;&为“十四五”新增国考断面;#为《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区县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251断面)。
附表4 2021年区级和镇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
序号 | 断面级别 | 所属区 | 河流名称 | 河流等级 | 断面名称 | 监测频次 | 监测项目 |
1 | 区级 | 青浦区 | 拦路港 | 市管 | 东方红大桥 | 每月1次 | (1)7月开展常规24项、电导率和浊度; (2)其它月份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7项和电导率、浊度。 |
2 | 青浦区 | 太浦河 | 市管 | 金泽水文站 | |||
3 | 青浦区 | 油墩港 | 市管 | 野马浜桥 | |||
4 | 青浦区 | 范塘 | 区管 | 和尚泾桥 | |||
5 | 青浦区 | 界泾港 | 区管 | 青安路桥 | |||
6 | 青浦区 | 金泽塘 | 区管 | 金南路桥 | |||
7 | 青浦区 | 泾南河 | 区管 | 徐泾中路桥 | |||
8 | 青浦区 | 蟠龙港 | 区管 | 盈港东路桥 | |||
9 | 青浦区 | 青浦城河 | 区管 | 公园路青浦桥 | |||
10 | 青浦区 | 青浦城河 | 区管 | 环城河吊桥 | |||
11 | 青浦区 | 上达河 | 区管 | 陈家浜桥 | |||
12 | 青浦区 | 崧塘 | 区管 | 业前路桥 | |||
13 | 青浦区 | 西大盈港 | 区管 | 西大盈港桥 | |||
14 | 青浦区 | 杨泾江 | 区管 | 杨泾桥 | |||
1 | 镇级 | 青浦区 | 朝阳河 | 镇管 | 绿舟路桥 | 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7项和电导率、浊度。 | |
2 | 青浦区 | 任联港 | 镇管 | 莲金路桥 | |||
3 | 青浦区 | 窑河 | 镇管 | 陈章路桥 | |||
4 | 青浦区 | 张墅泾 | 镇管 | 重固大街桥 | |||
5 | 青浦区 | 长塘河 | 镇管 | 嘉松中路桥 | |||
6 | 青浦区 | 朱家角市河 | 镇管 | 廊桥 | |||
7 | 青浦区 | 朱浦江 | 镇管 | 金田路桥 |
附表5 2021年上海市应急饮用水源监测区域清单
类别 | 所属区 | 断面名称 | 所属区 | 断面名称 |
应急(9个) | 金山区 | 黄浦江金山一水厂 | 嘉定区 | 新娄塘河华亭取水口 |
青浦区 | 太浦河原水取水口 | 崇明区 | 南横引河鼓浪屿桥 | |
松江区 | 斜塘松江二水厂取水口 | 南横引河奚家港交汇口# | ||
奉贤区 | 黄浦江奉贤第三水厂 | 南横引河堡镇水厂#、& | ||
闵行区 | 闵行二水厂 |
注:涉及监测区域调整的,应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以便及时调整监测计划;#为《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区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251断面);&为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考核断面。
附表6 2021年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质量评估监测断面(4+2个)
断面属性 | 序号 | 断面名称 |
评估断面 | 1 | 东大盈港-东大盈港桥# |
2 | 淀浦河-南港大桥# | |
3 | 油墩港-318国道桥 | |
4 | 新通坡塘-凤溪桥# | |
参考断面 | 5 | 大蒸港-漕芳泾桥 |
6 | 北庄河-练塘水厂 |
注: #为《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区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251断面)。
附表7 2021年青浦区9个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息公开断面
序号 | 河流名称 | 城市名称 | 断面名称 |
1 | 黄浦江 | 上海市 | 淀 峰 |
2 | 淀山湖 | 上海市 | 急水港桥 |
淀山湖 | 上海市 | 四号航标 | |
3 | 油墩港 | 青浦区 | 318国道桥 |
4 | 大蒸港 | 青浦区 | 漕芳泾桥+ |
大蒸港 | 青浦区 | 大蒸港桥 | |
5 | 淀浦河 | 青浦区 | 南港大桥 |
6 | 太浦河 | 青浦区 | 丁栅大桥+ |
太浦河 | 青浦区 | 太浦河桥 |
注:带+表示未纳入国控、市考、市级及饮用水源地的15个断面。
附表8 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项目、周期和频率
监测项目 | 监测周期和频率 |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颗粒物(PM10)、颗粒物(PM2.5) | 连续自动监测,每小时采集1次值达到75%以上时,该小时的监测结果有效,每日不少于20个有效小时平均值,每月不少于27个有效日平均值(2月份不少于25个),每年不少于324个有效日平均值。 |
臭氧 | 连续自动监测,每小时采集1次值达到75%以上时,该小时的监测结果有效,臭氧每8小时不少于6个有效小时平均值。 |
一氧化碳 | 连续自动监测,每小时采集1次值达到75%以上时,该小时的监测结果有效,每日不少于20个有效小时平均值。 |
总悬浮颗粒物(含铅) | 每月逢5、10采样,每天24小时±0.5小时连续采样,每月应有均匀分布5~6个有效日值,每年12个月连续监测。 |
硫酸盐化速率 | 每月30天±2天监测,每年12个月连续监测,全年12个样品。 |
氟化物 | 每月30天±2天监测,每年12个月连续监测,全年12个样品。 |
降水 | 逢雨必测pH值、电导率、降水量;每月第一场降水监测SO42-、NO3-、Cl-、F-、NH4+、K+、Na+、Ca2+、Mg2+。 |
附表9 2021年度青浦区噪声监测点位
行政区 | 点位编码 | 噪声类型 | 点位名称 |
青浦310118 | 100001 | 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 | 民乐苑二区28号104室西外2米 |
100002 | 盈湖三岛143号北3米 | ||
100003 | 晨兴花园6号104室西外2米 | ||
100004 | 帕缇欧香103号北1米 | ||
100005 | 东方绿舟绿舟宾馆进口处南约1米处 | ||
100006 | 朱家角中学正门南约1米处 | ||
100007 | 祥凝浜路103弄87号102室(东大门小区) | ||
200001 |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 | 漕盈路 | |
200002 | 公园路 | ||
200003 | 青松公路 | ||
200004 | 外青松公路 | ||
200005 | 盈港路 | ||
200006 | 漕俞路 | ||
200007 | 城中路 | ||
200008 | 胜利路 | ||
200009 | 华青路 | ||
200010 | 珠溪路 | ||
200011 | 复兴路 | ||
200012 | 课植园路 | ||
200013 | 绿舟路 | ||
200014 | 酒龙路 | ||
200015 | 祥凝浜路 | ||
310001 | 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 | 盈朱路289号 | |
320002 | 外青松公路6666弄 | ||
330003 | 盈顺路188号 |
附表10 2021年青浦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安美特(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 |
2 | 骏源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
3 | 青浦商榻污水处理厂 |
4 | 日泰(上海)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 |
5 | 上海宝敦金属表面处理厂(普通合伙) |
6 | 上海伯乐电子有限公司 |
7 | 上海富士克制线有限公司 |
8 | 上海鸿鸿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9 | 上海华新医材有限公司 |
10 | 上海华友金裕微电子有限公司 |
11 | 上海金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12 | 上海金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
13 | 上海罗门哈斯化工有限公司 |
14 | 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5 | 上海绿衍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16 | 上海骐鸿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
17 | 上海青平药业有限公司 |
18 | 上海青浦白鹤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19 | 上海青浦练塘污水处理厂 |
20 | 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
21 | 上海山崎电路板有限公司 |
22 | 上海青浦第二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 |
23 | 上海青浦排水运营有限公司 |
24 | 上海苏豪逸明制药有限公司 |
25 | 上海协和氨基酸有限公司 |
26 | 上海徐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27 | 上海浔兴拉链制造有限公司 |
28 | 上海朱家角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29 | 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
30 | 丝路咖精机(上海)有限公司 |
31 | 紫光宏茂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32 | 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 |
33 | 上海信谊万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34 | 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
35 | 上海利康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36 | 上海宝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37 |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C3:C543 |
附表11 2021年青浦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阪田油墨(上海)有限公司 |
2 | 上海巨浪环保有限公司 |
3 | 上海上骅涂装有限公司 |
4 | 上海申能青浦热电有限公司 |
5 | 上海展辰涂料有限公司 |
6 | 上海正伟印刷有限公司 |
7 | 上海青平药业有限公司 |
8 | 上海罗门哈斯化工有限公司 |
9 | 上海昭和高分子有限公司 |
10 | 上海浔兴拉链制造有限公司 |
11 | 上海苏豪逸明制药有限公司 |
12 | 上海金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13 | 上海君子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4 | 上海富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附表12 2021年青浦区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上海巨浪环保有限公司 |
2 | 上海华新合金有限公司 |
3 | 上海鸿鸿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4 | 上海国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5 | 上海协和氨基酸有限公司 |
6 | 上海一田涂料有限公司 |
7 | 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8 | 上海山崎电路板有限公司 |
9 | 上海青平药业有限公司 |
附表13 2021年青浦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安美特(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 |
2 | 本特勒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
3 | 博戈橡胶金属(上海)有限公司 |
4 | 博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
5 | 克鲁勃润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
6 | 肯天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
7 | 奎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
8 | 日泰(上海)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 |
9 | 上海宝敦金属表面处理厂(普通合伙) |
10 | 上海伯乐电子有限公司 |
11 | 上海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
12 | 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电器厂 |
13 | 上海鸿鸿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14 | 上海巨浪环保有限公司 |
15 | 上海炬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16 | 上海罗门哈斯化工有限公司 |
17 | 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8 | 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
19 | 上海荣盛涂装有限公司 |
20 | 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
21 | 上海山崎电路板有限公司 |
22 | 上海苏豪逸明制药有限公司 |
23 | 上海索菲玛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 |
24 | 上海昭和高分子有限公司 |
25 | 上海正伟印刷有限公司 |
26 | 上海置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7 | 上海中华商务联合印刷有限公司 |
28 | 斯伦贝谢油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29 | 特吕茨施勒纺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
30 | 依工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 |
31 | 紫光宏茂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附表14 2021年青浦区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上海安诺其科技有限公司 |
2 | 本特勒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
3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
4 | 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
5 | 巴克曼实验室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
附表15 2021年度青浦区污水处理厂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镇别 | 企业详细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上海青浦白鹤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白鹤 | 白鹤镇白鹤镇胜新村738号 | 陆 峰 | 18930733278 |
2★ | 上海徐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徐泾 | 崧泽大道1800号 | 张 君 | 13701797129 |
3★ | 上海绿衍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华新 | 嘉松公路2649号 | 陈 蓓 | 13901818850 |
4 | 上海金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原名:西岑污水处理厂) | 金泽 | 西岑山深支路379号 | 朱爱军 | 15002145086 |
5 | 上海金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金泽 | 金泽镇环湖北路 | 顾文军 | 15021623053 |
6 | 青浦商榻污水处理厂 | 金泽 | 金泽镇商榻商洋路108号 | 薛果青 | 13482136690 |
7★ | 上海青浦练塘污水处理厂 | 练塘 | 练塘镇张联村358号 | 孙川英 | 13402002059 |
8★ | 上海青浦排水运营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市青浦污水处理厂) | 夏阳 | 青昆路215号 | 朱国兴 | 15001967382 |
9★ | 上海市青浦第二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 | 香花桥 | 青浦区新水路1号 | 朱振华 | 13482782083 |
10★ | 上海朱家角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朱家角 | 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185号 | 邓朝玻 | 13636310106 |
注:“★”表示国控污水厂。
附表16 2021年上海市废气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任务分工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安美特(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 |
2 | 上海鸿鸿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3 | 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
4 | 上海华新合金有限公司 |
附表17 2021年青浦区一类污染物监督性监测企业名单及监测方案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要一类污染物因子 | 承担单位 |
1 | 上海鸿鸿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总铬、六价铬、总镍 | 青浦站 |
2 | 上海伯乐电子有限公司 | 总镍 | 青浦站 |
3 | 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 总铬、六价铬、总镍 | 青浦站 |
4 | 日泰(上海)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 | 总铬、六价铬 | 青浦站 |
5 | 安美特(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 | 总铬、六价铬、总镍 | 青浦站 |
6 | 丝路咖精机(上海)有限公司 | 总镍 | 青浦站 |
7 | 本特勒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 总镍 | 青浦站 |
8 | 上海宝敦金属表面处理厂(普通合伙) | 总铬、六价铬、总镍 | 青浦站 |
9 | 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总镍 | 青浦站 |
10 | 紫光宏茂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总铅、总镍 | 青浦站 |
11 | 上海华友金裕微电子有限公司 | 总锡 | 青浦站 |
附表18 2021年危险废物及电子废物处置企业单及监测方案
企业名称 | 类别 | 监测内容 | 主要监测项目 | 监测点 |
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综合 利用 | 铜盐车间 | 氯化氢、硫酸雾、氨、颗粒物、臭气浓度 | 碱液喷淋塔 |
镍盐和三氯化铁车间 | 氯化氢、氯气、镍及其化合物、颗粒物 | 碱液喷淋塔 | ||
废溶剂桶车间、废溶剂车间 | 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甲醇 | 活性炭 吸附塔 | ||
无组织排放 | 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甲醇、臭气浓度 | 厂界 | ||
废水(纳管) | 一类污染物 | 废水处理 装置 | ||
上海置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危废中转收集贮存 |
附表19 2021年长江经济带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监测内容 |
1 | 上海青浦白鹤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按污水厂监测要求监测 |
2 | 上海徐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
3 | 上海绿衍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
4 | 上海金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原名:西岑污水处理厂) | |
5 | 上海金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
6 | 青浦商榻污水处理厂 | |
7 | 上海青浦练塘污水处理厂 | |
8 | 上海市青浦排水运营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市青浦污水处理厂) | |
9 | 上海市青浦第二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 | |
10 | 上海朱家角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11 | 上海青浦自来水有限公司青浦第二水厂 | 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总磷、总氮 |
12 | 上海青浦自来水有限公司青浦第三水厂 |
附表20 2021年10吨以上和生物质锅炉监测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锅炉类型 | 锅炉数量 |
1 | 上海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 生活源 | 2 |
2 | 上海青平药业有限公司 | 工业源 | 1 |
3 | 威盛亚(上海)有限公司 | 工业源 | 2 |
4 | 上海富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工业源 | 1 |
附表21 2021年二噁英监管企业名单及监测任务分工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承担单位 |
1 |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再生铝 | 青浦站 |
附表22 2021年青浦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名单及监测任务分工
序号 | 企业名称 | 处理类型 | 承担任务单位 |
1 | 青浦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 | 填埋 | 青浦站 |
2 | 青浦综合处理厂 | 湿垃圾利用 | 青浦站 |
附表23 2021年青浦区VOCs监管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监测频次 | 承担单位 | VOCs 专项检查监测企业 |
1 | 上海荣盛涂装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2 | 上海中华商务联合印刷有限公司 | 半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3 | 上海柒柒漆业有限公司 | 半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4 | 上海裕生特种线材有限公司 | 半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5 | 上海上骅涂装有限公司 | 半年一次 | 青浦站 | 是 |
6 | 上海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 半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7 | 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 半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8 | 上海富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9 | 上海昭和高分子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10 | 上海开林造漆厂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11 | 上海竹中木业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12 | 上海正伟印刷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是 |
13 | 上海长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14 | 巴克曼实验室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15 | 阪田油墨(上海)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16 | 上海美好漆业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17 | 上海瑞华贸易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18 | 飞索电磁线(上海)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19 | 上海日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20 | 上海德山塑料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21 | 日泰(上海)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22 | 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23 | 上海莲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24 | 奎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25 | 上海金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26 | 艾默生自动化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27 | 上海亨远船舶设备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28 | 上海尼仕达家具有限公司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否 |
附表24 2021年高尔夫球场监测名单及任务分工
序号 | 高尔夫球场名称 | 承担单位 |
1 | 银涛高尔夫球场 | 青浦站 |
附表25 2021年污染源单列企业名单及监测任务分工
企业名称 | 所属类别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承担单位 |
上海巨浪环保有限公司 | 危险废物及电子废物处置企名单及监测方案 | 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钒及其化合物及二噁英 | 危险废物焚烧废气每半年1次,危险废物自行焚烧和其它企业每年监测1次。 | 监测中心、青浦站 |
二噁英监测企业名单 | 二噁英 | 一年一次 | ||
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危险废物及电子废物处置企名单及监测方案 | 一年一次 | 青浦站 | |
VOC监管企业 | 非甲烷总烃和特征污染物 |
附表26 2021年路检路查方案
点位名称 | 青浦大盈 | 嘉定 葛隆 | 宝山洋桥 | 金山 新联 | G40 陈海 | 外二 | S2 临港 | |||
监测单位 | 青浦 徐汇 | 长宁 虹口 普陀 | 宝山 静安 黄浦 | 金山 闵行 | 崇明 | 浦东 | 浦东 | |||
月 | 日期 | |||||||||
1 | 18 | 到 | 22 | 青浦 | 嘉定 | |||||
25 | 到 | 29 | 金山 | |||||||
2 | 1 | 到 | 5 | 青浦 | 普陀 | |||||
3 | 1 | 到 | 5 | |||||||
8 | 到 | 12 | 松江 | 长宁 | 静安 | 闵行 | 崇明 | 浦东 | ||
15 | 到 | 19 | 宝山 | 金山 | ||||||
22 | 到 | 26 | 虹口 | 黄浦 | ||||||
29 | 到 | 4/2 | 徐汇 | 杨浦 | 奉贤 | |||||
4 | 6 | 到 | 9 | 长宁 | ||||||
12 | 到 | 16 | 青浦 | 闵行 | 崇明 | 浦东 | ||||
19 | 到 | 23 | 虹口 | 静安 | ||||||
26 | 到 | 30 | 徐汇 | 杨浦 | 奉贤 | |||||
5 | 10 | 到 | 14 | 普陀 | 崇明 | 浦东 | ||||
17 | 到 | 21 | 青浦 | 宝山 | ||||||
24 | 到 | 28 | 黄浦 | |||||||
31 | 到 | 6/4 | 虹口 | 静安 | 闵行 | |||||
6 | 7 | 到 | 11 | 松江 | ||||||
15 | 到 | 18 | 普陀 | |||||||
21 | 到 | 25 | 徐汇 | 杨浦 | 奉贤 | |||||
28 | 到 | 7/2 | 长宁 | |||||||
7 | 5 | 到 | 9 | 宝山 | 闵行 | |||||
8 | 23 | 到 | 27 | 黄浦 | ||||||
30 | 到 | 9/3 | 长宁 | 金山 | 崇明 | 浦东 | ||||
9 | 6 | 到 | 10 | 嘉定 | ||||||
13 | 到 | 17 | 黄浦 | |||||||
20 | 到 | 24 | 虹口 | 静安 | ||||||
10 | 12 | 到 | 16 | 嘉定 | ||||||
19 | 到 | 23 | 徐汇 | 杨浦 | 奉贤 | |||||
11 | 16 | 到 | 20 | |||||||
23 | 到 | 27 | 松江 | |||||||
12 | 30 | 到 | 4 | 普陀 | 金山 | |||||
7 | 到 | 11 | 松江 | 嘉定 | 宝山 | |||||
说明: | (1)各区每年需完成拦截监测1000辆次。 | |||||||||
(2)遇天气情况或站内工作冲突不能进行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并告知监测中心。 | ||||||||||
(3)工作量按照每区4周进行安排。进博会期间工作另行安排。 |
附表27 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期路检路查方案
点位名称 | 地址 | 监测单位 |
大盈检查站 | 北青公路北50米 | 青浦 |
攻坚期工作时间为:10月29日到11月10日;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点位。 |
附表28 2021年入户检查工作要求
编号 | 行政区 | 入户检查数量(辆次) |
1 | 青浦 | 500 |
附表29 2021年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工作要求
编号 | 行政区 | 检测数量要求(台次) |
1 | 青浦 | 300 |
附表30 2021年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汇总表
序号 | 机构编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所属区域 |
1 | 020 | 上海青浦汽车检测修理中心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895号 | 39200212 | 青浦 |
2 | 056 | 上海赟行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龙路150号 | 59885338 | 青浦 |
3 | 065 | 上海大浩汽车检测中心 | 上海市青浦区新达路1111号 | 69720360 | 青浦 |
4 | 070 | 上海德忠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3588号-3638号 | 59771999 | 青浦 |
5 | 074 | 上海钦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7801号 | 59810203 | 青浦 |
6 | 087 | 上海悦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118号2幢 | 69225899 | 青浦 |
7 | 093 | 上海虹翱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2599号4幢一层101 | 57761353 | 青浦 |
8 | 097 | 上海永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崧盈路1100号6幢 | 39780036 | 青浦 |
9 | 099 | 上海勇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201号 | 39285678 | 青浦 |
10 | 109 | 上海弘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376号12幢 | 39280588 | 青浦 |
11 | 115 | 上海紫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828弄88号、99号、118号127幢 | 69288058 | 青浦 |
12 | 129 | 上海欣轼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佘北公路3500号 | 青浦 | |
13 | 132 | 上海程晟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800号 | 青浦 |
附表31 2021年加油站数量和抽测比例
序号 | 区名 | 总数 | 计划抽测数 | 比例 |
8 | 青浦 | 58 | 9 | 15% |
附表32 2021年度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培训计划
序号 | 培训内容 | 培训对象(范围) | 时间 | 师资来源 | 联系部门 |
1 | 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技术培训 | 质量报告书编写小组 | 1-3月 | 监测中心 | 综合信息室 |
2 | CMA网上系统申报操作指导 | CMA网上申报人员 | 1-3月 | 外派 | 质量管理室 |
3 |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培训 | 相关人员 | 1-6月 | 内部培训 | 项目监测室 |
4 | 样品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 样品管理员 | 1-6月 | 内部培训 | 项目监测室 |
5 | ICP-MS技术培训 | 相关分析人员 | 2-6月 | 仪器商 | 分析室 |
6 | X射线荧光光谱仪技术培训 | 相关分析人员 | 2-8月 | 仪器商 | 分析室 |
7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要求培训 | 相关检查实施人员 | 3-9月 | 内部培训 | 质量管理室 |
8 | 安捷伦液质联用仪网络培训 | 相关分析人员 | 4-6月 | 仪器商 | 分析室 |
9 | HJ1131-2020、HJ1132-2002标准培训 | 现场监测人员 | 4-6月 | 外聘 | 污染源监测室 |
10 | 电离和电磁辐射监测技术规范及评价标准 | 相关监测人员 | 4-6月 | 外聘 | 综合信息室 |
11 | 会计继续教育 | 财务人员 | 4-10月 | 外派 | 办公室 |
12 | 档案管理人员培训 | 档案管理人员 | 4-10月 | 外派 | 办公室 |
13 | 安全培训 | 监测站全体人员 | 4-10月 | 内部培训 | 办公室 |
14 | 内审员培训 | 内审员 | 7-9月 | 外派 | 质量管理室 |
15 | 自动监测技术培训 | 自动监测室 | 7-9月 | 监测中心 | 自动监测室 |
16 | 生物安全管理内容培训 | 分析室 | 7-9月 | 内部培训 | 分析室 |
17 | 机动车尾气遥感深化培训 | 现场监测人员 | 7-9月 | 外聘 | 污染源监测室 |
18 | 质量管理培训 | 各组室相关人员 | 10-12月 | 监测中心 | 质量管理室 |
19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培训 | 相关分析人员 | 10-12月 | 仪器商 | 分析室 |
20 | 新标准、新技术相关培训(如石油类、气相分析吸收仪、流动注射等) | 各相关科室 | 1-12月 | 内部培训 | 各相关科室 |
21 | 新进人员培训(包括质量体系、安全防护、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各类技术培训等) | 新进、转岗人员 | 1-12月 | 内部培训 | 业务组室、质量管理室、办公室 |
附表33 2021年上海市环境监测系统技术培训计划
序号 | 培训内容 | 培训对象 | 时间 | 师资来源 |
1 | 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技术培训 | 中心及环境监测系统 | 1~3月 | 监测中心 |
2 | 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业务培训 | 环境监测系统及第三方机构 | 1~3月 | 监测中心 |
3 | 微生物实验室运行管理技术培训 | 中心及环境监测网络 | 1~6月 | 外部专家 |
4 |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培训 | 中心及环境监测系统 | 3~10月 | 监测中心、外聘专家 |
5 | 仪器操作培训 | 中心及环境监测系统 | 3~10月 | 外部专家 |
6 | 现场VOC采样技术和质量控制 | 中心及环境监测网络 | 3~10月 | 监测中心 |
7 | 环境监测前沿技术应用及发展趋势 | 中心及环境监测系统 | 3~12月 | 外部专家 |
8 | 应急监测培训 | 中心及环境监测系统 | 4~6月 | 监测中心 |
9 | 有机分析新型技术培训 | 中心及环境监测系统 | 4~6月 | 监测中心 |
10 | 环保法律法规宣贯 | 中心及环境监测系统 | 4~8月 | 外部专家 |
11 | 新发布实施的标准技术规范培训1 | 中心及环境监测系统 | 4~8月 | 标准编制单位 |
12 | 新发布实施的标准技术规范培训2 | 中心及环境监测系统 | 4~8月 | 标准编制单位 |
13 | 土壤样品前处理技术培训 | 中心及环境监测网络 | 5~8月 | 监测中心或外部专家 |
14 | 评审准则、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宣贯 | 中心及环境监测系统 | 5~9月 | 监测中心或外部专家 |
15 | 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培训 | 长三角四省一市监测中心、重点城市监测站、本市各区站 | 6~7月 | 监测中心、外聘专家 |
16 | 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运行管理及数据监控质量保证技术要求 | 中心及环境监测系统 | 6~9月 | 监测中心及相关仪器供应商及平台公司 |
17 | 网络信息安全培训 | 中心及环境监测系统 | 6~10月 | 外部专家 |
18 | 分析技术培训 | 中心及环境监测网络 | 6~12月 | 监测中心 |
19 | 消防安全实操培训 | 中心全体员工 | 7~9月 | 外部专家 |
20 | 产业园区空气特征污染监测及分析培训班 | 中心及环境监测系统 | 9~11月 | 监测中心、外聘专家 |